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248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刑訴〔2021〕9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凌杰出庭支持公訴。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雷某在明知將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可能會被用于電信網絡違法犯罪活動資金結算的情況下,仍將自己辦理的“甘肅融智信—商貿有限公司”銀行結算賬戶、U盾等出售給他人,后被他人用于電信網絡犯罪活動資金結算,結算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余元,其中包括王某(被騙時居住在蘇州市吳江區(qū)松陵街道)、許某、賈某等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轉入的人民幣55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50元。
歸案后,被告人雷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雷某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具有累犯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具有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雷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雷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綜上,對被告人雷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繼續(xù)向被告人雷某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四千零五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顧軍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赫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