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濫用職權
案??號 (2021)遼0115刑初60號
沈陽市遼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遼檢刑檢刑訴〔202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遼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馬暢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本案延期審理二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遼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以上均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罪名及理由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系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關于被告人楊某辯護人提出其在案發(fā)前返還給行賄人石某1的140萬元受賄款應計算在返贓數(shù)額中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楊某在受賄罪中部分未遂,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案發(fā)后主動上繳部分贓款,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楊某在濫用職權罪中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罰。同時采納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已扣除先期留置183日。)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四十八萬八千零七十元三角(以上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
三、被查封的位于沈陽市大東區(qū)產(chǎn)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已追繳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或追繳單位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維娜
審 判 員 王 爽
人民陪審員 張 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董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