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823刑初248號
案件概述
涇縣人民檢察院以涇檢刑訴〔2023〕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春九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董海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春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9月6日13時28分,被告人胡春九駕駛皖P9××**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由桃花潭街道往桃花潭村六甲組方向行駛,行駛至××鎮(zhèn)××路××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F(xiàn)場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體內(nèi)的酒精含量為160mg/100ml。民警隨即將其帶至涇縣中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兩份并送檢。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胡春九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7.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被告人胡春九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交了人口信息、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等書證;涇縣公安局現(xiàn)場檢查筆錄;安徽公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翟某的證言;被告人胡春九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胡春九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春九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春九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春九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春九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胡春九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春九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胡春九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麗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韓婷
書記員楊夢
裁判附件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