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皖0203刑初163號
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弋檢刑訴(2021)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曹某3、賀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仁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曹某3、賀某某4,辯護人陳凱、黃小茹、劉濤及吳**(經(jīng)本院通知由蕪湖市弋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21年2月8日,“江北新區(qū)西灣花園中小學?!惫こ淌┕た偝邪椖繉ν獍l(fā)布公開招標公告。被告人賀某某4找到被告人江某某1,讓江某某1用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廣西五建公司”)投標,兩人經(jīng)商議后確定以廣西五建公司為中標公司投標該項目。為增加中標幾率,江某某1找到被告人從某某2,讓其找陪標公司。從某某2通過徐文濤(另案處理)、華景輝(另案處理)等人找來福建省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團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參與陪標。被告人江某某1負責制定標書報價提供給廣西五建公司和其他陪標公司,并支付陪標公司的資質(zhì)費。2021年3月23日,廣西五建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257516115.17元。
2.2021年3月19日,蕪湖市弋江區(qū)“南瑞街道2021年老舊小區(qū)改造(江南春城一期)”工程項目對外發(fā)布公開招標公告。被告人曹某3為中標該項目,與被告人江某某1商議后,確定用蕪湖大宇建設有限公司參與投標。為增加中標幾率,江某某1找到被告人從某某2,讓其找陪標公司。從某某2通過徐文濤(另案處理)、華景輝(另案處理)等人找來福建省實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洪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7家公司參與陪標。被告人江某某1負責制定標書報價提供給各陪標公司,被告人曹某3向從某某2支付了44萬元的陪標公司資質(zhì)費。2021年4月20日,蕪湖大宇建設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34424711.05元。
3.2021年4月12日,“灣谷科技園項目”工程施工對外發(fā)布公開招標公告。被告人江某某1想投標該項目,向陸黎明(另案處理)借了廣西五建公司的資質(zhì)參加投標。為增加中標幾率,被告人江某某1向張旭風(另案處理)借用了福建省五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五洲建設公司”)參與陪標并支付陪標費,五洲建設公司的標書由江某某1制作、上傳。2021年5月7日,廣西五建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896020103.75元。2021年6月18日,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fā)布公告,因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取消廣西五建中標候選人資格,確定上海建工一建集團有限公司為中標人。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從某某2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第一份筆錄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從某某2的協(xié)助下,公安機關于2021年5月29日抓獲被告人江某某1,江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1年6月7日,被告人賀某某4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曹某3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曹某3、賀某某4在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報價,情節(jié)嚴重,四人行為觸犯了《中華第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四人刑事責任,屬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曹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主犯;被告人賀某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3、賀某某4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從某某2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人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江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從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判處曹某3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判處賀某某4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曹某3、賀某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四被告人的辯護人對本案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但被告人江某某1的辯護人辯護意見還有,被告人江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也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當庭主動退繳罰金,建議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基礎上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從某某2的辯護人辯護意見還有,被告人從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亦具有立功表現(xiàn),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建議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基礎上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3的辯護人辯護意見還有,被告人曹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本案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涉案的蕪湖大宇建設有限公司中標是其公司自己決策形成,并未按照曹某3的意圖去投標;本案中,曹某3只參與了一起串通投標事實,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曹某3也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繳納罰金,綜上,建議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基礎上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賀某某4的辯護人辯護意見還有,被告人賀某某4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和罰金,建議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基礎上予以從寬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從某某2違法所得63500元,被告人賀某某4違法所得30000元,二人均已全額退繳違法所得。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曹某3、賀某某4在投標過程中,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四人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賀某某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賀某某4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曹某3的辯護人關于曹某3參與的共同犯罪事實中不宜區(qū)分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曹某3、賀某某4主動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江某某1、從某某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從某某2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屬立功,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曹某3的辯護人關于蕪湖大宇建設有限公司沒有按照曹某3的意圖投標一節(jié)的辯護意見,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四人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和罰金,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辯護人相關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曹某3、賀某某4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宣告緩刑。為打擊犯罪,維護市場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從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曹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賀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退繳違法所得93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黃 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孫文博
書 記 員 丁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