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523刑初399號
案件概述
和縣人民檢察院以和檢刑訴〔2023〕3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紅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祥剛、檢察官助理李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紅俠及其辯護人陳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13日,被告人馬紅俠為謀取不法利益,提供銀行卡給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上游犯罪嫌疑人“跑分”走流水,為犯罪提供幫助。經查實,馬紅俠名下尾號為9076的吉林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被用于犯罪進賬流水66.7萬余元,尾號為9901的中國銀行卡被用于犯罪進賬流水3.9萬余元。經核實,系電信網絡詐騙金額人民幣23萬余元。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馬紅俠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松原市前郭縣公安局吉拉吐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到案經過、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交易明細等;證人楊某、賈某、高某、馮某等13人的證言;被告人馬紅俠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紅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馬紅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紅俠拘役四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紅俠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指控意見一致。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13日,被告人馬紅俠為謀取不法利益,提供銀行卡給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上游犯罪嫌疑人“跑分”走流水,為犯罪提供幫助。經查實,馬紅俠名下尾號為9076的吉林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被用于犯罪進賬流水66.7萬余元,尾號為9901的中國銀行卡被用于犯罪進賬流水3.9萬余元。經核實,系電信網絡詐騙金額人民幣23萬余元。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馬紅俠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爾羅斯縣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吉拉吐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馬紅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到案經過、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交易明細等;證人楊某、賈某、高某、馮某、張某、肖某、郁某、周某、陳某、李某1、濮某、王某、李某2等13人的證言;被告人馬紅俠的供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紅俠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紅俠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馬紅俠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歸案,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鑒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無再犯罪的危險性,考慮到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馬紅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彭俊
人民陪審員倪光秀
人民陪審員陳愛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施婧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