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遼0204刑初415號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沙某訴刑訴(2021)Z3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益訴訟起訴人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沙檢刑附民公訴(2021)3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查,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8月31日公告了相關情況,公告期內(nèi)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盈、李珊珊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于2018年12月27日,通過被告人張某與胡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由被告人張某提供郵箱及收款賬戶,被告人楊某向胡某郵箱發(fā)送公民個人信息43257條,獲利人民幣7000元。胡某在本市沙河口區(qū)天興羅斯福大廈室內(nèi)接收上述公民個人信息。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宣讀并出示了相關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了公民隱私權,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系從犯。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刪除其存儲的案涉公民個人信息;2、判令被告在全國性的報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事實和理由:楊某、張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侵害眾多不特定公民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戶籍信息、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指認照片、統(tǒng)計表、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及光盤、公告、情況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胡某證言、被告人楊某、張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公民隱私權,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楊某、張某系共同犯罪,張某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張某均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張某因犯罪行為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吉新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楊吉新、張顥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予以追繳;
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吉新、張顥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刪除其存儲的公民個人信息;
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吉新、張顥在全國性的報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趙夢蒞
審 判 員 孫錫河
審 判 員 閻承寰
人民陪審員 王敬君
人民陪審員 劉 佳
人民陪審員 葛 毅
人民陪審員 邵長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尹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