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寶華,金亞太刑辯分所
刑法解釋是連接刑法規(guī)范與刑法適用的橋梁。“體系是一個法治國家刑法不可放棄的因素?!币迩逍谭ㄒ?guī)范在刑法典甚至于整個法律體系中與其他法律規(guī)范的聯系,并準確闡明刑法規(guī)范的含義,就需要對刑法進行體系解釋。對刑法進行體系解釋, 從形式上講是文本邏輯的要求,從實質上講是刑法公平的要求。
一、體系解釋的內涵
體系解釋是依據法律規(guī)范的彼此關聯進行的解釋。按照參照的法律體系范圍大小,體系解釋一般可以分為狹義的體系解釋和廣義的體系解釋。體系解釋包括四方面要求:無矛盾的要求(即法律不會自相矛盾);不贅言的要求(法律明確規(guī)范的適用范圍,避免使某些規(guī)范成為多余的規(guī)定);完整性要求(法律不允許規(guī)定漏洞);體系秩序的要求(法律規(guī)定的編排都是有意義的)。
狹義的體系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系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guī)范意旨的解釋方法。而廣義的體系解釋,是指將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聯系起來,按照邏輯規(guī)則,從該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的關系、該法律條文在所屬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關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制度的聯系等方面入手,系統全面地分析該法律條文的含義和內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該法律條文的含義。狹義的體系解釋一般將刑法規(guī)范置于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的范圍進行衡量,而廣義的體系解釋則將刑法規(guī)范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進行考量,注重被解釋的刑法規(guī)范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規(guī)之間的整體協調。還有的學者認為,依據刑法條文結構特點和人類認知規(guī)律,刑法體系解釋應當分為“微觀的條文體系”、“中觀的刑法典體系”、“宏觀的法秩序統一體體系”、“全局的規(guī)范邏輯與情理價值體系”4 個遞進式的層次。不管是狹義的體系解釋、廣義的體系解釋,甚或是四層次的體系解釋,雖然不拘泥于刑法規(guī)范語言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但都需要將刑法規(guī)范或刑法用語置于一個更為廣泛的法律體系中衡量規(guī)范的內在關聯,注重法律規(guī)范背后的價值理念,根據刑法規(guī)范的系統性、一慣性與上下文的邏輯聯系進行解釋,最終得出符合刑法規(guī)范的真實和客觀的含義以及符合法的公平正義理念的結論。
二、體系解釋規(guī)則
(一)同一律規(guī)則
同一律規(guī)則是指“同一詞語、同一含義”,要求在解釋刑法規(guī)范過程中同一概念盡量使用相同詞匯,同一用語在刑法典中一般應作出同一解釋, 避免出現“混淆概念”或“偷換概念”的錯誤。如刑法共有五處條文規(guī)定了“冒充”。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規(guī)定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147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規(guī)定的“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第263條搶劫罪中規(guī)定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第279條“招搖撞騙罪”中規(guī)定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第372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中規(guī)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有學者認為,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其中的“冒充”包括假冒與充當,故軍警人員顯示其身份搶劫的,應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但如果按照該觀點,真實身份的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也可以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結合刑法典規(guī)定的五個罪名的具體規(guī)定來看,無論如何都不能得出這個結論。按照同一律規(guī)則,刑法典條文中規(guī)定的“冒充”的意思應作同一解釋,即冒充就是假冒的意思,而不能將冒充解釋成為“假冒、充當”。
但是,同一解釋規(guī)則也并非一條絕對標準,在有些情況下,仍會允許“同詞異義”的存在,在有的情況下,要根據不同條文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以及有關的刑法原理作出合乎實際的解釋,否則,只會得出錯誤的解釋結論。比如對刑法條文中“多次”的理解。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第264條盜竊罪、第267條搶奪罪、第274條敲詐勒索罪、第290條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第292條聚眾斗毆罪、第293條尋釁滋事罪都規(guī)定了“多次”。盡管是同樣的“多次”,但結合法條的具體規(guī)定來看,其中的含義明顯是不同的?!岸啻伪I竊”“多次搶奪”、“多次敲詐勒索”以及“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都只是構成盜竊、搶奪、敲詐勒索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基本犯,“多次”是指單次實施盜竊、搶奪、敲詐勒索、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等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但因為多次實施,因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多次搶劫”、“多次聚眾斗毆”“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則構成加重犯,這里的多次就應以每一次搶劫、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行為都構成犯罪為前提。
對不同的詞語做相同的理解,亦或是對相同的詞語做不同的解釋,都是從法律語言使用的意義脈絡上得出的結論,但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取決于怎樣解釋才符合正義的要求。
(二)同類解釋規(guī)則
同類解釋規(guī)則是指當刑法列舉了相關事項的同時又設置了概括性規(guī)定時,對于附隨于確定性詞語之后的概括性詞語,應當根據確定性詞語所涉及的同類或同級事項予以確定其含義及范圍。如刑法第114、115條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根據同類解釋規(guī)則,以“其他危險方法”必須與該法條前面所列舉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相當;根據該罪所處的地位,以“其他危險方法”只是《刑法》第114、115條規(guī)定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之外的兜底行為規(guī)定,而不能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都認定為該法條規(guī)定的危險方法。最高法《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款的規(guī)定處罰。刑法條文及最高法的意見都要求危險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不是所有的高空拋物的行為都危害公共安全,對一些明顯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不能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處理,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濫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問題。近日有新聞通報稱北京一大學生在小區(qū)15樓家中拋扔吃剩下的飯盒被公安機關刑拘。從基本的生活常識我們都可以知道,拋扔吃剩的飯盒這樣的高空拋物行為根本不具備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實害可能性,也不可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危險程度相當。對拋扔飯盒這種明顯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予以刑事立案,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三)上下文解釋規(guī)則
“欲尋詞句意,應觀上下文”。在不能確定法律規(guī)范或語言的真實含義時,解釋者應該結合不確定法律規(guī)范的上下文的含義來理解。上下文解釋規(guī)則本質上是強調對語境的理解和把握,且主要應用于列舉式的各種人、物、事務、行為或情形的含義判斷,以及某法律語詞一般性含義與特殊性含義的判斷和選擇場合。如刑法第225條第四項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條文的意思十分明確,按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追究非法經營行為的刑事責任時,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非法經營行為違反了國家規(guī)定;二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兩個前提缺一不可?!缎淌聦徟袇⒖肌返?62號案例“于潤龍非法經營案”中,2002年9月21日于潤龍自駕車輛運輸承包金礦自產和收購的黃金到長春市銷售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國務院“國發(fā)[2003]5號”文件取消了黃金收購許可。2004年4月,一審法院仍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于潤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其無罪。再如最高法第97號指導案例“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力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未經糧食主管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非法收購玉米,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再審法院認為,王力軍的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guī)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改判王力軍無罪。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不從聯系的、整體的角度來解釋刑法,很難保證刑法適用的合理性,甚至會造成錯案。
三、體系解釋的適用
(一)將刑法規(guī)范或語言放在所在的條文這個最基礎的體系中進行解釋,同時考慮整個條文中其他用語和其他款項的規(guī)定,避免就詞語而解釋詞語,就款項而解釋款項。如對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毀壞”的理解,就存在著有形侵害說,物理的毀棄說和效用侵害說三種觀點。張明楷教授主張一般的效用侵害說,指出:毀壞不限于從物理上變更或者消滅財物的形體,而是包括是財物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一切行為。不僅包括對財物行使有形力,導致財物的完整性受到明顯毀損、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情形,還包括沒有對財物行使有形力導致財物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的情形(如擅自低價拋售他人股票致財產損失,將魚池中的魚放入大海,打開鳥籠讓鳥飛走),還包括因為心理上、感情上的緣故導致財物效用喪失的情形(將糞便投入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不僅包括財物本身的喪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對財物占有的喪失(如將他人財物隱藏)等情況。而陳興良教授認為,毀壞財物行為應當揭示行為的破壞性,只有破壞性的行為才能構成毀壞,那些不具有破壞性的行為則不能認定為毀壞。刑法上的毀壞,從物理上說,主要是使財物嚴重變形,喪失其完整性;或者是使財物滅失、流失;或者是使財物外觀受損。如果行為并不改變財物的物理和化學性質,也不影響其使用價值,就不屬于刑法上的毀壞。2002年被告人朱建勇因侵入他人的股票委托交易賬戶并篡改密碼,在他人賬戶內高價買進股票然后低價賣出,造成他人賬戶內的資金損失19萬余元,被上海市靜安區(qū)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案哔I低賣”是否屬于刑法上的毀壞行為值得商榷。該案承辦法官認為,使財物的價值降低或者喪失是故意毀壞財物的本質特征。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利用高進低出買賣股票的方法使被害人的股票市值降低,實際上使作為財產性利益代表的股票喪失部分價值,這就是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是,如果將使被侵害的對象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的行為都認定為毀壞行為,則毀壞的含義就不是由行為確定,而是由結果歸罪。按照該觀點,凡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都將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因為只要是采取一種故意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并且造成了他的財產損失的時候,按照本案的裁判邏輯,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這種邏輯很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再如逃逸型的交通肇事罪?!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第61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釋”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如果不考慮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僅僅按照司法解釋的觀點,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后,只要行為人在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為,就需要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必須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但這個推斷明顯是不符合邏輯的。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可見,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二是發(fā)生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三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成立情節(jié)加重犯需要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二是行為人必須是基于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雖然發(fā)生交通肇事,若行為人肇事行為不具備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構成要件而達不到犯罪的程度,即使逃逸,也不屬于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2005年6月27日,被告人陳全安駕駛懸掛假號牌的大貨車停在路邊等人時,被張伯海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追尾,導致一死一傷。事故發(fā)生后,陳全安駕車逃逸。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陳全安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佛山市南海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全安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并判處陳全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審法院佛山市中院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前,逃逸行為發(fā)生在后,逃逸行為并非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被告人陳全安的行為不足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因此,認定逃逸型交通肇事罪,必須綜合考慮交通肇事行為是否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且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切不能單憑司法解釋的一個規(guī)定就作出有罪認定。
(二)將具體刑法條文放在整個刑法典體系中進行解讀,必須充分考量條文與條文之間的關系、條文與章節(jié)之間的關系、總則與分則之間的關系。即使對于表面看起來十分清楚的刑法條文,也必須要考慮與其他法條的關聯關系來確定其真實含義,避免斷章取義,“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行為人擅自取回自己被公權力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產的行為,到底是盜竊還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呢?如果僅僅考慮刑法第91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行為人盜竊國家機關管理的以公共財產,很多人會得出行為人應構成盜竊罪的結論。但是刑法保護國家機關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的法益是什么?是財產所有權?還是公權力機關對依法扣押物品的管理權力?公權力機關管理使用依法扣押的私人財產時,公權力機關與所管理的私人財產之間是財產關系還是管理關系呢?毫無疑問,行為人將公權力機關扣押的私人財產偷走的行為,并不是侵犯公權力機關對扣押財物的財產權,而是侵犯了公權力機關管理這個依法扣押財產的管理秩序。因此,行為人擅自取回公權力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時候,只能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再如套路貸和詐騙罪的區(qū)分。詐騙罪都存在套路,但有套路卻不一定構成詐騙犯罪。按照套路貸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钡认嚓P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但套路貸并非一個刑法上的概念,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必須以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xù)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必須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果是不符合詐騙構成要件的行為,縱然該行為屬于套路貸行為,也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而當前司法實踐中“結果主義”的錯誤擴張導致部分司法機關認為,只要實施了套路貸行為就構成詐騙罪。比如高利貸中經常存在砍頭息、逾期費等情形,司法實踐中很多被當作套路貸詐騙罪處理。但是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或者注意到并不認可的一種情形是,當被害人與行為人已經就砍頭息、逾期費等情形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按照約定的數額交付金錢,屬于被害人自陷風險、自我答責的情形,行為人不應對此承擔刑事責任。
還有,要準確認定偷換二維碼這類對盜竊罪與詐騙罪行為性質有爭議的案件,就需要認真比照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不同。福建石獅市法院(2017)閩0581刑初1070號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鄒曉敏乘店主不注意,將店鋪內收款二維碼調換為自己的微信二維碼,從而獲取顧客通過微信掃碼支付給商家的錢款,法院認為,鄒曉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而詐騙罪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偷換二維碼案件定性關鍵在于被害人有沒有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該案顧客并無經濟損失,因此商家才是案件的被害人。顧客掃碼支付的財物并未進入商家的賬戶,因此,行為人并非從被害人處獲取財物,那么就不能認定偷換二維碼系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顧客掃描行為人偷換的二維碼,在掃碼支付時必然存在支付錢款的認識,但由于行為人偷換了二維碼,顧客錯誤地向該二維碼所指向的賬戶支付了財物,導致商家應收的貨款受到損失。行為人通過實施偷換二維碼的欺騙行為,使得顧客錯誤處分了本應支付給商家的貨款,導致被害人經濟損失。行為人取得財物并非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而是利用了第三人的錯誤處分,因此,該案應成立詐騙罪,屬于三角詐騙。
(三)在法秩序統一性視野下解釋刑法規(guī)范。在刑法條文體系和刑法典體系的基礎上,將被解釋的刑法規(guī)范放在整個法律體系中進行衡量,將刑法與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部門法聯合起來理解與適用,以得出相互協調一致的結論。
首先我們探討一下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司法實務中,經常出現以土地使用權轉讓為實質內容的股權轉讓行為被當作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處理,認為轉讓股權就是“買賣土地”。對此種刑民交叉的案件,要基于體系解釋的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強調體系解釋對文義解釋的限制。對于刑民交叉案件,在考慮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同時,先要考慮行為是否屬于民法所保護的法律關系。首先,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是和知識產權等性質相同的“非貨幣財產”,其可以用于出資,當然也就可以轉讓股權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以轉讓股權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次,公司轉讓的僅僅是股權,土地使用權仍然登記在公司名下,這一交易模式并沒有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當然也就不存在違反土地流轉等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可能。再次,當前存在著大量包含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股權轉讓情形,如果類似行為被作為犯罪追究,就會使股權轉讓極不安全和不可預期,從而嚴重損害市場交易秩序。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諸多判決都認定以土地使用權轉讓為實質內容的股權轉讓交易模式合法有效,即使法院在査明股權轉讓的目的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也仍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以股權糾紛來處理。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股權轉讓使轉讓方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升值利益,就作為犯罪來處理,從而否定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
再如南京李某保險詐騙案。李某利用他人身份證件購買航空延誤險,向保險公司索賠300余萬元,南京市公安局以保險詐騙罪對李某采取強制措施。案發(fā)后,對李某是否構成犯罪有很多爭議。反對者認為,保險合同是一個射幸合同,航空延誤與否并非李某所能控制,保險公司依據發(fā)生航空延誤的事實進行賠付,沒有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要認定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一要看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賠付義務,二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三要看保險公司對處分財物是否具有錯誤認識。首先,眾多保險公司航空延誤保險條例均明確“不乘坐不理賠”,投保人在預訂航班或投保時就已知或推斷可能發(fā)生延誤,或乘客未實際乘機,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李某在購買航空延誤險之后,并無實際乘機的打算,也未實際乘機,按照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其次,保險公司沒有賠付義務并不意味著李某獲得賠付就構成犯罪。按照航空延誤險的賠付流程,一般分為保險人30日內向保險公司主動申請理賠和保險公司系統主動跟蹤被保險人延誤情況,主動理賠兩種情形。如果李某所獲得的賠付款系保險公司主動理賠所得,則李某只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若李某偽造航空延誤險理賠資料,主動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依據李某的理賠資料予以賠付,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具有認識錯誤,李某獲得賠付款,保險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李某的行為就屬于刑法第198條規(guī)定投保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應成立保險詐騙罪。
再如《刑事審判參考》第872號“曹建亮等職務侵占案”中,長武縣洪家鎮(zhèn)曹公村村委會時任村委會干部曹建亮等五人將曹公村所獲取未入賬的征地補償款9萬余元及村集體賬戶余額10萬余元予以私分。后檢察院以曹建亮等人犯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鄉(xiāng)政府從事包括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內的公務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適用刑法第 382 條和第 383 條貪污罪的規(guī)定,以貪污罪判處曹建亮等人有期徒刑。曹建亮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的規(guī)定,作為時任曹公村村民委員會黨支部、村委會成員的曹建亮、曹軍民、曹清亮、曹建林、曹寬亮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公務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分土地補償款 197500 元,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對曹建亮等人分別判處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曹建亮等人再次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陜西省咸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本案涉案款項是土地征用補償費,但是當村委會在協助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給村民個人分發(fā)時才屬于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該補償費一旦分發(fā)到村民個人手中,即屬于村民個人財產;當村委會從鄉(xiāng)鎮(zhèn)政府領取屬于村集體的補償費時,村委會屬于收款人,與接收補償費的村民個人屬于同一性質,該補償費一旦撥付到村委會,即屬于村民集體財產。此時,村委會不具有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屬性。五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將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要認定村委會干部從事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公務行為,必須把握從事該活動的時間節(jié)點?!锻恋毓芾矸ā芬?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薄锻恋毓芾矸▽嵤l例》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卑凑胀恋毓芾矸ǖ囊?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的征遷補償款,管理單位應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分散的農戶,至于土地補償款在農戶之間內部再分配問題,應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事務。因此,村委會干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管理的公務,應限定于政府將土地征用補償款發(fā)放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時為止。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根據《解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嚴格把握界限,準確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活動是否屬于協助政府從事《解釋》所規(guī)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確把握刑法第 382 條、第 383 條貪污罪、第 384 條挪用公款罪和第 385 條、第 386 條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適用《解釋》的規(guī)定?!辈芙恋任迦嗽趯嵤┧椒执寮w土地征收補償款犯罪行為時,其協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工作已經完成,不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實施犯罪利用的是村干部的職務便利,共同私分的是村集體財產,侵犯了村集體財產權,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同理,2018年9月,河北邱縣法院“2018冀0430刑初38號”判決書也認定原邱縣邱城鎮(zhèn)孟街村支部書記孟某挪用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挪用數額達不到挪用資金罪的定罪標準,因而宣告被告人孟某無罪。
綜上,在適用刑法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學合理地運用體系解釋方法。在法律用語含義具有歧議的情況下,強調法律的統一性,強調聯系上下文等解釋法律相關規(guī)定,在保持正義理念的前提下, 聯系與其有關的法條并考慮刑法規(guī)范目的,協調地解釋刑法,才能作出合乎刑法目的的解釋結論。
1.克勞斯·羅克辛:《德國犯罪原理的發(fā)展與現代趨勢》,王世洲譯,載陳興良《教義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頁。
2.肖中華:《刑法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的具體運用》,《法學評論》2006年第5期。
3.參見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57頁。
4.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54頁。
5葛洪義:《法律方法講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頁。
6.王東海:《刑法體系解釋四層次論的展開與檢驗》,《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
7.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994頁。
8.參見《〈審理高空拋物的意見〉出臺,警惕隨意拔高入刑》,地址:https://www.sohu.com/a/399830573_688240。
9.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1026頁。
10.參見陳興良《故意毀壞財物行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孫靜案為線索的分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11.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1000頁。
12.參見周光權:《刑法解釋方法位階性的質疑》,《法學研究》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