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桂1424刑初33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1〕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榮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曹漢忠(另案處理)經(jīng)營一家通訊器材店,利用客戶新辦理的手機號碼、身份證信息通過“小航海”等軟件在各大網(wǎng)絡平臺上注冊賬戶,販賣客戶的個人信息從中牟利。2021年6月份,曹漢忠向被告人黃某某介紹該軟件,告知其每成成功注冊一個軟件便獲得3元、5元不等的傭金。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黃某某發(fā)展了在手機店、通訊營業(yè)廳上班的黃祖花、歐秀妹(均另案處理)等人作為其下線推廣該軟件,從中賺取差價。黃祖花、歐秀妹利用工作便利,在給客戶辦理電話卡入網(wǎng)激活、繳費等業(yè)務時,未經(jīng)客戶同意,在黃某某介紹加入微信群向他人提供客戶手機號碼及相應驗證碼注冊京東、抖音等APP賬戶。2021年6月24日至7月4日期間,被告人黃某某收到上家曹漢忠微信轉賬給其及其下線傭金共8536.4元。江從中賺取10%的差價傭金即853.64元。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已向檢察機關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伙同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某是主犯,但屬于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從輕處罰;黃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且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其退出的贓款853.64元,予以沒收。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黃某某積極組織實施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牟利,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其罪責相對較輕,在量刑時可以從輕考慮;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黃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退贓,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部分,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逾期未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某退出的贓款違法所得人民幣853.64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趙繼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趙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