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311刑初331號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曹某在蚌埠市××路××路交叉口附近的一酒吧飲酒。次日凌晨0時10分許,曹某駕駛皖CE××**號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前往蚌埠市淮上區(qū)國購廣場的親戚家,同日0時31分左右,當曹某駕車沿朝陽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正街路口時,追尾碰撞到同方向崔某駕駛的皖CV××**號斯柯達牌小型轎車,致兩車受損。崔某報警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民警趕至現(xiàn)場。民警發(fā)現(xiàn)曹某有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后,將其帶至淮上區(qū)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樣待檢。
2023年10月16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曹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45mg/100mL。
2023年10月26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曹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應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無責任。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曹某具有前科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晶晶
書記員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