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內(nèi)0581刑初46號
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以霍檢一部刑訴〔2021〕Z16號起訴書、霍檢一部刑變訴〔2021〕Z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串通投標罪,分別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袅止帐腥嗣駲z察院指派羅延欣、檢察官助理王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劉鳳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霍林郭勒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任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霍林郭勒項目部技術(shù)員。2017年9月,霍林郭勒市博物館藝術(shù)品采購項目對外招標,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霍林郭勒項目部為達到中標目的,在投標過程中,徐某找到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讓王某幫忙找公司陪標,王某聯(lián)系了河南天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元増吉,后王某、元増吉二人所在的公司參與投標。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霍林郭勒項目部提供投標保證金,并承擔陪標公司投標建造師的出場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2017年10月19日,廣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為11987837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15日,徐某經(jīng)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劉鳳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梁某提供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證明、國內(nèi)支付業(yè)務憑證、中標通知書、投標保證金交納及退回往來憑證、采購合同、承包合同、中標通知書、情況說明、結(jié)算審核報告、銀行憑單、舉報胡某1等人串通投標的報告書及相關銀行憑證、證人梁某、王某、秦某、元某、胡某1、陳某、蔡某、胡某2證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與辯解、抓獲經(jīng)過、通話記錄照片、發(fā)破案報告書、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情況說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逃人員登記表、撤銷表、關于內(nèi)蒙霍林郭勒項目部情況說明、孫林楠證明、公司登記基本情況、驗資報告、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股東會決議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釋放通知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取保候?qū)彽茸C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無前科劣跡,可以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徐某系自首,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陶 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呼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