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504刑初189號
案件概述
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葉檢刑訴﹝2023﹞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六安市葉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4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自六安市葉集區(qū)思源農貿市場行駛到葉集區(qū)皖西路時被民警查獲。經抽血檢測鑒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mg/100mL。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依據(jù)提取血樣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韋某、余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明上述指控事實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4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六安市葉集區(qū)××路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現(xiàn)場查獲視頻、提取李某血樣視頻,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皖)正源司鑒[2023]毒鑒字第8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被告人李某戶籍信息、查獲經過、無犯罪記錄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違法查詢材料、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血樣入庫、出庫登記表、抽血照片等書證,證人韋某、余某的證言在卷證實,且被告人李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應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無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依法從重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社區(qū)評估意見,對被告人李某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判處被告人李某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管紀躍
人民陪審員楊少友
人民陪審員余大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許文清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