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故意傷害
案??號 (2020)皖1203刑初276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0〕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衛(wèi)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均,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王友臣、蔣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7月18日8時許,在阜陽市潁東區(qū)××鎮(zhèn)××村××莊田地,被告人王某1與被害人王某(王某1胞兄)因農(nóng)田疏通積水發(fā)生爭吵,后相互廝打,被告人王某1使用拳頭擊中被害人王某面部,致使被害人王某鼻骨骨折。經(jīng)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害人王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出示了書證、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拘役四個月。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訴稱,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經(jīng)濟損失,要求被告人王某1賠償經(jīng)濟損失45649.66元(醫(yī)療費7677.76元、誤工費11177.2元、護理費4066.2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后續(xù)治療費7500元、交通費529.5元、優(yōu)盤49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600元)。并提供了身份證、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等。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意見同公訴機關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1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傷害王某的事實。事發(fā)后,被害人王某累計住院23天,花費醫(yī)療費7080.46元。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天衡司鑒[2020]臨鑒字第208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害人王某的誤工期90日、護理期30日、營養(yǎng)期60日。為此,王某支付鑒定費600元。
再查明,被告人王某1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繳納30000元賠償款。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急救病歷、治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前科情況查詢證明、人口信息表、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等書證,證人呂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阜)公(法臨)〔2020〕198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安徽天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皖)天衡司鑒[2020]臨鑒字第208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理的公訴、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王某1對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和有證據(jù)證明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即醫(yī)療費7080.46元、誤工費3780元(42元/天×90天)、護理費4066.2元(135.54元/天×30天)、營養(yǎng)費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50元/天×23天)、鑒定費600元,交通費酌定230元,共計18706.66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賠償?shù)暮罄m(xù)治療費、優(yōu)盤費用缺乏事實依據(jù),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予支持。
綜上,結合案件的事實、情節(jié)及被告人王某1的悔罪態(tài)度,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王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8706.66元(已賠償30000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余向陽
審 判 員 江 飛
人民陪審員 聶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盧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