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故意傷害
案??號 (2020)皖1202刑初508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0)皖1202刑初508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一部刑訴(2020)Z4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余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余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張繼澤,被告人任某1及其辯護人魏征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22日14時許,在阜陽市潁州區(qū)黃竹園北側地里,被告人任某1與被害人于某因土地糾紛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導致被害人于某受傷。后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于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出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任某1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任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持有異議,辨稱被害人于某鼻部骨折并非其造成。其辯護人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認定被害人于某鼻骨骨折系被告人任某1打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如認定被告人任某1有罪,被害人于某動手在先,具有過錯;被告人任某1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可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14時許,在阜陽市潁州區(qū)黃竹園北側地里,被告人任某1與被害人于某因土地糾紛發(fā)生口角后相互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導致被害人于某鼻部受傷。阜陽市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接警后將雙方帶回所中進行調查,當天下午16時許,在調查過程中,于某稱鼻部疼痛,該所民警將于某帶至阜陽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檢查治療并全程陪同,阜陽市人民醫(yī)院住院診斷:“于某頭部損傷,鼻骨骨折”。后經阜陽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于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安徽公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某的損傷后誤工期6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30日。
另查明,案發(fā)后于某在阜陽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花去醫(yī)藥費5333.17元;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為:誤工費7712.4元(128.54元/天×60天);護理費4066.2元(135.54元/天×30天);營養(yǎng)費900元(30元×3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50元×5天);交通費50元;鑒定費600元;以上合計18911.77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于某于8時27分報警稱在阜陽市潁州區(qū)黃竹園地里干活時,與村民任某1發(fā)生糾紛,任某1與于某互相辱罵并發(fā)生廝打行為;2020年9月12日于某又報警稱與任某1發(fā)生糾紛,任某1用拳頭對于某面部實施毆打,后經鑒定于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經審查后于同年9月14日對于某被傷害案立案偵查。
(2)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任某1出生于1975年2月12日,案發(fā)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到案經過,證明任某1于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毆打他人被王店派出所在其村內抓獲,同年9月28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同年10月10日任某1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4)前科查詢證明,證明任某1無前科。
(5)王店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20年6月22日下午14時左右于某和任某1發(fā)生毆打,民警出警到現場后將雙方帶回派出所進行問話,當日下午16時左右在值班室于某稱鼻子疼,該所人員帶領于某到城南新區(qū)阜陽市人民醫(yī)院拍攝CT片,拍攝過程中該所人員全程陪同。
下午,于某和其女兒將傷情報告及照片送到民警韓立波處要求做傷情鑒定,民警收下報告及照片后,于某二哥和于某女兒到派出所稱民警處理不公,要將于某的報告及照片要回,民警將于某的報告及照片退回給于某的女兒。
(6)被害人于某傷情照片,證明案發(fā)時被害人于某面部有血跡,手部有傷口、血跡。
(7)被害人于某住院病歷,證明被害人于某19時12分至阜陽市人民醫(yī)院入院治療,6月27日出院。于某出院診斷為頭部損傷,鼻骨骨折。
2.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其與于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6月22日下午三點多,其去地里看看,當走到黃竹園往地里去的路口時,其看見于某和任某1躺在地上。因為任某1的網立其家地里了,現在正在種玉米,其家屬把任某1的網給拆了,兩人發(fā)生了打架。其當時就報警了,等到派出所的警察來其才往地里去,其上前與任某1理論時任某1從地上起來,抓住其的衣服領子,踢了其幾腳,打了一巴掌。任某1與于某打架時其不在現場,當時現場還有一個叫余道奇的弟弟在,具體叫啥其不知道,余道奇的弟弟到時于某和任某1已經躺在地上了。
(2)證人余某2的證言,證明2020年6月22日下午兩三點鐘,在其家玉米地里聽見地北邊有人吵架,其就騎電瓶車去看看,到現場看見周某的家屬和一年輕的女的相互用手撕對方的頭發(fā),用腳踹對方的腿,其他動作其沒有看到。其過去把雙方拉開,之后兩個女的就躺在地上,過了一會其看見周某過來,周某上前與那年輕女子理論,那名年輕女的上去打周某,周某沒有還手。那名女子把周某弄倒后,周某自己爬了起來,其只看見周某臉上和頭上有血,手上也有血,年輕的女的沒有流血,接著那個年輕女子又睡倒在地,直到警察過來。
3.被害人于某的陳述,稱其與任某1之間曾與土地問題發(fā)生過糾紛,前段時間割完麥子任某1把鐵絲網插到其家的地上。2020年6月22日下午14時許,其到地里看見任某1在地北頭種東西,其也沒有說話,上前把任某1在其家地上插的鐵絲網拔掉了,任某1看到后辱罵其,后兩人廝打起來,任某1將其弄倒,其用腳蹬她的肚子,任某1看其倒地上,騎到其身上向其面部打了一下,當時其的鼻子就流血了,其還拿手去擦,弄的臉上都是血。后來過來一名男子上前將兩人拉開,其在現場用手機報警,過了一會其老公周某來了任某1還用腳踹他。
4.被告人任某1的供述,供稱2020年6月22日下午三點多,其在地里干活,周某的老婆于某過來說網種她家地里了,其與于某發(fā)生爭執(zhí),于某上前拔去其地上的網樁,其上去阻止于某,于某就上來推其,后用手拽其的頭發(fā)和衣服,其也上去揪她的頭發(fā),于某用手勒其脖子,其就上去咬她的手,之后倆人都倒在地里互相蹬對方幾腳,蹬了幾下于某就躺在地里,其就坐在路上。過了一會,于某丈夫周某過來手中拿把傘戳其胸口,其又從地上起來拽著周某的領子用腳蹬他。當時打架的時候就其和于某,于某的手是她在地上劃傷的,臉上的血是她自己用手抹的,其沒有用手擊打于某的面部。
5.鑒定意見
(1)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明經鑒定,于某外傷致雙側鼻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外傷致左手小指中節(jié)指骨線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安徽公平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鑒定人于某因外傷致鼻骨骨折,其損傷后誤工期60日、護理期30日、營養(yǎng)期30日。
針對被告人任某1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對被告人任某1辨稱于某鼻部骨折并非其造成的辯解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認定于某鼻骨骨折系被告人任某1打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卷內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供述均證實雙方因土地發(fā)生糾紛后廝打,民警到達現場后將二人帶至派出所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因被害人鼻部疼痛,民警將其送至醫(yī)院進行治療并全程陪同,經阜陽市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被害人為頭部受傷,鼻部骨折,可見被害人傷情系由被告人毆打所致。本案事實清楚,各證據之間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此節(jié)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以采信。
對辯護人提出于某具有過錯可對被告人任某1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系由相鄰土地關系引起的糾紛,被告人任某1與于某發(fā)生口角后相互廝打,于某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故對辯護人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1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因無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被告人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也未取得諒解,本院一并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幅度內判處刑罰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911.77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斐
人民陪審員 王濤濤
人民陪審員 李小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呂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