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
【發(fā)布日期】 2006.06.29 【實施日期】 2006.06.2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污染防治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的決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全面清理的需要,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必須經省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單位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fā)給由省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tǒng)一印刷的合格證書;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該項工作”刪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發(fā)布日期】 2006.06.29 【實施日期】 2006.06.2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
【法規(guī)類別】 污染防治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的決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全面清理的需要,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必須經省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單位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fā)給由省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tǒng)一印刷的合格證書;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該項工作”刪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