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923刑初464號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阜檢刑訴〔2021〕115號
指控事實
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7月5日,被告人晏某某在其經(jīng)營的阜寧縣*鎮(zhèn)希望路“**通訊”門市內(nèi),利用為他人辦理手機卡或者維修手機的機會,未經(jīng)過客戶許可,以每條2元至6元不等的價格將客戶手機號碼提供給他人注冊京東、淘寶等APP賬號,非法獲利人民幣4439.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晏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指控罪名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量刑建議
建議判處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晏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晏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晏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晏某某悉數(shù)退出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晏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預繳。)
二、依法沒收被告人晏某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幣4439.5元,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智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吳岑岑
書 記 員 魯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