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遼0111刑初265號
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蘇檢一部刑訴〔2021〕Z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聞某犯受賄罪一案,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檢察長樸明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聞某及辯護人劉嬌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聞某利用其職務(wù)便利,先后接受梁某、苑某某、于某1、王某、于某2等人請托,對超載違法運輸車輛予以關(guān)照,向梁某及其請托人索要人民幣共計5.1萬元;向苑某某索要人民幣共計2.4萬元;收受于某1人民幣共計8000元;收受王某人民幣共計8000元;收受于某2人民幣共計2000元。
2021年6月1日,被告人聞某被依法傳喚至監(jiān)察機關(guān),到案后聞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聞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退還全部贓款,主動繳納罰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聞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九萬三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文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 尹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