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皖0191刑初33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0-14
法 官: 李德家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 告: 唐某
公訴機關: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
辯護人:蘇義飛,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合高新檢刑訴(2016)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林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及其辯護人蘇義飛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l3日16時,被告人唐某駕駛牌號為皖xxxxxxx的江淮牌小型汽車沿金寨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石門路交口的斑馬線時,遇被害人史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由于唐某疏于觀察且超速行駛,造成小型轎車前部中側與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左側前部相撞,致兩車受損,史某受傷,史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發(fā)后,唐某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現(xiàn)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
道路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史某不負事故責任。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列舉下列證據(jù)證實:戶籍信息、歸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田某的證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在庭審時自愿認罪,無辯護意見。
辯護人蘇義飛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唐某構成自首;2、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建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對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交通肇事后,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供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李德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