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0)皖18刑終153號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20)皖18刑終153號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1、汪某2、程某3、汪某4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汪某2、汪某1犯貪污罪,被告人汪某1、吳量犯串通投標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皖1824刑初17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汪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二、被告人汪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三、被告人程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被告人吳量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五、被告人汪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六、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汪某1提出上訴,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案二審受理前,汪某1申請撤回上訴。本案二審受理后,宣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汪某1申請撤回上訴,宣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汪某1撤回上訴、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2020)皖1824刑初17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羅遠華
審判員 胡德明
審判員 潘成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