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青2322刑初55號
尖扎縣人民檢察院以尖檢刑訴(202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尖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劉洪、檢察官楊忠多杰、檢察官助理吉后毛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楊燕明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趙某某擔任黃南州交通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站站長期間,接受洛者(另案處理)請托,趙某某向時任同仁縣交通局局長打招呼,幫助洛者承攬同仁縣2017年農(nóng)村公路建設項目行政村暢通工程(第一批)七標段工程項目。2017年8月,洛者為表示感謝,安排其子更某某送給趙某某人民幣300000元。趙某某收受后全部用于其弟購房、裝修、結婚等開支。
2021年1月,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海天翔科研監(jiān)測有限公司承攬交通工程項目檢測業(yè)務提供幫助,該公司職工曹某某為表示感謝送給趙某某一張尾號為“5898”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余額57400元)。趙某某收受后至案發(fā)前一直持有但未使用此銀行卡。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全額退贓。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1.書證:指定管轄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職務任免書通知、中標通知書、授權委托書、合同協(xié)議書、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企通平臺電子回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洛某某、曹某某、多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擔任黃南州交通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站站長和黃南州交通運輸綜合服務中心負責人期間,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交通工程項目上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人民幣300000元;同時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574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尚未受到調(diào)查談話、訊問時,如實供述受賄57400元的事實,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監(jiān)委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了受賄300000元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fā)后積極全額退贓,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證據(jù)沒有異議。提出1.被告人趙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辦案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趙某某主動向辦案機關遞交了兩份自書材料,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根據(jù)黃南州監(jiān)委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自首。2.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即主動退賠全部犯罪所得。3.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在偵查階段,被告人即表示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確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法院根據(jù)以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給予減輕處罰。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趙某某擔任黃南州交通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站站長期間,接受洛者(另案處理)請托,趙某某向時任同仁縣交通局局長打招呼,幫助洛者承攬同仁縣2017年農(nóng)村公路建設項目行政村暢通工程(第一批)七標段工程項目。2017年8月,洛者為表示感謝,安排其子更某某送給趙某某人民幣300000元。趙某某收受后全部用于其弟房屋裝修、結婚等開支。
2021年1月,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青海天翔科研監(jiān)測有限公司承攬交通工程項目檢測業(yè)務提供幫助,該公司職工曹某某為表示感謝送給趙某某一張尾號為“5898”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余額57400元)。趙某某收受后至案發(fā)前一直持有但未使用此銀行卡。
另查明,2021年5月6日,被告人趙某某在黃南州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將其帶至黃南州監(jiān)委談話室時,被告人趙某某主動交代了黃南州監(jiān)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曹某某一張建行卡(卡內(nèi)有57400元)的事實,并將銀行卡和清單從隨身攜帶的包里主動拿出來上交辦案人員。同年5月7日,州監(jiān)委隨即對其立案調(diào)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9日,趙某某主動交代了黃南州監(jiān)委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賄300000元的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全額退贓。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1.書證:指定管轄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職務任免書通知、中標通知書、授權委托書、合同協(xié)議書、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企通平臺電子回單,自書材料、清單、建設銀行卡復印件、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委托書、青海省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jù)、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洛某某、曹某某、多某某、更某某、才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300000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7400元,受賄數(shù)額達人民幣3574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賠全部犯罪所得,認罪認罰,依法可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積極全額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贓款357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才 讓 南 杰
審 判 員 趙明霞
審 判 員 喬詠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玲燕
書 記 員 廖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