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而言,招標投標作為當事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的一種交易方式,必然包括兩方主體,即招標人和投標人。某些情況下,還可能包括他們的代理人,即招標投標代理機構。這三者共同構成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參加人和招標投標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
(一)招標人
招標人,也叫招標采購人,是采用招標方式進行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法人和其他社會經(jīng)濟組織。招標人享有的權利一般包括:(1)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2)自由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并核驗其資質證明;(3)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時,可以參與整個招標過程,其代表可以進入評標委員會;(4)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情況的資料;(5)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確定中標人。與此同時,招標人應該履行下列義務:(1)不得侵犯投標人的合法權益;(2)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3)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4)與中標人簽訂并履行合同。
(二)投標人
投標人是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參加投標競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經(jīng)濟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首先具備一定的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包括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工作經(jīng)驗與業(yè)績等。投標人享有的權利一般包括:(1)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2)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3)控告、檢舉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與此同時,投標人應該履行下列義務:(1)保證所提供的投標文件的真實性;(2)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對投標文件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3)提供投標保證金或其它形式的擔保;(4)中標后與招標人簽訂并履行合同,非經(jīng)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或分包合同。
(三)招標投標代理機構
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在我國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法定的招標投標代理資質等級證書,并依據(jù)其招標投標代理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招標代理業(yè)務。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或投標人的委托開展招標投標代理活動,其行為對招標人或投標人產(chǎn)生效力。作為一種民事代理人,招標投標代理機構享有的權利包括:(1)組織和參與招標投標活動;(2)依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3)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招標代理費;(4)招標人或投標人授予的其他權利。招標代理機構也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1)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2)組織編制、解釋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3)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招標投標協(xié)會的指導、監(jiān)督。
中標與合同成立
民法學理論認為,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民法學界普遍認為,招標投標是當事人雙方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階段訂立合同的一種競爭性程序。
通常認為,招標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招標人)通過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向公眾發(fā)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標人可以向相對的幾個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經(jīng)濟組織發(fā)出招標的意思表示,通過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將自己的意思表達給相對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經(jīng)濟組織發(fā)出招標的意思,通過招標公告的方式完成這種意思表達。前者為邀請招標或議標,招標人的選擇范圍有限;后者為公開招標,招標人的選擇范圍較大。
關于招標的法律性質,通常認為,由于招標只提出招標條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主要內(nèi)容,標底不能公開,因而招標一般屬于要約引誘的性質,不具有要約的效力。但也有人認為不可一概而論,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可投標邀請書中明確表示必與報價最優(yōu)者簽訂合同,則招標人負有在投標后與其中條件最優(yōu)者訂立合同的義務,這種招標的意思表達可以視為要約。
關于招標的時效問題,有人認為,由于招標文件包含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技術規(guī)格、投標須知等重要內(nèi)容,因而,根據(jù)我國的到達主義原則,招標生效應從投標人收到或購買到招標文件時開始。招標生效后到投標截止日期,是招標的有效期。這個期限也是投標準備期。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招標人不得隨意撤回、修改或變更招標文件。招標有效期的長短,一般視招標項目的大小和復雜程度而定,總的要求是,要保證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文件。如歐盟采購規(guī)則中規(guī)定,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規(guī)定投標截止日期,從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52天。如果在此期間有大量的招標文件需要提供,或者承包商有必要勘察工程現(xiàn)場或審查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展延投標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