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311刑初339號
指控事實
2023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駕駛其皖C-XXX**號海馬牌小型轎車從蚌埠市淮上區(qū)永安街附近出發(fā),準備回其位于淮上區(qū)鳳凰城小區(qū)的住所。當晚21時10分,當方某某駕車行駛至淮上區(qū)濱河路和永平街交叉路口東200米處時,被執(zhí)勤的交通民警查獲。民警對方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后,隨即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3年6月13日,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方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某有違法被行政處罰記錄,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嚴啟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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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趙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