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029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刑訴〔2021〕7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薛麗娟出庭支持公訴?,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為擴大銷售,采用QQ通訊軟件傳輸?shù)氖侄?,以交換數(shù)據(jù)的形式,向鐘瑞冠(另案處理)提供含有居住地在蘇州市吳江區(qū)的曾某等人姓名、電話號碼及住址等內(nèi)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4137條。
歸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具有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綜上,對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顧軍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赫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