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1623刑初778號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1〕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朱文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朱小董、劉洪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皖S×××**號小型普通客車(載王某4、王某2、王某3)沿329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052KM+24M處,逆向撞到他人停放在道路南側(cè)的車輛,造成王某1死亡、王某某、王某2、王某3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利辛縣公安局認定,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02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皖S×××**號小型普通客車(載其女兒王某4、妻子王某2、兒子王某3)沿329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052KM+24M處,逆向撞到劉某停放在道路南側(cè)的皖S×××**號重型自卸車,造成王某1死亡、王某某、王某2、王某3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利辛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1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利辛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6月22日,王某某傷情好轉(zhuǎn)后主動到利辛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投案。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劉某、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王某2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駕駛?cè)思皺C動車查詢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診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劉某、王某2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已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后果及危害程度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磊
審 判 員 劉建軒
人民陪審員 張麗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