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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3刑終615號李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02-20   閱讀:

李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3)皖03刑終615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皖0321刑初564號刑事判決。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強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李某及辯護人張云培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9年9月李某在劉楊的安排下從云南偷渡到緬甸勐波后經(jīng)營飯店生意,后其在明知劉楊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的情況下,仍在2020年年初將其飯店改為劉楊詐騙窩點內(nèi)部食堂,并參與詐騙窩點犯罪活動,在詐騙窩點內(nèi)任“代理”,負責介紹拉攏國內(nèi)人員到緬甸從事詐騙活動,并管理詐騙小組,從組員騙得錢款數(shù)額中按比例提成。被告人李某在該詐騙窩點內(nèi)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約一年,2021年4月通過國門回國,同年4月15日被景東彝族自治縣公安局行政罰款49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李某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某的基本情況及其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前科信息:證實未發(fā)現(xiàn)李某有違法犯罪記錄。

3.到案經(jīng)過、隔離通知書:證實被告人李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并于2022年7月29日至同年8月3日解除隔離后收押。

4.安徽省公安廳指定管轄決定書、懷遠縣公安局關聯(lián)性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實本案與本院辦理的劉秀等人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一案為關聯(lián)案件,本院有管轄權。

5.李某住宿登記信息、飛機航班信息等:證實被告人李某偷渡至緬甸及回國的經(jīng)過。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李某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7.同案犯李龍供述:我是2020年7、8月份到的詐騙公司,到11月份一共干了兩三個月。我們公司一樓是食堂,二樓是上班的地方,上面兩三層樓都是宿舍。

8.同案犯戚某供述:我于2020年在緬北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在緬北勐波卡爾頓酒店對面的詐騙公司里我認識了很多人,“狗熊”在公司是一級代理,“GAG”是組長,李某也是一級代理,公司一樓食堂李某包下來了,他自己也在公司有小組在搞詐騙。

9.同案犯朱超供述:我所在的詐騙公司里代理大概五六個,組長有十幾個,大多數(shù)是四川人。“狗熊”的老表叫李某,在公司承辦食堂,李某自己也有一個組干詐騙,是代理。

10.同案犯王芮供述:在緬甸詐騙公司我認識代理“狗熊”、組長“GAG”、小智、方舒瑤、李某,小智和方舒瑤在我上班一個多月后來的,李某是食堂承包人,自己也帶一個組干詐騙,好像是代理級別的。

11.同案犯許錚供述:我在緬甸詐騙公司從2020年9月一直干到2021年3月左右。公司大老板是“海哥”,還有“二娃”,代理級別的有“狗熊”“二毛”“光頭杰”、李某等,李某還承包食堂,食堂工作人員是胡志某、李紅芳、郭森等。我是街機這一組的,這組的代理是狗熊。高強、高文(音)兩兄弟一組,有個組員叫“老何”,他們代理是李某,李某和老板關系很好。

12.同案犯方舒瑤供述:我是2020年9月底到緬甸“狗熊”的勐波詐騙公司。2021年二三月份“狗熊”讓我去廚房幫忙打雜,后詐騙公司搬走我就不干了。公司從上到下分別是大老板,二老板,代理(主管),組長,組員,同時還有管食堂、后勤的人等。老板代號是“海哥”,福建人。二老板代號是“二孩”“二娃”,四川人。主管代理有二毛、羅總、阿豪、李某、杰哥(阿杰,光頭杰)、狗熊、還有一對四川夫妻。李某是嘉魚人,與“二娃”關系密切,做代理同時也管理食堂。高風、高強共同管理一個組,他倆是李某手下的組長,與李某較為熟悉。我去詐騙公司時,高風、高強就已經(jīng)在詐騙公司了。他們手底下多的時候有十幾個組員,少的時候就幾個組員,有老張(河南人)、老何(山東棗莊人)、還有高風、高強叫來的老鄉(xiāng),四川人居多。

13.同案犯羅相林供述:2020年3月份,劉楊聯(lián)系我說他跟“海哥”合伙開的詐騙公司,讓我多帶幾個人去里面上班,我在這干了有一年左右。老板下面是代理,有我、小吳、方登位(我們?nèi)齻€是合伙代理),“光頭杰”“狗熊”“冰娃”、李某、“小黃毛”“二毛”“阿豪”“老五”“大胖”等,代理下面人多的有主管。李某做代理的時間跟我差不多,有一年左右,后來李某又承包了公司食堂。李某下面有兩個代理兼組長叫“高峰”“高強”。

14.同案犯羅孝榮供述:2020年1、2月份,我問“海哥”借了1萬元,他讓我去緬甸幫他,讓我當代理。2月底3月初我偷渡去緬甸,跟我一起去的有羅孝祥(“光頭強”)、羅源(“毒豆腐”)、羅孝鋒、楊代貴(“教授”)、“楊過”,公司老板是“海哥”和“二娃”,“阿果”和“全哥”是總主管,我和楊岱錦(老五)、“羅總”“光頭杰”“阿豪”“狗熊”“某哥”等20幾個人是代理層。

15.同案犯江滋艷供述:2020年4月我從云南偷渡到緬甸勐波詐騙公司上班,直到2021年6月回國。公司的最高層是老板,一個叫“二娃”,一個老板叫“阿?!保习逑旅媸谴?,我知道的代理有“阿豪”“狗熊”“某哥”“阿杰”“羅孝榮”“老羅”,“某哥”除了做代理還包食堂。代理下面是組長,組長下面就是組員。公司一樓是廚房,二樓是詐騙工作的地方,三樓往上是宿舍。

16.同案犯羅孝鋒供述:2020年2月羅孝榮帶我、羅源等人偷渡到緬甸勐波詐騙公司,干了一個月左右公司搬到卡爾頓酒店對面,我干到2020年8月偷渡回國。公司一共有六層,一層是食堂,二層是辦公室,三層往上是宿舍。公司老板是“阿海”。老板下面是主管,主管叫“阿果”,主管下面是代理,有“狗熊”“老羅”“二娃”“阿某”“大胖”等人,“阿某”平時有人喊他某哥,四十多歲,公司的食堂也是他包的。

17.同案犯羅源供述:2020年2月底羅孝榮帶我、羅孝祥等人偷渡到緬甸“海哥”詐騙公司,干了四個月左右偷渡回國。公司大概有一百多人,最高層是老板“海哥”,老板下面是財務“阿果”,財務下面是代理,有“狗熊”“阿某”“大胖”(羅孝榮)等人。詐騙公司的食堂也是“阿某”負責的,代理下面是組長。

18.同案犯羅孝祥供述:我于2020年2月偷渡到緬甸勐波詐騙公司工作四個月,在勐能的詐騙公司工作了二個月。公司的老板我不認識,老板下面是“阿果”,他負責接人和發(fā)工資,他是財務?!鞍⒐毕旅媸谴恚抑赖拇矸謩e是“二娃”“阿龍”“阿豪”、羅孝榮等人。通過辨認我還認出公司食堂的“某哥”,他在公司也有一個組干詐騙,他是一個代理。

19.同案犯鄒華豐供述:2019年12月份我偷渡去緬甸,在保利皇宮內(nèi)當保鏢時,認識了“某哥”。在“某哥”的介紹下,我于2020年5月份左右到“二老板”的詐騙公司上班,我在詐騙公司里的綽號叫“高峰”。我哥鄒云豐在公司里面的綽號叫“高強”。“某哥”是公司代理,同時也承包食堂,他平時大部分時間都會呆在公司,他不直接參與管理我們,他會讓組長“阿偉”來管理我們。如果有新人進公司,也是由“某哥”帶進去?!澳掣纭眲値疫M公司的時候,身份證是由“某哥”收走,然后交給“二老板”,我只干了二十二天組長。代理手底下有小組專門搞詐騙,我哥鄒云豐就是李某下面的組長,他帶一個小組搞詐騙,詐騙得的錢李某能拿分成。

20.同案犯王勁松供述:2020年5月我和陳林、陳亞林從云南偷渡到緬甸,在詐騙公司上班一個多月。詐騙公司“海哥”是大老板,“二娃”是二老板,二老板下面是代理。李某在二娃公司承包的食堂,他也是個代理,他手底下有兩個外號姓高的組長,高強、高峰兩兄弟,李某手下還有李亮這個組長,這些組長以及組員都在李某手下干活,李某能從中抽成。

21.同案犯周佳琦供述:2020年4月鄭思凡帶我、許恒等人偷渡到緬甸勐波一個詐騙公司,干了三個多月從公司離開。我知道公司的代理有“狗熊”“四哥”“某哥”,“某哥”不僅是代理,也負責公司食堂。我去公司的時候“某哥”就已經(jīng)做代理,他經(jīng)常在實施詐騙的二樓辦公室出現(xiàn),還引薦一些人進詐騙公司。

22.同案犯許恒供述:2020年4月鄭思凡帶我、周佳琪等人偷渡到緬甸勐波詐騙公司工作,到公司之后“狗熊”先對我們培訓如何詐騙,干到2020年7月。公司的最高層小老板是“二娃”的人,老板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代理有“狗熊”“蚊子”。代理下面是組長,組長有“小波”,組員有我、鄭思凡、周佳琪、鵬兒、“龍”“立勝”(姓秦,嘉魚人),其他組的組員我不熟悉。公司設有財務、保安、客服。李某承包了詐騙公司的食堂,他帶一個組在詐騙公司從事詐騙,是詐騙公司的代理,小組里的人是代理拉進來的,騙到的錢代理也拿抽成,代理也是公司的一個小老板。李某的小組里有我們嘉魚人,也有外地的,大概有六七個人。

23.同案犯王章維供述:2020年4、5月份我偷渡到緬甸邦康一個詐騙公司沒幾天就跑出來到勐波“二娃”的詐騙公司上班了三個月。公司的老板是“二娃”,老板下面是主管,我知道的主管有“二毛”,主管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有“狗熊”“某哥”“某娃”“羅總”;代理下面是組長,我知道的組長有孫洋、龔偉;組長下面是組員,另外還有后勤部長“全哥”“海虎”,財務“王小雨”。

24.同案犯楊岱錦供述:2020年3、4月份我和楊代江等人偷渡到緬甸勐波“海哥”詐騙公司,在公司開始就可以算是代理,我?guī)е粠腿嗽诠靖桑疫€知道一個叫“羅總”(老羅)以及叫“某哥”的人,他們在2020年是“海哥”卡爾頓詐騙公司的代理?!澳掣纭笔值紫碌娜吮取傲_總”多一點。

25.同案犯王建文供述:2020年8月我偷渡到緬甸勐波詐騙公司,一直干到2021年5月回國。公司的大老板是“海哥”,二老板叫“二娃”(重慶人)。老板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代理有“羅總”“狗熊”“某哥”“阿豪”“大胖”“杰哥”。代理下面是組長,我能叫出來的組長有“長毛”“高峰”“高強”“范偉”。我到詐騙公司的時候某哥是負責詐騙公司的廚房,也是詐騙公司代理,某哥下面有一個組,大概十幾個人,他手下人的業(yè)績比較好,能力比較強,每個月都能做到(詐騙)一兩百萬的業(yè)績,“高峰”“高強”是跟著某哥干的小組組長。2021年2、3月份,某哥走了。

26.同案犯鄭思凡供述:2020年3、4月份,我經(jīng)張鵬介紹和李文、張路等人從云南偷渡到緬甸,在緬甸“二娃”的詐騙公司上班,2020年7月離開公司。公司老板是“二娃”,還有一個老板,“二娃”下面是代理,代理有李文、李某、杰哥、狗熊、肖勝,代理下面有組長、組員,組長有李佳、張波、李亮(李某弟弟),組員有我、張路、許恒、周佳琦、程龍、張智、強哥、奎子、任雄、秦立勝等人。公司還有后勤全哥,客服、技術人員。我認出李某手下的組員、組長、管理等成員,他手底下有一個詐騙小組,李志剛是李某手下的管理,組長是他弟弟李亮。

27.同案犯秦立勝供述:2020年3月我和鄭思凡等人偷渡到緬甸勐波一詐騙公司,老板叫“二娃”,老板下面是代理,我知道的代理有李文、狗熊、李某、李某弟弟,李某同時還是公司食堂的負責人。

28.同案犯羅安堂供述:2020年3月份我偷渡到勐波“海哥”詐騙公司,我和羅孝榮合伙的代理,算二級代理,一級代理是直接跟老板合伙的。我手下的組長有二肥(姓龍)、瘋子。我一直干到2021年3月份,公司搬到緬甸勐能,在勐能我們又上了兩個月的班。公司老板是“海哥”、“二娃”,“海哥”在公司有四個組,“二娃”有七個組,我算“海哥”下面的二級代理,一級代理有羅孝榮、“光頭杰”、“某哥”等人,二級代理有我、老五,我和羅孝榮、老五都屬于“海哥”手下的,“光頭杰”和“某哥”屬于“二娃”手下的。一級代理手下的人要有實力,業(yè)績比較強,這是最關鍵的,能掙到錢,人少點也無所謂。

29.同案犯李亞云供述:2020年4月李佳讓我偷渡到緬甸勐波的詐騙公司上班,公司有食堂,食堂老板是李某,外號“某哥”,詐騙公司還沒裝修好的時候李某是把飯做好了送過來,裝修好了之后李某就直接搬到一樓干食堂,李某還帶了一幫人在詐騙公司干詐騙,他手下的人不多,有十來個人,李某是代理,李某組的組長是一個叫李亮的人,李某帶過來的人都是李亮負責管理,李亮好像是李某的弟弟,是不是親兄弟我不清楚。

3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2019年“二娃”問我要不要去緬甸開飯店,我確定去了以后“二娃”給我安排路線。我被帶到勐波的一個酒店。過了兩三天“二娃”來酒店見我,我在酒店住了一兩個月后找門面開了一家蝦神飯店。開業(yè)一兩個月后,“二娃”在我飯店旁租了一個六層樓作為他們公司用。飯店本來是對外營業(yè),“二娃”公司搬來后,疫情就有了,不讓對外營業(yè),我就只對“二娃”公司內(nèi)部供餐,每次算賬都是我去找大老板“阿?!保ê8纾┧泔堝X,十天半個月算一下賬。他們公司每天定好吃飯人數(shù)跟我說,到飯點我把飯打包送上去。2020年5月前后我妹妹李紅芳和兩個徒弟郭森、胡志某都過來了,是“二娃”安排的偷渡路線,他們都在我飯店里幫忙的。我在2020年5月份就知道“二娃”的公司是搞詐騙的,大老板是“海哥”,二老板是“二娃”,還有幾個我能叫出來的綽號“全哥”、“狗熊”、“二娃”老婆“王小雨”、“小黑”、“高強”和公司財務“阿果”,不太清楚具體他們的工作,“阿果”是公司財務,公司里面不講真名,見了面應該能辨認出來。我沒帶人進過詐騙公司,我沒參與過,和他們沒有聯(lián)系?!案邚姟痹谒氖畾q左右,在“二娃”的公司是代理級別的,還有一個弟弟叫“高風”,“高風”好像沒有職位。他們在我2021年4月份離開緬甸勐波時,都還沒離開詐騙公司。

31.辨認筆錄:辨認人李龍,辨認出第一組照片中的3號(李某)是詐騙公司的代理和食堂的某哥;辨認人王芮,辨認出第三組照片中的7號就是李某;辨認人許錚,辨認出第八組照片中的7號是在詐騙公司的“代理”李某;辨認人方舒瑤,辨認出第十組照片中的7號是在詐騙公司工作過的李某;辨認人羅孝榮,辨認出第十六組照片中的5號是公司代理“某哥”(李某);辨認人羅相林,辨認出第七組照片中的9號是第二個詐騙公司的代理李某;辨認人江滋艷,辨認出第十一組照片中的9號是詐騙公司代理和食堂老板“某哥”(李某);辨認人羅孝鋒,辨認出第一組照片中7號(李某)是詐騙公司代理阿某,也是食堂老板;辨認人羅源,辨認出第一組照片中7號(李某)是詐騙公司代理阿某,也是食堂老板;辨認人羅孝祥,辨認出第一組照片中7號是某哥(李某);辨認人鄒華豐,辨認出第十一組照片中5號是承包食堂和代理“某哥”(李某);辨認人王勁松,辨認出第四組照片中9號就是詐騙公司食堂里面的人(李某);辨認人周佳琦,辨認出照片中6號是緬北詐騙公司的代理和食堂老板李某;辨認人王章維,辨認出第十七組照片中6號是詐騙公司代理兼食堂老板“某哥”(李某);辨認人楊岱錦,辨認出第九組照片中6號就是“某哥”(李某);辨認人王建文,辨認出第十四組照片中8號是代理“某哥”(李某);辨認人鄭思凡,辨認出第一組照片中5號就是李某姐姐(李紅芳);辨認人秦立勝,辨認出第四組照片中5號是詐騙公司代理兼食堂老板李某;辨認人羅安堂,辨認出第四組照片中4號就是詐騙公司代理某哥(李某);辨認人李某,辨認出第一組照片中的6號是高強,第二組照片中的10號是高風。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國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行為,在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上訴人主張

李某上訴稱,其沒有從國內(nèi)拉人到緬甸從事詐騙活動,經(jīng)營的飯店一直對外營業(yè),不是代理,其接電話通知到案,構(gòu)成自首。

辯護人辯護稱,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現(xiàn)有證據(jù)認定李某在詐騙集團中擔任代理,負責管理組長及組員并從中抽取提成證據(jù)不足;李某不構(gòu)成“其他嚴重情節(jié)”,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李某系從犯,構(gòu)成自首。請求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當庭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原判已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經(jīng)查,安徽省公安廳指定管轄決定書、懷遠縣公安局關聯(lián)性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實,本案與懷遠縣人民法院辦理的劉秀等人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一案為關聯(lián)案件,故懷遠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同案犯鄒華豐、周佳琦供述能夠證實李某拉攏人員進詐騙公司從事詐騙活動。同案犯李龍等人的供述、辨認筆錄、軌跡信息等證據(jù)證實,李某在緬甸勐波劉楊的詐騙公司經(jīng)營內(nèi)部食堂并從事針對中國境內(nèi)公民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活動累計時間約一年,李某在詐騙犯罪集團中擔任代理,負責管理組長及組員,并從中抽取提成,在共同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shù)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李某在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原判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李某到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不構(gòu)成自首。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國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行為,在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石克鏈

審判員朱懷甫

審判員秦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邵春玲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p>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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