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蘇06刑更13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04-14
案件描述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號刑事判決,認定周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執(zhí)行。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江蘇省通州監(jiān)獄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刑罰執(zhí)行機關江蘇省通州監(jiān)獄認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予以減刑。
檢察機關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請的罪犯周某1減刑的建議符合條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在服刑期間,受到監(jiān)獄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
以上事實,有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等相關材料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間,沒有收到不同意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周某1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十五天(減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漢軍
審判員陳舜
審判員施素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