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4·18疫情案胡外公可能涉嫌罪名及刑期
撰文:曹富樂 葉新苑
編輯:潘雪夢
審核:許憬 曹富樂
在合肥“4·18”疫情中,“胡外公”一個人的故意隱瞞,帶來了一座城的巨大隱患。根據(jù)通報,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相關人員立案偵查。5月9日,媒體披露,相關部門給出“情況說明”:對胡某某后續(xù)相關處理工作,正按照法定程序展開,最新情況將及時向公眾通報。
對胡外公的后續(xù)相關處理工作將會如何進行?根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筆者試猜想如下:
1.“立案偵查”意味著本案是刑事案件,而非普通的行政案件。胡外公(不排除還存在其他涉案人員)極有可能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刑事立案。具體法律規(guī)定見條文一。
2.因疫情防控需要和看守所監(jiān)管制度(看守所作為封閉管理區(qū)域,疫情防控要求更為嚴格)的要求,雖然本案已經(jīng)刑事立案,但胡外公作為陽性確診病例,即便已經(jīng)解除醫(yī)學隔離觀察出院,目前也不適合刑事拘留,現(xiàn)可能被公安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當然,一旦條件允許,辦案單位有可能會將胡外公刑事拘留。具體法律規(guī)定見條文二。
3.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理論上而言,本案刑事偵查期限可能較長。同時,胡外公的身體狀態(tài)也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辦理進度。但是,司法實踐中,涉疫案件一般會從快處理。因此,只要案件全面調查完成,本案將會很快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具體法律規(guī)定見條文三。
4.本案的法定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涉疫犯罪的,需要從重處罰。同時,胡外公的認罪態(tài)度也會影響其量刑。具體法律規(guī)定見條文四。
5.參考安徽省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的公開案例,胡外公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能不適用緩刑。具體案例見后文。
今日,合肥已經(jīng)全面清零。清零不是句號,防控不能松勁。疫情之下,遵守規(guī)定既是我們公民所能做的最大的貢獻,也是公民應盡的責任。希望大家能夠吸取胡外公的教訓,切勿抱有僥幸心理。案件后期進展,讓我們靜待官方通報。
條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條文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jiān)視居?。骸啊ㄋ模┮驗榘讣奶厥馇闆r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條文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條文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量,依法體現(xiàn)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案例:案例一【(2020)皖1524刑初72號】
被告人江某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自己往返過疫區(qū),卻隱瞞不報有重點疫區(qū)的旅居史,在已出現(xiàn)身體不適并有發(fā)熱癥狀情況后,繼續(xù)出租車輛從事營運,與他人密切接觸,拒不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致使二十人被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二【(2020)皖01刑終565號】
上訴人張某某、許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在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爆發(fā)期間,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隱瞞情況不報,擅自外出接觸多人,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決: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三【(2020)皖1622刑初227號】
被告人王某隱瞞女兒武漢返鄉(xiāng)的事實,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所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后因其確診導致百余人被集中隔離,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案例四【(2020)皖1524刑初71號】
被告人廖某隱瞞兒子從武漢回來的消息并和其子在菜館兩次接待宴請客人又與他人聚集打牌、賭博、聚餐或乘坐他人車輛的行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導致與其直接或間接接觸者7人交叉感染新冠肺炎,253人被隔離觀察,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及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2020)皖0225刑初421號】
被告人花某某、宇某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導致兩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多人被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系共同犯罪。法院判處花某某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判處宇某某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案例六【(2020)皖1522刑初99號】
被告人吳某某隱瞞收治發(fā)熱病人事實,共造成457名接觸者被隔離。六安市疾控中心及合肥市檢測機構對被隔離人員共做出680次PCR核酸檢測。吳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guī)定,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