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遼0112刑初641號
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JCY以沈渾南檢刑檢刑訴〔2021〕Z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JCY指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JCY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無異議。
被告人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系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寬處理;3、被告人積極全部退贓并繳納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JCY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劉某系自首且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主動繳納罰金且已上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JCY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劉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到沈陽市大東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九萬元,上繳國庫(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金明哲
人民陪審員 杜 嬌
人民陪審員 崔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嘉銘
書 記 員 高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