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923刑初472號
公訴機關(guān)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阜檢刑訴〔2021〕122號
指控事實
被告人崔某某在阜寧縣**經(jīng)營阜寧縣**通訊門市,業(yè)務(wù)為電信新手機號碼辦理、套餐更改、手機卡充值、手機銷售等。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崔某某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在工作中獲取的合計3171條手機號碼及相關(guān)注冊驗證碼出售給他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6722.05元。
被告人崔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6722.05元。
指控罪名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崔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崔某某悉數(shù)退出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已預(yù)繳。)
二、依法沒收被告人崔某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6722.05元,上繳國庫。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季益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吳岑岑
書 記 員 魯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