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 1989.08.16
【實施日期】 1989.08.16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長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審理和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年8月16日)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研[1989]35號《關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長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審理和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胡應亭訴焦有枝、趙炳信重婚一案,在人民法院對焦有枝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后,焦有枝潛逃并和趙炳信一直在外流竄,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復[1988]29號《關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應宣告中止審理的批復》的規(guī)定,中止審理,俟被告人追捕歸案后,再恢復審理。關于追訴時效問題,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焦有枝追究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對于趙炳信,只要他同焦有枝的非法婚姻關系不解除,他們的重婚犯罪行為就處于一種繼續(xù)狀態(tài),根據(jù)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隨時都可以對他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如果公安機關已對趙炳信發(fā)布了通緝令,也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附: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重婚案件的被告人長期外逃法院能否中止審理和是否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的請示
(陜高法研〔1989〕35號)
最高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自訴人胡應亭訴焦有枝、趙炳信重婚一案能否中止審理及追訴時效問題請示我院。
該案的案情是:自訴人胡應亭(男,47歲,鎮(zhèn)安縣人)1969年同焦有枝(女,40歲,鎮(zhèn)安縣人)結婚,1983年胡應亭因拐賣人口罪被判刑勞改后,焦有枝曾提出離婚訴訟,因故未離。后焦有枝與趙炳信(男,40歲,長安縣人)在長安縣斗門鄉(xiāng)騙得申請結婚登記介紹信一張,于1983年12月29日在長安縣引鎮(zhèn)鄉(xiāng)登記結婚。此后二人長期在外流竄。胡應亭于1985年以趙炳信、焦有枝犯重婚罪向長安縣法院起訴。長安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認為趙炳信、焦有枝的行為均構成重婚罪,決定對趙炳信依法逮捕,對焦有枝取保候審。但趙炳信一直在外流竄不歸,下落不明,逮捕無法實施。焦有枝也在取保候審后逃跑不歸。致長期不能結案,自訴人胡應亭又堅持不撤訴。這種情況的案件在其他法院也有。對這種情況的案件能否中止審理?經(jīng)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復〔1988〕29號《關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應宣告中止審理的批復》規(guī)定:“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人民法院應決定中止審理,俟被告人追捕歸案后,再恢復審理。”我們意見,對這種情況的案件,也可參照上述最高法院批復的規(guī)定中止審理,俟被告人追捕歸案后,再恢復審理。關于追訴時效問題,我們意見,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七條“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規(guī)定,除對被告人焦有枝追究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外,被告人趙炳信在決定逮捕之前已在外流竄,可以由受理法院通知執(zhí)行逮捕的公安機關發(fā)布通緝令緝拿,通緝令發(fā)布即可視為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亦可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以上意見妥否,請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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