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案號 (2022)皖1322刑初4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2)皖1322刑初4號
蕭縣人民檢察院以蕭檢刑訴〔2021〕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同年1月18日依法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月25日、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1及其辯護人郝朝晴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黃某1從蕭縣黃口鎮(zhèn)、閆集鎮(zhèn)畜牧站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以每張約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賣給在山東收購生豬,不能在安徽境內運營的闞某、邵某等人,黃某1非法獲利人民幣441100元。
被告人黃某1于2021年9月24日被蕭縣某局民警傳喚到案。
針對上述的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交易記錄、微信支付交易統(tǒng)計表與截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書證,證人孫某、蔣某、闞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1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量刑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量刑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綜上所述,建議對被告人黃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要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1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提出被告人黃某1有法定從輕處罰的坦白情節(jié),有法定從寬處罰的認罪認罰情節(jié),系初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退繳違法所得,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建議對被告人黃某1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黃某1明知非洲豬瘟疫情嚴重,國家嚴控跨省調運生豬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沒有對生豬進行檢疫的情況下,分別從蕭縣黃口畜牧站、閆集畜牧站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以下簡稱《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每張約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賣給在山東省收購生豬、不能在安徽境內運營的闞某計32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得款54000元、邵某計40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得款81750元、邢某計17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得款20000元、陳某計36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得款51500元、王某計3張得款6900元、馮某計30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得款62750元、合肥吳某計16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得款32000元、淮北周某計約54張得款125300元、楊某計3張得款6900元。綜上所述,經(jīng)蕭縣某局對被告人黃某1與闞某等九人的微信轉賬記錄進行核算,被告人黃某1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計200余次、214余張,非法獲利人民幣441100元。
另查明:山東省平原縣某局于2021年1月22日對被告人黃某1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立案偵查,并于同年1月25日在安徽省蕭縣郭套行政村將黃某1傳喚至蕭縣某局新莊派出所進行訊問,并于次日指定在平原縣人民警察訓練基地宿舍采取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于同年2月9日解除指定監(jiān)視居住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于同年6月17日將本案移交至蕭縣某局處理。蕭縣某局于同年6月17日立案偵查,于同年9月24日將被告人黃某1電話傳喚到案。
被告人黃某1分別于2022年1月20日、2月18日、2月23日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15萬元、1911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一)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黃某1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況。
(二)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被告人黃某1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受案登記表、傳喚證、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情況說明、發(fā)破案及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明,山東省平原縣某局于2021年1月22日對黃某1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立案偵查,于同年1月25日在蕭縣新莊鎮(zhèn)將黃某1傳喚至蕭縣某局新莊派出所訊問,次日指定在平原縣人民警察訓練基地宿舍采取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于2月9日解除指定監(jiān)視居住并予以取保候審,6月17日將本案移交至蕭縣某局處理。蕭縣某局于同年6月17日立案偵查,于同年9月24日電話傳喚黃某1到案。
(四)交易記錄、微信轉賬統(tǒng)計表、情況說明證明,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黃某1與闞某(涇縣清峰)買賣32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32次、微信轉款54000元;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黃某1與邢某(縱橫四海)買賣17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17次、微信轉款2萬元;2020年9月至10月期間,黃某1與邵某(利民屠宰場)買賣40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40次、微信轉款81750元;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黃某1與陳某(新安負責人)買賣36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36次、微信轉款51500元;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黃某1與王某買賣3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3次、微信轉款6900元;2020年9月至12月期間,黃某1與馮某買賣31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30次、微信轉款62750元;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黃某1與合肥吳某買賣16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16次、微信轉款32000元;2020年9月至12月期間,黃某1與淮北周某買賣56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37次、微信轉款125300元;2020年10月至11月,黃某1與楊某買賣3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易3次、微信轉款6900元。綜上,被告人黃某1買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合計200余次、214張,通過微信轉款方式得款合計人民幣441100元。
(五)登記表證明,蕭縣閆集鎮(zhèn)、黃口鎮(zhèn)畜牧站于2020年7月至12月期間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具體地點、編號、負責人姓名、生豬的性質、頭數(shù)、運輸車輛車牌號、開具人姓名、證件是否收取、時間等具體的情況。
(六)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附牲畜耳標號清單、合肥市動物屠宰場宰前檢疫檢測工作記錄證明,2020年10月16日至12月8日期間,陳某、邢某、邵某通過黃某1開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在蕭縣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登記的具體情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登記的生豬銷售登記啟運點是宿州市蕭縣,到達點為安徽省新安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黃山市黃山區(qū)聚和園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寧國市中溪利民屠宰場、安徽涇縣清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加蓋有安徽省蕭縣動物檢疫專用章、上面有蔣某、陳某、李某名字;陳某、邢某、邵某將生豬銷售到屠宰場,屠宰場宰前查驗和檢疫情況的登記情況,其中有對動物進場時間、畜主、動物種類、耳標號、進場檢疫證號、車輛消毒證明號、檢疫合格數(shù)、檢出不合格頭數(shù)及處理情況、檢驗員及檢測情況的詳細記錄情況。
(七)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被告人黃某1分別于2022年1月20日、2月18日、2月23日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15萬元、191100元。
二、證人證言
(一)孫某證明,他在蕭縣閆集鎮(zhèn)畜牧站任防疫員,平時負責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他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黃某1,黃某1的微信號是×××37。從2021年8月到10月期間,他幫黃某1開過約有七、八十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黃某1每次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時都提前通過電話或微信給他開票的內容,他就按其提供的內容開,啟運地點是他隨便填的閆集鎮(zhèn)一個養(yǎng)殖場,耳標號是按黃某1說的數(shù)量給的,一頭豬一個耳標,其他內容都是黃某1提供給他的。他開好后,黃某1開車來拿走。他幫黃某1開有兩個多月時間,后看到黃某1開了很多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懷疑會出事,就不給他開了。2021年春節(jié)前,山東省平原縣某局偵查人員打電話說黃某1出事了,并說他給其開票了,讓他去平原縣某局,后因故沒有去。
(二)蔣某證明,他是蕭縣黃口鎮(zhèn)畜牧站站長,分管黃口鎮(zhèn)、新莊鎮(zhèn)轄區(qū)內的防疫工作和技術培訓指導。防疫工作中有經(jīng)過檢疫生豬健康的情況下運往屠宰場時,他們給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內容包括貨主、數(shù)量、起運地點、到達地點及日期,動物數(shù)量、單位及耳標號等?!秳游餀z疫合格證明》包括兩種,一種是動物A證,是全國通用可跨省調運;另一種是動物B證,只限本省調運,該合格證當天有效,在全國系統(tǒng)都可以查詢到。他認識黃某1,黃某1曾多次找他開過動物檢疫合格證。2020年六七月份,他開始給黃某1開《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B)》,起運地他一般寫新莊鎮(zhèn)或者黃口鎮(zhèn)的養(yǎng)殖場,具體寫哪一個養(yǎng)豬廠都是隨便寫的,跟養(yǎng)豬場沒有實際關系,運達地點是根據(jù)黃某1提供的地點,實際運到哪個屠宰場屠宰就把檢疫證的運達地填到哪個屠宰場。檢疫證上的運輸車輛信息、生豬數(shù)量和聯(lián)系人都是黃某1電話告訴他的,他以他們的名義開檢疫證,但不知道這些養(yǎng)豬場的實際經(jīng)營情況。檢疫證上的官方獸醫(yī)陳某是站上的獸醫(yī),但陳某不知道此事,平時在畜牧站都是他自己開證。偵查人員在安慶市信德恒肉類食品廠提取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是他給黃某1開的,但他沒有親自檢疫,自己詢問了基本情況后就把證開了。
(三)唐某證明,他是某出租公司的司機。2021年9月,黃某1第一次打電話向他所在的公司要車,并約好見面地點。當時黃某1在楊樓鎮(zhèn)見到他,讓他去高速公路上送一個材料。他通過導航查到去安徽與河南交界的服務區(qū)有160公里,需按每公里3元收車費480元,黃某1加微信后把運費轉給了他,并交給他一個用膠帶纏好的很輕的紙盒子,上面有對方的電話號碼,他駕車送給了拉豬的貨車駕駛員。之后,黃某1每次找他送東西都是按每公里3元的價格付款,最遠到過寧國縣利民屠宰場的邵某處,其余都送給拉豬貨車上的人了。經(jīng)翻看自己的手機,他曾去過濉溪縣、重崗山、永城市、皇藏峪、宿州市、蘇皖省界、淮北市、石龍湖、蒙城縣、君王、芒山等高速服務區(qū)或高速出口處。每次送之前,黃某1都是打電話讓他去取。他分別在黃口鎮(zhèn)北大橋、閆集鎮(zhèn)310國道邊、蕭縣方取過,都是黃某1用紙盒封好的。剛開始,他不知道送的什么東西,后黃某1通過微信發(fā)給了他圖片,他才知道送的是《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從2020年9月到12月期間,黃某1通過微信給他付運費轉賬有30多次,只有寧國縣利民屠宰場的邵某是掃碼付給他的,每次都是1600元。他不清楚《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起什么作用,只知道是拉豬用的。
(四)邵某證明,他是寧國市中溪鎮(zhèn)利民屠宰場法定代表人。因屠宰場與畜牧部門的官方獸醫(yī)簽訂了宰前檢疫才能進行屠宰,所以每車生豬進入屠宰場時必須配有一個《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秳游餀z疫合格證明》是國家畜牧部門開具的,是對生豬進行檢疫合格后,一直跟隨運輸車輛,就像人的身份證一樣,運輸、屠宰必須要的,如果運輸路上有公路檢查站是需要查驗的。上面寫有養(yǎng)豬者的名字、電話,起運地和目的地,運輸車輛和耳標號等內容。他從山東省臨沂市的王某、孫某處購買過生豬,但他們只能開山東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他們把生豬運送到他這里進行屠宰和銷售需要安徽省開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2020年八九月份,他通過黃山市的馮某介紹認識了黃某1,但從來沒有在蕭縣購買過生豬,也沒有通過黃某1介紹購買過生豬,他聯(lián)系黃某1的目的就是為了購買安徽省開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每張2000元。他手機微信記的是“豬(黃某1)”昵稱:“黃某1,微信號:×××37,安徽宿州?!彼c山東省臨沂市賣豬的聯(lián)系好之后,就通過微信將開證的信息發(fā)給黃某1,黃某1就給他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黃某1每次開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發(fā)給他照片,他就通過微信轉賬給他。黃某1有時讓人送到運輸豬的車上,有時快遞給他,有幾次是讓出租車司機送到他的廠里。2020年八九月份期間,他購買黃某130多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都是蕭縣畜牧部門開具的。偵查人員從寧國市畜牧部門調取的蕭縣畜牧站開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貨主名字都是他的名字,因為他找黃某1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黃某1就把貨主欄填寫了他的名字。經(jīng)閱看自己的微信轉賬記錄,他每次付給黃某1約2000元,共轉賬36次計85750元。他給蕭縣某出租公司司機唐某付運費三次,每次轉賬都是1600元。
(五)闞某證明,他是安徽省涇縣清峰食品公司的股東?!秳游餀z疫合格證明》是國家畜牧機關對生豬進行檢疫合格開具的,在運輸和屠宰中需要,尤其在非洲豬瘟發(fā)生以后是必須要的。他從山東省、河南省等北方收購的生豬,進清峰屠宰廠要開《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在外省收購生豬當?shù)夭荒荛_《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因不能跨省調運,就沒法拉到安徽省來屠宰銷售。2020年9月1日,他在蕪湖市見到一人,當時他想買豬,那人說沒有檢疫合格證,說必須要檢疫合格證。那人說沒有證可以買一個,并給他一個電話號碼。他打電話聯(lián)系上一人(黃某1),黃某1說能辦,并向他要資質,他加了微信名黃某1(微信號×××37),就把廠的資質發(fā)過去了。黃某1說開一張2000元,開好后快遞給他。他付過款后,黃某1于9月2日把開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快遞給了他。每次開證時,他讓黃某1把貨主寫成他的名字,目的地是涇縣清峰食品公司,生豬的頭數(shù)是按他發(fā)的信息開具的,他把涇縣所有備案運豬的車牌號發(fā)給了黃某1,黃某1隨便選擇寫的車牌號。黃某1把開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耳標號的圖片發(fā)給他,他把自己的地址、姓名和電話發(fā)給黃某1,黃某1快遞給他。他每次要開證時就發(fā)微信給黃某1,把需要開證的信息給他,并按每張2000元的價格微信轉賬給他。經(jīng)閱看偵查人員出示的交易記錄后,他確認這些都是他與黃某1之間的微信交易記錄,共給黃某1轉賬32次,每次2000元,都是購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錢。黃某1給他開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都是蕭縣的,到他們地方后畜牧部門要收走的,這些合格證明在網(wǎng)上是可以查到的,所以他知道黃某1開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都是真的。
(六)王某證明,2019年12月,他在宿州市從事生豬批發(fā)銷售。2020年10月27日,他經(jīng)李某介紹在山東省臨沂縣購買了陶某的一車生豬,準備運輸和銷售給陶某和乙某。當時在非洲豬瘟疫情期間,山東省不能開具點對點跨省運輸?shù)臋z疫證,沒有這個檢疫證不允許運輸和銷售。當時,李某說這一車有檢疫證,但是不是到安徽信德恒食品廠的檢疫證,開的是山東省內的檢疫合格證明B證。他通過一名出租車司機介紹加了微信號黃某1183××××7692的人,微信ID是×××37,電話號碼是183××××7692,讓其幫忙開具檢疫證。在黃某1確認可以幫他開檢疫證B證后,他才讓司機上了高速公路。之后,黃某1問他要貨車司機電話號碼,后派人把檢疫證在江蘇省徐州市與安徽省高速路口交界處交給貨車司機,后貨車司機在卸車時把檢疫證直接交給買主了。他和黃某1談好的價格是開一車檢疫證是2000元錢,加上出租車的租車費,他通過微信轉給黃某12150元。
(七)陶某證明,他從事生豬收購和屠宰生意。2020年10月27日,他和乙某共同在王某處購進100頭生豬,每人50頭生豬。他們購進這批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的信息顯示貨主是周某,啟運地點是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新莊鎮(zhèn)順心養(yǎng)豬場養(yǎng)殖場,到達地點是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大龍山鎮(zhèn)大龍山安徽新德恒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檢疫證號碼為:××,車號是魯Q7××××。他和乙某在王某處購進的這批生豬的來源,看檢疫證上顯示是在安徽省內調運的,具體來源不清楚。購買的這批生豬在安徽新德恒肉類食品有限公司進場前還需要在“生豬進場驗收登記表”上填寫貨主姓名、檢疫證號碼、檢疫證進場數(shù)量等信息,還需要貨主在“生豬進場驗收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安徽新德恒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生豬進廠進行檢驗檢疫的流程,進廠的時候由宜秀區(qū)畜牧局動物檢疫所駐場檢疫員負責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和所運輸?shù)纳i進行核驗,核驗無誤后方可進廠進行屠宰,屠宰后由安徽新德恒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出具非洲豬瘟和瘦肉精的檢測合格報告方可進入市場流通。
(八)乙某證明,他在王某處共購買過三次生豬,并讓王某將生豬送到安徽新德恒肉類食品有限公司,他在該公司內對生豬進行了屠宰。他第一次是在2020年10月27日購買了50頭生豬,第二次是在2020年10月31日購買90頭生豬,第三次是在2020年11月2日購買90頭生豬。他在王某處購進的這三批生豬都有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耳標。2020年10月27日,他購進的這批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顯示貨主姓名叫周某,啟運地點是宿州市蕭縣新莊鎮(zhèn)順心養(yǎng)豬場養(yǎng)殖場,到達地點是安慶市宜秀區(qū)大龍山鎮(zhèn)大龍山安徽新德恒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檢疫證號碼是××,簽發(fā)日期是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2日,他購進的這批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顯示貨主姓名叫周某,啟運地點是宿州市蕭縣黃口鎮(zhèn)順心養(yǎng)豬養(yǎng)殖場,到達地點是安慶市宜秀區(qū)大龍山鎮(zhèn)大龍山安徽新德恒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檢疫證號碼是××,簽發(fā)日期是2020年11月1日。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運輸車輛為魯Q7××××,第二次運輸車輛為魯QS××××。他們購買生豬附著的檢疫證上顯示是在安徽省內調運的,但這些生豬的具體來源地不清楚。這批生豬進場屠宰前需要登記,在“生豬進場驗收登記表”填寫貨主姓名、檢疫證號碼、檢察院進場數(shù)量等信息,還需要貨主簽字確認,當時是陶某作為貨主簽字確認的。
(九)王某證明,他在安徽信德恒肉類食品有限責負責生豬屠宰工作。他們公司生豬購進外市或外省的都是點對點調運,生豬進廠必須提供非洲豬瘟陰性檢驗報告和瘦肉精陰性檢驗報告,廠里另外有動物檢疫部門的檢驗檢疫員負責進廠查驗票證,由他們廠里工人和檢驗檢疫員共同核驗生豬的檢驗檢疫數(shù)量及實際進廠的數(shù)量。在生豬屠宰前,他們將每一個批次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對生豬進行非洲豬瘟的檢驗檢疫,按百分之五的比例對生豬進行瘦肉精的檢驗檢疫,在晚上12時許進行屠宰,在非洲豬瘟和瘦肉精的檢驗檢疫報告出來之前屠宰的豬肉是不允許出廠的。他們單位有專門的檢驗檢測的儀器,他們將每一個批次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對生豬進行非洲豬瘟的檢驗檢疫,并出具非洲豬瘟檢測合格的報告。
三、被告人黃某1供述和辯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買賣、運輸和宰殺時必須要的,它是國家管理生豬屠宰的證件,分為A證和B證,A證能在全國流通,B證只能在省內流通。畜牧站工作人員在正常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時要到現(xiàn)場用試紙對生豬進行檢疫,合格的發(fā)耳標號,并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他們按國家規(guī)定開《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不收費的。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間,在非洲豬瘟疫情期間,國家不允許跨省調運生豬。當時山東省的生豬便宜,收豬的人在山東收豬,但山東省不給他們開檢疫證A證,他們開不出檢疫證就無法跨省在安徽省運輸和銷售,只能找他購買安徽省的檢疫證。他與黃口鎮(zhèn)畜牧站的蔣某認識的比較早,與閆集鎮(zhèn)畜牧站的孫某是2020年八九月份認識的,他們愿意為他開具檢疫證。購買檢疫證的人把貨主的姓名、電話、運輸車輛、多少頭生豬、目的地等信息提供給他,他再提供給蔣某和孫某,用微信發(fā)過去,他們幫他開好檢疫證,還幫他辦好點對點,就是從蕭縣把豬拉到各個地點。之后,他就開車到黃口鎮(zhèn)畜牧站或閆集鎮(zhèn)畜牧站去拿,或通過電話叫的出租車司機唐某去拿,他把駕駛員的電話給唐某,由唐某到高速路上等處去送,唐某按跑的公里收費。他給他們開好檢疫證后,他們就通過微信轉款給他,他微信綁定的銀行卡是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辦理的農商銀行卡。他按唐某說的費用給其微信轉帳。有的檢疫證是他快遞郵寄的。他給王某、邵某、陳某、邢某、吳某、周某、闞某、楊某、馮某開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給其他人開具的檢疫證記不起來了。他幫他們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都是B證,大部分是開到皖南地區(qū)的,有幾百張。2021年1月,因他開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在山東省出事后就不開了。(偵查人員:你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開具的當天或第二天,他們就給你有轉帳,金額是2000元左右,基本上每一筆都能對應上,他們整理出來了,你看一下,是不是這樣?)他看過了,這些都是經(jīng)他手交易的。(偵查人員:在山東平原縣某局你供述的將《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出售給闞某等幾人,現(xiàn)將你與闞某、邢某、陳某、邵某四人的交易記錄交給你閱看交易的時間、合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張數(shù)及金額,是否都是事實?)他看過后能確認這些都是他與他們的交易記錄,他與闞某交易32次,每次都是2000元,合計得款54000元;他與邢某交易17次,每次都是2000元,合計得款20000元;他與陳某交易36次,有2000元也有4000元的,4000元是裝二車豬,合計得款51500元;他與邵某共交易40次,每次有2000元、3800元、2500元和6000元的,6000元是裝三車豬的檢疫證,每車收約2000元,合計得款817500元。他與山東買豬的王某交易3次,每次2000余元,合計得款6900元,他安排唐某把《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送給王某的。他與馮某交易30次,每次約2000元,合計得款62750元。他與吳某交易16次,每次約2000元,合計得款32000元。他與周某交易37次,每次2000元至1萬多元,合計得款125300元。他與六安市舒城縣的楊某交易3次,得款合計6900元。他賣給闞某等上述9人合計214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得款合計4411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為謀取非法利益,使未經(jīng)檢疫的外省生豬進入安徽省境內進行銷售屠宰,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某1有法定從輕處罰的坦白情節(jié),有法定從寬處理的認罪認罰情節(jié),有初犯、退繳違法所得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黃某1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4411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量刑情節(jié),且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黃某1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買賣國家證件導致大量生豬進入安徽省境內銷售屠宰,但沒有造成非洲豬瘟疫情等情況發(fā)生的嚴重后果,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上二年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黃某1的違法所得441100元,依法應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1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指定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四萬一千一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侯永猛
人民陪審員 程 新
人民陪審員 袁 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思賢
書 記 員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