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浙1121刑初349號
青田縣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刑訴(2021)20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雷貝妮、檢察官助理鄭澤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青田縣甌南街道伯溫西路100號經營青田縣姐妹通訊器材經營部,通過王偉陽(另案處理)了解到可以通過將客戶手機信息提供給他人注冊軟件賬戶來牟利。2019年12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為他人提供手機修理服務等業(yè)務的便利,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手機號碼、驗證碼等信息通過微信群發(fā)送給上家王偉陽進行京東、抖音等軟件注冊賬戶,并根據成功注冊新賬戶的條數來獲取傭金,造成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截止案發(fā)時,被告人王某某從中非法獲利24650余元人民幣。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田縣甌南街道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被扣押華為P30手機一部。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已將全部違法所得退繳至青田縣人民檢察院。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告人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前科情況說明、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證據清單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手機照片、退贓款發(fā)票,被害人葉某、何某、劉旭鶯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員王偉陽、劉紅霞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電子證物檢查筆錄、固定電子數據清單及附件光盤、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光盤、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650元予以沒收,由青田縣人民檢察院直接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華為P30手機一部發(fā)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熊秀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代書記員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