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5年04月2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函〔1985〕59號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22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遼寧省人民政府:
你省要求開放丹東港的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 同意開放丹東港,目前只辦理國輪外貿運輸的進出口業(yè)務,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外輪開放。
二、 進出丹東港船舶的聯檢等事宜,由設在丹東市的檢查、檢驗等機構承擔,不另外增設機構和增加編制。檢查、檢驗等單位在丹東港的辦公場所及值班休息用房由丹東市負責解決,免費提供。檢查、檢驗單位的交通工具和業(yè)務所需專用儀器設備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 丹東港正式開放前,由你省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你省適時對外公布。有關開放的具體事宜,請與國務院口岸辦直接商洽。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