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曾急劇上升趨勢?!缎谭ā返谑邨l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依據法律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適用社區(qū)矯正制度。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王非律師承辦未成年人張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對被告人張某實施緩刑。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張某及其家人的委托,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張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人,現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張某犯罪時未滿16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的出生時間是1996年4月20日,犯罪時間是2012年2月28日,犯罪時未滿16周歲。依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二、張某在本案中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1、本案張某的定罪量刑應當以被告人當庭陳述作為定案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二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都明確規(guī)定:訊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jiān)護人到場。
在本案案卷中,所有張某的訊問筆錄均沒有張某監(jiān)護人或者其家人的簽字。通過張某的當庭陳述,我們也知道,本案被告人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沒有監(jiān)護人到場。所以,在本案中,訊問筆錄中關于張某犯罪事實部分不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應當以被告人張某的當庭陳述作為定案依據。
2、本案中,張某只起到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被告人張某庭審中,已經向法庭陳述:是李費志打電話給他,叫他幫忙打架。這和同案犯童建偉的陳述是可以印證的:“李費志讓我(童建偉)去凱歌網吧找他、、、、、、李費志等人還是不停的在找人打架、、、、、、”(二卷82頁)張某是案發(fā)當天下午4點接到李費志的電話,讓他幫忙打架,并且他們也說“能不出手就可以不出手,因為不是自己的事”。應該說,張某在本案中和其他沒有被起訴的數十個學生一樣,都是跟在別人后面起哄的。
在整個案件發(fā)生的過程中,張某沒有使用木棍毆打受害人,沒有實施導致受害人張建受重傷的行為。張某在整個案件中只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三、被告人張某及其家屬已經賠償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張某的父親在2011年被診斷出重度中風,曾多次住院治療,至今還沒有完全恢復,家境非常困難。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張某家人還是千方百計籌措款項,積極賠付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家屬也出具書面意見請求司法機關對張某從輕處理。
四、被告人張某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被告人張某案發(fā)前是肥東凱越中學讀初中三年級學生,仍處在義務教育階段。我們提交證據表明:張某在學校期間表現良好,曾獲得2009-2010年度“三好學生”,2010-2011年度“突出表現獎”。張某無犯罪前科和不良記錄,是初犯、偶犯,歸案后能夠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明案情,悔罪表現好。
五、被告人張某應當實施緩刑
《最高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初次犯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之一的,應當宣告緩刑。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是從犯,初犯、偶犯;張某家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諒解;張某歸案后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明案情,悔罪表現好。張某的監(jiān)護人和家人遵紀守法,在合肥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張某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監(jiān)護和幫教。
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出版的《量刑規(guī)范化實務指南》中規(guī)定的量刑標準,本案中對被告人張某,應當實施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
十七歲的年紀,正是花樣年華。我們試想,如果不是這一次將人打成重傷,張某可能還在學校讀書,可能還和其他孩子們一樣享受自己的美好人生。
在這次致人傷害案件中,打人這一方共有三四十名學生,而且還是毆打了一名毫不相干的陌生人。這些打人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更不知道可能會有牢獄之災。在辯護人會見張某時,張某對自己的少不更事也非常后悔,也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張某在庭審時也向法庭陳述,希望法庭能給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們也希望法庭能夠充分考慮本案案情,對被告人張某宣告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
辯護人:王非律師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