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1724刑初624號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刑訴(2021)4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隗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節(jié)鳳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隗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至7月份期間,被告人隗某利用在正陽縣中國移動營業(yè)網(wǎng)點工作便利,在為客戶提供服務(wù)的過程中,將客戶已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接收到的注冊APP賬號驗證碼發(fā)送給他人,非法獲利5936.37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隗某已將違法所得5936.37元退繳至正陽縣人民法院賬戶。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隗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隗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彭某、楊某、隗某、任某、孫某、劉某、陳某的證言、工作證明、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證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隗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隗某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隗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崔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