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淮南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2007年10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2日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guī)章
(1998年8月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 根據(jù)2007年10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場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5件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fā)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模型等各種形式的歷史紀錄。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產生、歸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建檔案工作。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收集、保存、管理和開發(fā)利用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工作應當接受市檔案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城建檔案的管理應逐步實現(xiàn)標準化、規(guī)范化。應當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單位檔案室為基礎的網(wǎng)絡,維護城建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保證城建檔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移送與接收
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館應當收集有關城市規(guī)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七條 市城建檔案館可以向社會征集、征購城建檔案。
政府鼓勵單位、個人向市城建檔案館捐贈城建檔案。
第八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送:
(一)工業(yè)、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四)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五)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八)各類管線建設工程檔案;
(九)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qū)和軍事管理區(qū)以外的穿越市區(qū)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十)建設系統(tǒng)專業(yè)管理部門形成的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
第九條 向市城建檔案館移送城建檔案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guī)定的城建檔案,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送;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十項規(guī)定的城建檔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送;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由市城建檔案館根據(jù)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三)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jù)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設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移送;
(四)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3個月內移送;地下管線管理單位每年應移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xiàn)狀圖和資料。
第十條 下列城建檔案,市城建檔案館應提前將其收入館藏:
(一)已撤銷單位的城建檔案;
(二)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的城建檔案;
(三)嚴重損毀的城建檔案。
第十一條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各種管線,無竣工圖或竣工圖不完整、不準確的,由工程設施管理或使用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在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將補測補繪結果移送市城建檔案館。
第十二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市城建檔案館對該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檔案館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其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城建檔案館參加。
市建設行政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三條 向市城建檔案館移送城建檔案,應按有關規(guī)定整理合格后,方可移送。市城建檔案館應對其統(tǒng)一分類、編號,并填寫卷宗封面和脊背。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保存的城建檔案,可以委托市城建檔案館負責管理。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與利用
第十五條 市城建檔案館和單位檔案室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檔案接收、征集、管理、統(tǒng)計、鑒定、銷毀、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項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guī)定對城建檔案進行整理、編目、歸檔;
(三)做好城建檔案的防潮濕、防高溫、防光、防塵、防鼠、防蟲、防盜、防火、防污染等工作;
(四)對破損、褪色、霉變的城建檔案,及時修復或復制;
(五)對古老的、珍貴的城建檔案進行復制或縮微。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定期對檔案的保存價值進行鑒定,確定公開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檔案范圍。鑒定工作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檔案或其他相應專業(yè)技術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效證件,可到市城建檔案館閱覽、復制和摘錄向社會公開的城建檔案。
第十八條 市城建檔案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利用本單位或本人移送、捐贈、委托管理的城建檔案,市城建檔案館應當無償服務并優(yōu)先提供。
市城建檔案館向社會提供利用或公開其受委托管理的城建檔案,必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提出處分意見,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從事城建檔案鑒定、評估活動的;
(二)未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城建檔案登記的;
(三)未按國家規(guī)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城建檔案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向市城建檔案館移送城建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移送;逾期拒不移送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依據(jù)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鳳臺縣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