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85年07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公安部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提高機動車考驗員工作水平,建設一支適應四化建設需要的正規(guī)化的公安車輛管理技術干部隊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公安部門負責車輛管理的城市,對機動車輛的檢驗,駕駛人員的考試考核和技術鑒定等事項,統(tǒng)由所在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負責。
車輛管理所應根據(jù)實際需要設立專職機動車考驗人員。
第三條 機動車考驗員分為助理考驗員和考驗員。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充任助理考驗員:
(一)具有中專畢業(yè)學歷或相當水平;
(二)具有機動車駕駛證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三)熟知車輛管理法規(guī);
(四)掌握機動車輛的安全檢驗和駕駛員考試標準。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充任考驗員:
(一)有二年以上的助理考驗員經歷;
(二)能熟練駕駛各種汽車、摩托車;
(三)能對駕駛員培訓、考試工作進行指導;
(四)能熟練地使用各種車輛安全檢測儀器,對車輛能做出正確鑒定;
(五)懂得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駕駛理論,熟悉有關車輛安全的國際、國內標準。
第六條 助理考驗員的職責是:
(一)對準許考驗的機動車和駕駛員進行考驗,并簽署意見;
(二)協(xié)助考驗員進行工作。
第七條 考驗員的職責是:
(一)對機動車輛進行技術檢驗,對肇事車輛進行技術鑒定;
(二)對機動車駕駛員、教練員、檢驗員技術水平進行鑒定;
(三)對汽車駕駛培訓學校、訓練班進行技術監(jiān)督;
(四)對汽車制造廠、保養(yǎng)廠、改裝廠、修理廠的產品質量進行技術監(jiān)督;
(五)參加機動車定型技術鑒定。
第八條 各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組織評定機動車助理考驗員、考驗員,經本處(大隊)審核,由臨近幾省車管所組織考核審定小組,進行考核審定后,報上一級車輛主管機關批準,分別發(fā)給機動車助理考驗員、考驗員證書。
對于不適宜做車輛管理工作的考驗員、助理考驗員,其證書由頒發(fā)機關收回。
第九條 考驗員、助理考驗員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刁難群眾、違反考驗制度的,可根據(jù)性質和情節(jié),分別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從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