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鄂1002刑初106號受賄、徇私枉法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2-20   閱讀:

案由    受賄徇私枉法    

案號    (2021)鄂1002刑初106號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荊沙檢二部刑訴〔20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伍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辯護人索緒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倪某某在先后擔任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勝利街派出所副所長和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20萬元。現(xiàn)分述如下:

(1)為羅某等人在沙市區(qū)開設經營涉賭場所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羅某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9.7萬元。

1、2012年至2017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羅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十四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9.2萬元。

2、2016年至2017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宋某1為得到倪某某關照,分七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7萬元。

3、2014年至2017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尹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五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萬元。

4、2016年至2017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鄒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委托張某1分十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5萬元。

5、2014年至2015年底,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杜金華(綽號杜胖子,已死亡)和陸某(綽號大山)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委托陳某1分五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3萬元。

6、2016年至2017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李某(綽號東北)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三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5萬元。

7、2015年至2016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王某2為得到倪某某關照,委托萬某分九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7.2萬元。

8、2015年至2016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胡忠華為得到倪某某關照,委托景某分六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5萬元。

9、2014年至2016年,在沙市區(qū)經營“星際”動漫城的沈既芳、明某(均已死亡)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委托王某1分六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3萬元。

10、2011至2016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鄭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十六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4.8萬元。

11、2016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魏永柏(已死亡)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委托陳某2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0.5萬元。

12、2014年至2015年,在沙市區(qū)經營“環(huán)游世界”電玩城的陳某3經(綽號六毛)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四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萬元。

13、2017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博游戲機室的彭某1(綽號彭爪爪)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0.5萬元。

14、2014年至2016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余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五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3萬元。

15、2014年至2016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梁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和為黃光夫辦理取保候審,分六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9萬元。

16、2016年至2017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樊某(綽號白木匠)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和為彭某2辦理取保候審,分三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萬元。

17、2015年,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平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兩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萬元。

18、2015年初,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場的韓某和經營“庭院印象足浴店”的郭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委托龐某分四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8萬元。

(二)為馮某等人在沙市區(qū)開設經營涉黃場所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馮某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9.2萬元。

1、2014年至2018年,經營“天堂足浴”的馮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十二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0.8萬元。

2、2014年至2016年,經營涉黃場所“水晶宮洗浴”的熊某1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六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4萬元。

3、2014年至2015年,經營涉黃場所“天上人間足浴”的章某(綽號五妹)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三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0.9萬元。

4、2014年至2018年,經營涉黃場所“太和快捷酒店”、“西江月商務酒店”和“天樂足道館”的馬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九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2萬元。

5、2014年至2017年,經營涉黃場所“湘一會所”的林某1,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八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8萬元。

6、2015年至2018年,經營涉黃場所“清江閣休閑”的林某2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九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7萬元。

7、2011年至2017年,經營涉黃場所“紅葉洗浴休閑會所”的葉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以及感謝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給辦案人員陳某6打招呼,分十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5.8萬元。

8、2010年至2016年,經營涉黃場所“凱利花園酒店”的關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七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

9、2015年至2016年,經營涉黃場所“金港灣酒店”的劉某1,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四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萬元。

10、2016年至2017年,經營涉黃場所“鳳怡養(yǎng)生足道”和“夜旋律”酒店的劉某1、候義萍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委托齊某2分三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1萬元。

11、2010年至2019年,經營涉黃場所“浴龍休閑會所”的黃祥華,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委托崔某分三十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7萬元。

(三)為黃某2等管理對象開設經營酒店、酒吧、KTV等場所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黃某2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9.6萬元。

1、2015年至2018年,經營“金皇國際假日酒店”和“晶崴酒店KTV”的黃某2,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九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4.5萬元。

2、2016年至2019年,經營“超越神話KTV”的文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十一次送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

3、2015年至2019年,經營“茉莉花開酒店”的陳某4,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十五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4.5萬元。

4、2007年至2018年,經營“津源賓館”的陳某5,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二十二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7萬元。

5、2017年至2020年,經營“紐賓凱酒店”的司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八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1萬元。

6、2016年,經營“白云賓館”的劉某2,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兩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0.7萬元。

7、2017年至2019年,經營“城市英雄電玩城”的熊某2,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分六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2萬元。

8、2014年至2020年,經營“卓越百度酒吧”的金某,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委托代某分十三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9萬元。

9、2019年,經營“Kimyu酒吧”的何某1,為得到倪某某的關照,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0.5萬元。

(四)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他人辦理取保候審、爭取認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宋某2、艾某賄賂共計人民幣1.5萬元。

1、2014年12月,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在辦理何某2涉嫌介紹賣淫案過程中,時任治安管理大隊城管中隊中隊長艾某受其戰(zhàn)友張某3請托,為犯罪嫌疑人何某2辦理取保候審提供幫助,并收受何某2家屬委托張某3送的現(xiàn)金7萬元。艾某考慮辦理取保候審需要倪某某的同意,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1萬元。

2、2019年10月,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治安管理大隊辦理的“6.28網絡賭博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1、徐某為爭取認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委托荊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行動大隊大隊長王某3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0.5萬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17年5月2日,余某因開設賭場被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立案偵查。在此期間,余某找到時任沙市區(qū)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倪某某,請托倪某某對該案從輕處理,并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2萬元。被告人倪某某明知余某系該賭博場所的老板,仍收受其所送的2萬元現(xiàn)金,并在辦案過程中,授意偵查人員僅對該麻將賭博場所被抓獲的涉賭人員進行處理和將該麻將賭博場所取締,未對余某展開偵查,致使余某未受到追訴。

2020年10月20日,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指定鑼場派出所對“5·02”賭博案重新啟動偵查,余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余某2021年1月18日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以犯罪嫌疑人余某涉嫌開設賭場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同月25日向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發(fā)后,被告人倪某某坦白了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且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嫌徇私枉法事實,并主動退繳全部涉案贓款。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倪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對其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倪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表示認罪。

辯護人索緒明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相關受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主觀惡性不深,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積極退繳涉案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

2012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倪某某擔任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勝利街派出所副所長;之后至2020年7月,其擔任該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在此任職期間,其利用個人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20萬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為羅某等人在荊州市沙市區(qū)經營涉賭場所提供幫助,謀取非法利益,共收受他人賄賂59.7萬元的犯罪事實。

1、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倪某某為羅某在荊州市沙市區(qū)勝利街道轄區(qū)白廟村、江漢路九天賓館、江漢北路帝豪大廈附近經營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室,提供支持、幫助,分六次收受羅某賄賂1.2萬元。2016年5月至2017初,被告人為羅某在沙市區(qū)轄區(qū)開設涉賭麻將館提供便利,分八次收受羅某現(xiàn)金8萬元。共計收受羅某賄賂款9.2萬元。

2、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倪某某為宋某1在沙市區(qū)中山路步行街口的“漂亮寶貝”經營涉賭麻將館提供便利,分七次收受賄賂7萬元。

3、2014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倪某某為尹某在沙市區(qū)轄區(qū)經營涉賭游戲機室、麻將館、德州撲克涉賭場所提供幫助,分五次收受賄賂2萬元。

4、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倪某某為鄒某在沙市區(qū)轄區(qū)內開設涉賭麻將館提供幫助,鄒某委托其朋友張某1先后十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5萬元。

5、2014年下半年,杜金華(綽號杜胖子,已死亡)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開設涉賭麻將館,為尋求被告人的支持,委托其朋友陳某1分三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1.5萬元。2015年底,陸某(綽號大山)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開設涉賭麻將館,為尋求被告人的幫助,委托其朋友陳某1兩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0.8萬元。

6、2016年至2017年,李某在沙市區(qū)立新鄉(xiāng)轄區(qū)同心村開設涉賭麻將館,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三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1.5萬元。

7、2015年至2016年,王某2在沙市區(qū)兩湖市場內開設涉賭麻將館,為尋求被告人的幫助,委托其朋友萬某分九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共計7.2萬元。

8、2015年至2016年,胡忠華在沙市區(qū)勝利街道轄區(qū)開設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室,為尋求被告人的幫助,委托其朋友景某分六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5萬元。

9、2014年至2016年,沈既芳、明某(均已死亡)在沙市區(qū)中山街道轄區(qū)經營“星際”動漫城,內有擺放帶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委托其朋友王某1分六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3萬元。

10、2011年至2016年,鄭某在沙市區(qū)勝利街道、中山街道轄區(qū)開設涉賭的游戲機室,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先后十六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4.8萬元。

11、2016年,魏永柏在沙市區(qū)開設賭博場所,聚眾采用搖骰子方式賭博,被沙市區(qū)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查處,魏永柏當時未被抓獲。之后其考慮到以后還會在沙市區(qū)轄區(qū)內開設賭博場所,為尋求被告人的庇護,委托其朋友陳某2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0.5萬元。

12、2014年至2015年,陳某3經與他人合伙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環(huán)游世界”電玩城,內有擺放涉賭性質的游戲機,其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四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2萬元。

13、2017年,彭某1為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五星三村內開設涉賭性質的游戲機室,希望能夠得到被告人倪某某的同意,送給其現(xiàn)金0.5萬元。

14、2014年至2016年,余某在沙市區(qū)崇文轄區(qū)鳳臺坊附近開設涉賭性質的游戲機室。被告人倪某某為其提供便利,先后五次收受其賄賂3萬元。

15、2014年至2016年,梁某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肉聯(lián)路附近開設涉賭性質的游戲機室,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五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1.5萬元。2016年下半年,梁某為請求被告人倪某某幫忙為他人辦理取保候審,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0.3萬元。

16、2016年上半年,樊某為請托被告人倪某某幫助其朋友彭某2辦理取保候審,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1萬元。2017年上半年,樊某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三彎路附近開設涉賭性質的游戲機室,為尋求被告人庇護,分兩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1萬元。

17、2015年,平某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五星三村內開設涉賭性質的游戲機室,為尋求被告人庇護,分兩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萬元。

18、2015年初,韓某在沙市區(qū)轄區(qū)開設涉賭的麻將館,為尋求被告人的庇護,委托其朋友龐某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0.3萬元。2017年,郭某在沙市區(qū)轄區(qū)經營“庭院印象足浴店”,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委托其朋友龐某分三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共計1.5萬元。

(二)為馮某等人在沙市區(qū)開設經營涉黃場所提供幫助,謀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馮某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9.2萬元。

1、2014年至2018年,馮某在沙市區(qū)中山街道轄區(qū)園林東路經營涉黃場所“天堂足浴”期間,為尋求被告人倪某某的關照、幫助,分十二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0.8萬元。

2、2014年至2016年,熊某1在沙市區(qū)太岳中路經營涉黃場所“水晶宮洗浴”期間,為尋求被告人倪某某的關照、幫助,分六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共計2.4萬元。

3、2014年至2015年,章某(綽號五妹)在沙市區(qū)參股經營涉黃場所“天上人間”期間,為尋求被告人倪某某的關照、幫助,分三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共計0.9萬元。

4、2014年至2018年,馬某先后在沙市區(qū)經營“太和快捷酒店”、“西江月商務酒店”和“天樂足道館”,其中“太和快捷酒店”、“西江月商務酒店”內有涉黃情況,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九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2萬元。

5、2014年至2017年,林某1在沙市區(qū)長途汽車站附近經營涉黃場所“湘一會所”期間,為得到被告人倪某某的關照、幫助,分八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共計2.8萬元。

6、2015年至2018年,林某2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涉黃場所“清江閣休閑”期間,為尋求被告人倪某某的關照、幫助,分九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共計2.7萬元。

7、2011年,葉某為其朋友在勝利派出所轄區(qū)開設涉賭麻將館尋求被告人幫助,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0.2萬元。2014年至2017年,葉某在沙市區(qū)附近參股經營涉黃場所“紅葉洗浴休閑會所”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八次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共5.1萬元。2016年3月,“紅葉洗浴休閑會所”被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治安大隊查處后,被告人倪某某幫助葉某向辦案人員打過招呼,葉某表示感謝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0.5萬元。

8、2010年至2016年,關某及其妻子張玲在沙市區(qū)蛇入山公園附近經營“凱利花園酒店”,內有涉黃活動,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先后七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

9、2015年至2016年,劉某1在沙市區(qū)新沙路小學路口斜對面“金港灣酒店”內從事組織賣淫活動,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四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萬元。

10、2016年至2017年,劉某1與候義萍合伙在沙市區(qū)江漢北路經營涉黃場所“鳳怡養(yǎng)生足道”和“夜旋律酒店”,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候義萍委托其兒子齊某2分三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1萬元。

11、2010年至2017年上半年,黃祥華在沙市區(qū)經營“浴龍休閑會所”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委托崔某分二十二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13萬元。2017年下半年,“浴龍休閑會所”停止經營后,崔某為維持與被告人倪某某之間的關系,能夠方便以后繼續(xù)得到關照,自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期間,分八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4萬元。

(三)為轄區(qū)內一般管理對象經營酒店、酒吧、KTV等場所提供幫助,減少對這些場所的巡查,謀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9.6萬元。

1、2015年至2018年,黃某2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金皇國際假日酒店”和在公園路晶崴酒店內經營“晶崴酒店KTV”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九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4.5萬元。

2、2016年至2019年,文某在沙市區(qū)太師淵公園附近參與經營管理“超越神話KTV”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十一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

3、2015年至2019年,陳某4在沙市區(qū)時尚廣場經營“茉莉花開酒店”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十五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4.5萬元。

4、2007年至2018年,陳某5在沙市區(qū)車站附近經營“津源賓館”,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二十二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共計1.7萬元。

5、2017年至2020年,司某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紐賓凱酒店”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八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1萬元。

6、2016年,劉某2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白云賓館”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兩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0.7萬元。

7、2017年至2019年,熊某2在沙市區(qū)經營“城市英雄”電玩城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分六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1.2萬元。

8、2014年至2020年,金某在沙市區(qū)參股經營“卓越百度酒吧”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委托其親屬代某分十三次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9萬元。

9、2019年,何某1在沙市區(qū)原江津車站參股經營“金禹酒吧”(Kimyu酒吧)期間,為尋求被告人的關照、幫助,送給被告人倪某某現(xiàn)金0.5萬元。

(四)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他人違規(guī)辦理取保候審、爭取認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宋某2、艾某賄賂共計1.5萬元。

1、2014年12月,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在辦理何某2涉嫌介紹賣淫案過程中,時任治安管理大隊城管中隊中隊長艾某受其戰(zhàn)友張某3請托,答應幫忙為犯罪嫌疑人何某2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并收受現(xiàn)金7萬元。艾某考慮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需要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倪某某審批同意,便從中拿出一萬元送給被告人倪某某。被告人收到1萬元后,同意了艾某為何某2辦理取保候審的請求。

2、2019年10月,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在辦理“6.28網絡賭博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1、徐某為爭取認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找到宋某2幫忙,宋某2通過荊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行動大隊大隊長王某3將倪某某、艾某約出吃飯,并在飯桌上表達了相關想法。被告人倪某某承諾幫忙關注,并收受宋某2的賄賂0.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案件交辦函、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被告人倪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黨員干部任職信息材料。證明:①本案線索移交情況及立、破案經過,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②被告人倪某某于2004年4月至2014年5月?lián)吻G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勝利街派出所副所長,分管治安工作;2014年5月至2020年7月,擔任該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系治安大隊黨支部書記,負責治安管理,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yè)管理,依法查禁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其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查封、扣押財物清單、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被告人家屬已于2020年12月28日向荊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了違紀、違法所得128.1518萬元。

(3)羅某、宋某1、尹某等開設涉賭場所及指認相關賭博場所照片的證據(jù)材料,證明本案涉賭行賄人羅某、宋某1、尹某等人在沙市區(qū)轄區(qū)范圍內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事實。

(4)馮某、熊某1、章某等人經營涉黃場所及相關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據(jù)材料,證明本案經營涉黃場所的行賄人馮某、熊某1、章某等人在沙市區(qū)轄區(qū)范圍內經營涉黃場所的事實。

(5)黃某2、文某、陳某4等人經營酒店、酒吧、KTV及相關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據(jù)材料,證明黃某2、文某、陳某4等人在沙市區(qū)轄區(qū)范圍內經營酒店、酒吧、KTV的事實,系被告人倪某某負責的治安大隊的管理對象。

(6)證人羅某、孟某的證言,①羅某證明:我先后在沙市區(qū)勝利轄區(qū)白廟村、江漢路九天賓館、江漢北路帝豪大廈附近等地開設賭博游戲機室,與他人合伙在解放轄區(qū)五一路菜場、立新轄區(qū)新加坡國際城附近開設賭博麻將館。我和倪某某存在不正當經濟往來,分為二個階段,一個是在2012年至2013年,那時倪某某還在勝利派出所分管治安的副所長期間,另外一個是在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間,倪某某任沙市區(qū)公安分局治安大隊長期間。二個階段我一共分十四次送給倪某某92000元人民幣現(xiàn)金。②孟某的證言證明其作為羅某的司機,看到過羅某曾兩次送錢給倪某某。

(7)證人宋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8月到2017年4月,我在沙市區(qū)中山路步行街口開設涉賭麻將館期間,我共分七次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90000元,其中70000元是我送給倪某某個人的,還有20000元是我委托倪某某送給中山路派出所去打點關系的,至于倪某某是否幫我送錢給中山路派出所去打點了關系我就不清楚,倪某某沒有跟我講過。

(8)證人尹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洪家垸開設賭博游戲機室,還在帶開設涉賭麻將館。我從2014年12月到2017年8月份,我共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20000元。

(9)證人鄒某、張某1的證言,①鄒某證明:我在沙市區(qū)附近開設涉賭麻將館。2016年10月到2017年7月,為了尋求治安大隊支持和關照,在我晃晃麻將館營業(yè)期間,只要我在開,每個月我都會通過張某1給倪某某送錢,一共有十次,每次都是人民幣現(xiàn)金5000元,共計50000元,我每次都會用一個信封裝好后交給張某1,再讓張某1幫我去送給倪某某,好求得倪某某對我麻將館的支持與關照。②張某1證明:我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倪某某,2016年左右,鄒某在解放轄區(qū)開麻將館,他知道我認識倪某某,便找到我請我?guī)退穆閷^說情。在2016年到2017年期間,我共分十次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50000元。我是受我朋友鄒某委托送給倪某某的,以便倪某某對我的朋友鄒某開設的麻將館給予關照和支持。

(9)證人陳某1、陸某的證言,①陳某1證明:2014年至2015年期間,我為杜金華在開設涉賭麻將館的事情找倪某某說情打招呼,分三次跟倪某某送了15000元。我為“大山”在五星三村開設麻將館的事,分兩次跟倪某某送了8000元。即一共給倪某某送了23000元。②陸某證明:2015年11月底,我為在五星三村開設麻將館的事委托陳某1幫我跟公安局的人打招呼,送錢,分兩次給陳某18000元。

(10)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12月到2017年5月左右,我在沙市區(qū)立新鄉(xiāng)同心村一處活動板房內開設涉賭麻將館期間,分三次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15000元。

(11)證人王某2、萬某的證言,①王某2證明:我通過萬某介紹認識倪某某,我在關沮鎮(zhèn)開設麻將館時委托萬某找倪某某說過情,2015年6月到2016年7月期間,我分九次委托萬某共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72000元錢。②萬某證明:2015年6月到2016年7月期間,我的一個朋友王某2在關沮鎮(zhèn)開設涉賭麻將館,委托我分九次共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72000元錢。

(12)證人景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因為我一個朋友開游戲機室的事要我?guī)退フ夷吣衬痴f情,2015年2月到2016年8月,我為朋友胡忠華開游戲機室的事情,由我?guī)臀遗笥压卜至嗡徒o倪某某現(xiàn)金50000元。

(13)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沈既芳和明某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星際”動漫城。2014年下半年到2016年初期間,我受沈既芳和明某委托,分六次共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30000元。

(14)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老江陵車站和老飛機場附近開設賭博游戲機室,從2011年下半年到2016年下半年期間,我先后共分十六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48000元。

(15)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我是魏永柏的朋友,魏永柏在沙市區(qū)開設“搖骰子”的賭博場所,2016年受魏永柏的委托,我送給倪某某人民幣5000元。

(16)證人陳某3經的證言,證明:我與他人合伙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環(huán)游世界”電玩城。2014年春節(jié)后,倪某某調到沙市區(qū)長后,我分四次給他送了20000元現(xiàn)金。

(17)證人彭某1的證言,證明:2017年我準備在五星三村開游戲機室,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5000元。我送錢給他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看在他是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身份,他能決定我這個游戲機室是否能開,如果他不同意,就算我開了游戲機室,也會經查被查。

(18)證人余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鳳臺坊附近開設賭博游戲機室,在立新鄉(xiāng)轄區(qū)楚天都市佳園開設賭博麻將館。2014年下半年到2016年初,我以逢年過節(jié)時機給倪某某送錢,共分五次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30000元。

(19)證人梁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開設賭博游戲機室,從2014年下半年到2016年下半年期間,我先后共分六次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共計19000元。

(20)證人樊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三灣路附近開設賭博游戲機室,2016年到2017年,我共分三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20000元。

(21)證人平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我在沙市區(qū)朝陽轄區(qū)五星三村內開設賭博游戲機室期間,分兩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10000元。

(23)證人韓某、郭某、龐某的證言,①韓某證明:我在沙市區(qū)老天寶開設涉賭麻將館,2015年初,我通過龐某給倪某某送了3000元。②郭某證明:我在立新轄區(qū)新加坡城經營足浴店,我通過龐某給治安大隊大隊長倪某某送過三次錢,共計15000元。③龐某證明:從2015年到2017年底,我為朋友開麻將館和洗浴場所,由我?guī)团笥秧n某、郭某共分4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18000元。

(24)證人馮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中山轄區(qū)園林東路經營涉黃場所“天堂足浴”,從2014年到2018年春節(jié)前夕,我分十二次送給倪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共計8000元。

(25)證人熊某1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立新轄區(qū)太岳中路經營涉黃場所“水晶宮洗浴”店,2014年至2016年期間,我分六次共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24000元。

(26)證人章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中山轄區(qū)沿江路參股經營涉黃場所“天上人間”,在2014年,我分三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9000元。

(27)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到2018年下半年,我先后經營“太和快捷酒店”、“西江月足浴養(yǎng)身SPA”、“天樂足道館”期間,分九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2000元。

(28)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長途汽車站附近經營涉黃場所“湘一會所”,自2014年下半年到2017年初,我分八次共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28000元。

(29)證人林某2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涉黃場所“清江閣休閑”,從2015年到2018年下半年,我分九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7000元。

(30)證人葉某、齊某1、張某2、趙某的證言,①葉某證明:我在沙市區(qū)附近參股經營涉黃場所“紅葉洗浴休閑會所”。2012年,我為張某1開設涉賭麻將館的事給倪某某送了2000元錢;2014年至2017年我分九次給倪某某送了5.6萬元。即我共給倪某某送了5.8萬元。②齊某1證明:我是紅葉休閑會所股東,葉某專門負責到公安機關跑關系,就是給公安機關相關工作人員送錢。因為荊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沙市區(qū)分局治安大隊、西區(qū)派出所等公安局相關部門都對紅葉休閑會所有巡查、檢查的職責,而新裝修后的紅葉休閑會所里面有涉嫌賣淫嫖娼的項目,屬于非法行為,我安排葉某專門負責到公安局跑關系,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平時每年的傳統(tǒng)節(jié)日(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及春節(jié)給以上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送錢,提前處理好和公安機關的關系,希望公安局相關部門警察能夠少到紅葉休閑會所巡查和檢查,方便我們經營紅葉休閑會所,給我們經營紅葉休閑會所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二是平時和公安局相關部門維護好關系后,如果被查處,再去送錢打通關系,這樣在被查處時會得到從輕處理。③張某2、趙某均是紅葉洗浴休閑會所工作人員,其證言與葉某、齊某1的證言相吻合。

(31)證人關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蛇入山公園附近經營“凱麗花園酒店”,內有賣淫嫖娼活動,從2010年到2016年,在我經營凱利花園酒店期間,先后共分七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共計25000元。

(32)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解放轄區(qū)新沙路小學路口斜對面“金港灣”酒店從事涉黃活動,和候義萍合伙在沙市區(qū)江漢北路經營涉黃場所“鳳怡養(yǎng)生足道”和“夜旋律”酒店。我是通過沙市區(qū)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的陳某6認識的倪某某,我想認識倪某某同時我希望和他搞好關系,能給我經營的足浴場所提供幫助。2015年到2016年期間,我分四次給倪某某送過共計10000元錢。

(33)證人齊某2的證言,證明:我是候義萍的兒子,是通過沙市區(qū)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的陳某6認識的倪某某,陳某6和我很早就認識,我們家里人也都互相認識。2016年,我媽候義萍在沙市區(qū)江漢北路經營“鳳某道”的時候,為了獲得沙市區(qū)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的支持和關照,我媽媽讓我去找人打招呼,我就找到了陳某6,讓他介紹治安大隊大隊長倪某某給我認識的?!傍P某道”是一個以足浴、洗浴及養(yǎng)生按摩的場所。我母親候義萍是老板,這個事情在2017年“鳳怡”因涉黃被查處的時候,公安機關已經調查過,我母親候義萍也因為組織賣淫被判了刑。2017年7月份左右,沙市區(qū)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查處了“鳳怡”,當時我和我母親候義萍還有幾個人都被抓了,之后我因為證據(jù)不足被釋放了,而我母親作為“鳳怡”的老板之一,以組織賣淫罪被判了刑。2016年到2017年期間,我為了我母親經營的“鳳某道”,找過倪某某,并分三次給倪某某送過共計11000元。

(34)證人崔某的證言,證明:黃祥華在沙市區(qū)經營涉黃場所“浴龍休閑會所”,2010年到2019年,在倪某某擔任沙市區(qū)公安分局勝利派出所副所長和治安大隊大隊長期間,我分三十次共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170000元。

(35)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金皇國際假日酒店”和在公園路晶葳酒店內經營“晶葳酒店ktv”,2015年到2018年期間,我分九次送給倪某某共計人民幣45000元。

(36)證人文某的證言,證明:我是“超越神話KTV”的股東,從2016年到2019年期間,我代表神話KTV共分11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25000元。

(37)證人陳某4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中山轄區(qū)北京路時尚廣場經營“茉莉花開酒店”,2015年到2019年期間,我共分十五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45000元。

(38)證人陳某5的證言,證明:我是荊州市津源賓館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沙市區(qū)車站附近經營津源賓館。2007年到2018年期間,為獲得倪某某的關照,我共分二十二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17000元。

(39)證人司某的證言,證明:我是荊州市駿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東,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紐賓凱酒店”。2017年到2020年期間,我共分八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11000元。

(40)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附近經營“白云賓館”,2016年期間,我共分兩次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7000元。

(41)證人熊某2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崇文轄區(qū)人信匯地下一層經營“城市英雄”,2017年上半年到2019年下半年期間,我為我的城市英雄游戲中心先后分六次送給倪某某人民幣共計12000元。

(42)證人金某、代某的證言,①金某證明:我是荊州市沙市區(qū)卓越百度酒吧的股東,從2014年中秋節(jié)開始,一直到2020年2月份,我每年端午、中秋、春節(jié),也就我們常說的“五八臘”我都會委托代某跟倪某某送錢。這期間有幾次代某跟我說沒有送出去,也就是倪某某沒收,我還埋怨過代某。除去那幾次,我委托代某分十三次送給倪某某共計29000元。②代某證明:我是荊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三大隊教導員,2014年到2020年期間,我受金某的委托,分十三次共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29000元。

(43)證人何某1的證言,證明:我在沙市區(qū)中山轄區(qū)原江津車站參股經營“金禹酒吧”,2019年底,為尋求關照,我送給倪某某現(xiàn)金5000元。

(44)證人姚某、袁某、張某3、艾某、胡某1的證言,共同證明在辦理何某2涉嫌介紹賣淫案件過程中,姚某、袁某找到張某3幫忙,張某3找到他在治安大隊擔任副大隊長的戰(zhàn)友艾某,請托幫助為何某2辦理取保手續(xù)。艾某收到7萬元后,拿出1萬元給了倪某某,其他的與胡某1、陳某6平分。

(45)證人王某3、宋某2、黃某3、黃某1、徐某的證言,共同證明公安機關在辦理“6.28網絡賭博案”過程中,黃某3為了幫助犯罪嫌疑人黃某1、徐某從輕處罰,找到其朋友宋某2幫忙找關系,宋某2通過荊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行動大隊大隊長王某3把倪某某、艾某約了出來吃飯,并表達了相關想法。之后,宋某2送了倪某某、艾某各5000元。

(46)證人陳某6的證言,證明:我是治安大隊治安管理中隊中隊長,上面說的這些涉賭場所、涉黃場所和一些酒店、酒吧、KTV等場所,都屬于我們轄區(qū)治安管理大隊的管理對象。在平時工作中,大隊長倪某某很少安排我們對這些場所進行查處。這些場所,不管是否涉黃涉賭,就算他們正常經營,也是不希望我們經常過去巡查的。

(47)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與懺悔材料,證明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不僅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掌握的部分事實,還供述了部分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其供述與行賄人的證言相吻合。

二、徇私枉法罪

2017年5月2日,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在沙市區(qū)楚天都市佳園“第一食堂”二樓查獲麻將館賭博場所,現(xiàn)場抓獲涉賭人員8日,并查獲賭資76500元。當天,公安機關對此案予以立案偵查。

之后,開設該麻將館的老板余某多次找到被告人倪某某說情,希望能夠從輕處理,并送給被告人現(xiàn)金2萬元。被告人倪某某明知余某是該賭博場所的幕后老板,在收受其送的2萬元現(xiàn)金后,授意或暗示偵查人員僅將麻將館內抓獲的涉賭人員進行處理及對該麻將館取締。艾某領會意圖后,在有線索指向余某時,未對余某開展偵查,致使當時涉嫌開設賭場罪的余某未受追訴。

2020年10月20日,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指定鑼場派出所對該涉賭案件重新啟動偵查,余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刑事拘留,后移送到法院提起公訴。

案發(fā)后,被告人倪某某坦白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及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并積極主動退繳了涉案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意見書》、《荊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核查情況復函》,證明該涉賭案件經2018年退回補充偵查給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當時未依法繼續(xù)對該案件進行補充偵查、重新移送起訴。

(2)立案決定書,證明2017年5月2日,公安機關查獲的涉賭案件,于次日就已經進行刑事立案,后未作刑事案件處理。

(3)沙市區(qū)人民法院(2019)鄂1002刑初18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余某又因2018年4月12日至5月11日在開發(fā)區(qū)茉莉花開酒店5樓開設賭博游戲機室,于2018年11月13日被抓獲,2019年6月以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4)情況說明、2020年的拘留證、逮捕證,證明余某因為2017年5月2日查獲的涉賭案件,被重新啟動偵查并逮捕。

(5)證人艾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5月2日晚上8點左右,我和陳某6帶隊在一次治安執(zhí)勤過程中發(fā)現(xiàn)沙市區(qū)荊沙大道楚天都市佳園第一食堂二樓有人打麻將賭博,我們對該場所進行現(xiàn)場查獲。之后我們治安大隊大隊長倪某某跟我打電話,問我是否在楚天都市佳園查處了一個麻將館,我說是的。當時倪某某在電話里對我說他接到了余某的電話(也有可能說的是接到了余新志的電話,因為余新志是我們區(qū)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是余某的親弟弟)。后來我問倪某某這個案件怎么處理,他也不明確表態(tài),再請示時說得也比較模棱兩可。我繼續(xù)跟倪某某說這個案件如果這樣搞下去,就會搞成一個疑難案件,將來會有麻煩的,當時你又不表態(tài),如果說不立案就不會有這么多麻煩,倪某某還是不表態(tài),這樣我就明白了倪某某的意思,就是要放這個場子的老板一馬,不想得罪人,雖然沒有明說,但就是這個意思。后來,檢察院的人說這個案件有問題,并且明確說這個案件搞得稀爛。檢察院韓張莉的助理也說老板都沒有搞,搞一個賭博的,案件訴不出去,檢察院不同意收案。因為倪某某的不支持導致我們辦案人員出現(xiàn)了消極情緒,再加上我的主要精力不在這個案件上,這個案件辦不下去,最后只好將該案按治安處理了,也沒有深挖幕后老板。

(6)證人陳某7、錢某、夏某的證言,共同證明其參加查獲該涉賭案件后,有明顯線索指向幕后老板時,沒有進行深挖,致使案件無法移送起訴。

(7)證人余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我在楚天都市佳園開的麻將館被治安大隊查獲了,為這事我找過倪某某,給倪某某送過20000元錢。胡某2是我場子里的人,當時因為這個事被刑拘了,我為了能幫她取保,還送了艾某3000元。之后,這件事情就算了了,他們也沒有追究賭場幕后老板的問題。

(8)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7年中旬,我在沙市區(qū)公安局擔任治安大隊大隊長時,余某在楚天都市佳園開設的涉賭麻將館,被我們治安大隊查處了。余某為了逃避自己作為幕后老板應受到的刑事處罰,送給我現(xiàn)金2萬元。我在明知余某是幕后老板的前提下,收了這筆錢,并在之后的案件辦理過程中,違反自己治安大隊大隊長的職責,未能支持案件進一步辦理,深挖深查該麻將館的幕后老板,對主辦人艾某多次詢問我案件辦理意見時不予明確答復,導致該案件僅以胡某2賭博罪開展刑事偵查,致使涉嫌開設賭場罪的余某未受追訴。

上述證據(jù),經庭審質證,其來源合法,所證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辯護人索緒明提出被告人如實供述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監(jiān)察機關以被告人涉嫌受賄將其留置,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相關犯罪事實,并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其行為依法構成自首。故辯護人索緒明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索緒明提出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可酌情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倪某某自2012年至2020年期間,在其分管、主管領域,利用職務便利,對轄區(qū)范圍內涉賭、涉黃、一般經營管理對象、案件當事人多次插手收取賄賂,時間跨度久,涉案人員多、次數(shù)多,極其頻繁,影響惡劣。被告人倪某某的犯罪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及管理,損害了國家公職人員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地位。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罪名成立,應數(shù)罪并罰予以懲處。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于案發(fā)后退繳了全部犯罪所得,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留置的,羈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倪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暫扣的涉案贓款12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杜 為

人民陪審員  李超英

人民陪審員  唐玉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 瑤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