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張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311刑初333號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3〕2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張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煥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尚某某、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間,張某(已另案處理)在擔任“友友聯(lián)盟”APP賭博網(wǎng)站代理期間,招募王某等玩家進入該網(wǎng)站進行賭博,并利用網(wǎng)站提供的被告人尚某某的中信銀行卡(卡號6217********)張某某的山東梁山萊商銀行卡(卡號6214********)為王某等人提供充值上分及下分結算。經核實,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間,被告人尚某某的中信銀行卡用于“友友聯(lián)盟”網(wǎng)絡賭博平臺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273余萬元。2022年3月26日和2022年6月14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的山東梁山萊商銀行卡于“友友聯(lián)盟”網(wǎng)絡賭博平臺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共計人民幣82余萬元。被告人張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
2.2022年9月3日,被告人尚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農商行銀行卡(卡號6217********)出借并幫助他人到蚌山區(qū)宏業(yè)村附近的農商銀行網(wǎng)點將被害人盧某等人被騙錢款人民幣5萬元全部取現(xiàn)。
2023年5月17日,被告人尚某某被蚌埠市***淮上分局書面?zhèn)鲉镜桨浮?022年10月19日,被告人尚某某被蚌埠市***龍子湖分局抓獲歸案。2023年5月18日,被告人張某某被蚌埠市***淮上分局書面?zhèn)鲉镜桨浮?/p>
2023年6月30日,被告人張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至蚌埠市***淮上分局專用賬戶。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張某的農業(yè)銀行卡等、尚某某的中信銀行流水及農商行銀行流水、張某某的山東梁山萊商銀行流水、刑事判決書等,證人張某、蔣某、殷某、盧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尚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王某辨認張某的辨認筆錄、張某的手機扣押筆錄等,龍子湖區(qū)珠城路農商銀行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等,張某、陳某、王某手機內相關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記錄等、中信銀行賬戶異常提醒記錄電子版,到案經過、有無犯罪記錄證明、情況說明等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他人是違法所得而以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刷臉、取現(xiàn)的方式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賭博等犯罪,仍出借自己的銀行卡為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供被告人尚某某歸案經過的情況說明,當庭將被告人尚某某到案經過變更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因被告人尚某某的量刑情節(jié)發(fā)生變化,調整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結合本案案情,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尚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亦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蚌埠市***龍子湖分局刑警二隊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其單位在辦理尚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的過程中查明在其單位抓獲尚某某前,尚某某已前往經開分局重案隊主動投案自首。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張某某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尚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對被告人尚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被告人張某某依照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孟凡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陳皖東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