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281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刑訴〔2021〕10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林出庭支持公訴?,F(xiàn)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通過QQ傳輸?shù)氖侄?,向倪雪原(已判刑)出售和提供包含有在蘇州市吳江區(qū)的徐某、王某等人姓名、電話號碼、地址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2.5萬余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00元。
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經電話通知向山東省寧陽縣公安局葛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二百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具有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綜上,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暫扣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幣二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任遠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赫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