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襲警罪
案??號 (2021)皖0603刑初627號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1)4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襲警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愛榮、被告人褚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1年8月17日中午,被告人褚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溫哥華城北門西側(cè)吃飯飲酒,因褚某某酒后不愿離開,飯店老板遂報警。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任圩派出所民警尤某、石某及輔警丁某、鄭某、周某出警至現(xiàn)場后,詢問現(xiàn)場情況并對褚某某進行勸說,期間,褚某某用拳頭擊打尤某等五人胸口位置,后被當場控制并帶至任圩派出所,在此過程中,褚某某用腳踢踹尤某。隨后,尤某等人將褚某某送至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辦案中心,在該中心大廳,褚某某再次用腳踢踹尤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淮北市XX局接處警綜合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人民警察證復(fù)印件、證明,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照片,到案經(jīng)過,視聽資料,被害人尤某、石某、鄭某、丁某、周某的陳述,證人王某、左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褚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gòu)成襲警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褚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褚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莎
書 記 員 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