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0923刑初416號
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1〕3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樂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南樂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丈夫在南樂縣經(jīng)營“南樂縣現(xiàn)方移動賣場”門市,代辦移動通訊業(yè)務(wù)服務(wù)。2020年6月份以來,王某某以非法謀利為目的,在門市任營業(yè)員期間,利用為客戶開通手機卡之便,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向多個京東、抖音、快手、美團等“拉新群”內(nèi)提供客戶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王某某通過向微信群提供他人信息,共計獲利7167.04元。2021年6月22日,王某某在其門市被南樂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案發(fā)后,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7168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王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將其在提供服務(wù)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已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一百六十八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張曉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趙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