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滬02刑更26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03-29
案件描述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5)寶刑初字第192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滬二中少刑終字第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交付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上海市五角場監(jiān)獄于2017年3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于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0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nèi)未收到異議?,F(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罪犯改造行為規(guī)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tài)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xiàn)。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等證據(jù)證實。
檢察機關認為,該罪犯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王某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規(guī),服從管教,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績;在勞動改造中,態(tài)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受到執(zhí)行機關表揚,確有悔改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刑期自2015年5月30日始至2017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虹
審判員范勇剛
代理審判員常寶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