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遼0604刑初211號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某利用其擔任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分別為孫某1、于某、王某2、梁某在設備采購、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1373601元(以下幣種相同)。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收受、索取孫某1860000元的犯罪事實
2013年,周某利用其擔任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接受秦皇島市海濤殯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1請托,請求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采購該公司生產(chǎn)的焚燒爐、十二生肖祭祀園等殯葬設備和產(chǎn)品,并將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作為該公司殯葬設備銷售展示地點,周某應允。2014年1月,為表示感謝及以后獲得關(guān)照,孫某1提出以借款600000元付息200000元的方式送予周某200000元作為好處費,周某同意后轉(zhuǎn)賬給孫某1女兒孫某2賬戶600000元。2014年12月,孫某1按約定將600000元本金及200000元好處費轉(zhuǎn)賬給周某指定賬戶。
2014年下半年,周某以投資礦山為由向?qū)O某1索要1000000元,孫某1承諾待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支付該公司設備款后兌現(xiàn)。2014年12月15日,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向該公司支付設備款。當日孫某1按事先約定轉(zhuǎn)賬給周某660000元。
(二)索取于某403601元的犯罪事實
2010年至2017年,周某利用其擔任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丹東市紅星建筑工程隊法定代表人于某請托,為其承攬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殯儀館高檔冷藏間實木裝飾展臺工程等項目提供幫助。2013年春,周某要求于某為自己購買的位于丹東市元寶區(qū)進行裝修,裝修費由于某承擔。經(jīng)丹東遼東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評估,裝修費用為33601元。
2015年2月,周某以借款投資礦山為由向于某索要120000元,于某安排出納員高志鳳給予周某120000元現(xiàn)金。同年4月,周某再次以借款投資礦山為由向于某索要300000元,于某安排高志鳳給予周某300000元現(xiàn)金。2016年4月,于某以買車為由從周某處要回50000元。
(三)收受王某2100000元的犯罪事實
2010年至2017年,周某利用其擔任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黑龍江省哈南科技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王某2請托,多次采購該公司生產(chǎn)的尸體冷藏柜等產(chǎn)品。期間,周某多次收受王某2為感謝其關(guān)照給予的回扣共計100000元。
(四)收受梁某10000元的犯罪事實
2010年至2017年,周某利用其擔任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丹東市城市環(huán)境服務中心護林員梁某請托,多次將丹東市殯儀服務中心綠化工程交由梁某承攬。2016年年末,周某收受梁某為感謝其幫助給予的10000元。
2019年10月15日,丹東市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被告人周某到丹東市綜合保障中心接受談話,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退繳違法所得1373601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周某的干部履歷表、事業(yè)單位崗位聘用審核表、干部任免審批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中共丹東市民政局委員會文件(丹民黨字(2010)4號),丹東市民政局關(guān)于周某任職情況的說明,丹東市民政局關(guān)于丹東市殯儀館機構(gòu)名稱變更的情況說明、中共丹東市委辦公室(室字[2018]94號)、丹東市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丹編辦[2011]188號),證人孫某1、王某1、隋某、張某、孫某2、肖某、孫某3、周某、紀某、于某、劉某、李某、王某2、梁某等證人證言,營業(yè)執(zhí)照、政府采購實施申請表、火化設備施工安裝合同,原始憑證粘貼單、合同內(nèi)容、結(jié)算業(yè)務申請書復印件、交通銀行交易清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記錄、秦皇島海濤萬福環(huán)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情況說明,海濤公司2013年相關(guān)合同統(tǒng)計、會議紀要,合同備案查詢記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裝修費用資產(chǎn)評估報告、借據(jù)、丹東市殯儀館記賬憑證、轉(zhuǎn)賬支票存根、發(fā)票、建設工程(結(jié))算審定表、于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周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丹東市殯儀館在哈南科技公司采購貨物明細表,丹東市殯儀館記賬憑證、電匯憑證、發(fā)票、承攬綠化明細表,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留置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戶籍證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周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無前科劣跡,且自愿認罪認罰,自首,主動繳納罰金,積極退贓,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周某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周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周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373601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田曉菲
人民陪審員 畢克玉
人民陪審員 孔舒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張月姣
書 記 員 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