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06年06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7號
施行日期2006年06月29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七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的決定》已經(jīng)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的決定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j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全面清理的需要,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一條“實行師范專業(yè)畢業(yè)生任教服務期制度,任教服務期自畢業(yè)參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務期未滿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不得聘用。任教服務期滿后,要求調離教師崗位的,須經(jīng)行署、省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刪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