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622刑初628號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1﹞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馬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皖S×××××號小型面包車行駛至蒙城縣路段處時,下車敲群眾家的窗戶,蒙城縣公安局民警接群眾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將馬某某查獲。經(jīng)鑒定,馬某某血液內(nèi)酒精含量為274毫克/100毫升。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馬某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再次實施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馬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guān)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結(jié)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行政罰款一千元予以折抵罰金)。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拘留四日予以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馬敬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