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皖1602刑初30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09-30
審理經過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譙檢刑訴[2016]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轉某某、廉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永田、佘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及其辯護人周紀閩、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馬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段宇、被告人轉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明紅、楊濤、被告人廉某某及其辯護人徐永武、被告人蘇某某及其辯護人高標、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徐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建議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日,渦陽縣招投標服務中心在渦陽縣招投標網上下發(fā)關于渦陽縣渦北污水處理工程一配套管網工程施工招標公告后,被告人孫某某與被告人蘇某某商議由被告人蘇某某與被告人張某某聯(lián)系打探對該工程參與投標的情況。被告人孫某某在得知被告人李某某及馬洪恩、劉某3敬(均另案處理)等人準備對該工程投標后,又讓被告人蘇某某與馬洪恩等人聯(lián)系見面對該工程投標進行預謀商議串通投標。根據商議的情況,被告人孫某某借用安徽國元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嘉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渦陽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陽市同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幫助馬洪恩借用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陽市明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劉某3敬借用安徽聯(lián)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方圓建設有限公司、安徽中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借用江西永興恒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資質。在此過程中,借用的公司需要提供每個公司130萬元保證金,后被告人張某某讓被告人廉某某提供三家公司的保證金作為參與人。同年8月21日,被告人廉某某按照張某某的要求向安徽聯(lián)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陽市明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供保證金390萬元。同年8月24日下午在渦陽縣金桂山莊酒店,馬洪恩與劉某3敬通知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蘇某某、轉某某、張某某等人前來商議投標報價等情況,被告人轉某某根據孫某某、張某某、馬某2、劉某3敬、李某某等人提供了手里借用資質的公司數及外圍參與投標的公司數,計算出抬高報價的中標范圍及壓低報價的中標范圍,被告人孫某某等人根據轉某某計算的中標范圍,確定以抬高報價的方式進行報價,并根據中標范圍確定了借用的13家公司的報價。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孫某某借用的安徽國元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19883628.80元投標報價中標。中標后,被告人張某某、孫某某、李某某、馬洪恩、劉某3敬、蘇某某等人以誰對該工程進行施工,施工方需要拿出陪標費等情況進行談判從中獲取串通投標利潤,后通過20天左右的談判,最終由被告人孫某某以安徽國元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建設,并要求孫某某拿出170萬元的陪標費。后孫某某從銀行提取出170萬元現金由蘇某某交給張某某、李某某、馬洪恩、劉某3敬等人。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收下168萬元現金,剩余2萬元現金交給蘇某某轉給孫某某,孫某某將拿回來的2萬元給蘇某某作為辛苦費。最后張某某、李某某、馬洪恩、劉某3敬、廉某某等人將獲取的串通投標利潤168萬元除去借用公司費用后進行平分,后張某某給轉某某2萬元辛苦費,馬洪恩給張某某2萬元辛苦費。
2016年2月3日,被告人廉某某投案并將獲得30萬元串通投標利潤的贓款退出;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蘇某某投案并將獲得2萬元串通投標利潤的贓款退出;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投案并將獲得2萬元串通投標利潤的贓款退出;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轉某某將獲得2萬元串通投標利潤的贓款退出。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提交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轉某某、廉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等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國家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孫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辯解稱,起訴書的內容基本屬實,細節(jié)上有點不符,網上發(fā)出公告時,幾個人都報名了,報名后才一起開始商量。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孫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本案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的串標行為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建議判處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議判處拘役六個月。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具有坦白情節(jié),未給國家或者集體造成嚴重損失,系初犯、偶犯,建議判處緩刑。
被告人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轉某某不屬于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范疇,不應當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轉某某在本案中違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構成犯罪;被告人轉某某不屬于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本案中,對轉某某等人的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指控不能成立。所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轉某某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證據不足,應宣告被告人轉某某無罪。
被告人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廉某某系從犯,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免罰。
被告人蘇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蘇某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免罰。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未作辯解。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張某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免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日,渦陽縣招投標服務中心在渦陽縣招投標網上下發(fā)關于渦陽縣渦北污水處理工程一配套管網工程施工招標公告后,被告人孫某某與被告人蘇某某商議由被告人蘇某某與被告人張某某聯(lián)系打探對該工程參與投標的情況。被告人孫某某在得知被告人李某某及馬洪恩、劉某3敬(均另案處理)等人準備對該工程投標后,又讓被告人蘇某某與馬洪恩等人聯(lián)系見面對該工程投標進行預謀商議串通投標。根據商議的情況,被告人孫某某借用安徽國元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鹽城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嘉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渦陽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陽市同濟路橋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某幫助馬洪恩借用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陽市明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劉某3敬借用安徽聯(lián)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方圓建設有限公司、安徽中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借用江西永興恒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資質。在此過程中,借用的公司需要提供每個公司130萬元保證金,后被告人張某某讓被告人廉某某提供三家公司的保證金作為參與人。同年8月21日,被告人廉某某按照張某某的要求向安徽聯(lián)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陽市明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供保證金390萬元。同年8月24日下午在渦陽縣金桂山莊酒店,馬洪恩與劉某3敬通知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蘇某某、轉某某、張某某等人前來商議投標報價等情況,被告人轉某某根據孫某某、張某某、馬某2、劉某3敬、李某某等人提供了手里借用資質的公司數及外圍參與投標的公司數,計算出抬高報價的中標范圍及壓低報價的中標范圍,被告人孫某某等人根據轉某某計算的中標范圍,確定以抬高報價的方式進行報價,并根據中標范圍確定了借用的13家公司的報價。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孫某某借用的安徽國元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19883628.80元投標報價中標。中標后,被告人張某某、孫某某、李某某、馬洪恩、劉某3敬、蘇某某等人以誰對該工程進行施工,施工方需要拿出陪標費等情況進行談判從中獲取串通投標利潤,后通過20天左右的談判,最終由被告人孫某某以安徽國元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施工建設,并要求孫某某拿出170萬元的陪標費。后孫某某從銀行提取出170萬元現金由蘇某某交給張某某、李某某、馬洪恩、劉某3敬等人。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收下168萬元現金,剩余2萬元現金交給蘇某某轉給孫某某,孫某某將拿回來的2萬元給蘇某某作為辛苦費。最后張某某、李某某、馬洪恩、劉某3敬、廉某某等人將獲取的串通投標利潤168萬元除去借用公司費用后進行平分,后張某某給轉某某2萬元辛苦費,馬洪恩給張某某2萬元辛苦費。2016年2月3日,被告人廉某某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將獲得30萬元串通投標利潤的贓款退出;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蘇某某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將獲得2萬元串通投標利潤的贓款退出;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將獲得2萬元串通投標利潤的贓款退出;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轉某某將獲得2萬元串通投標利潤的贓款退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案證實:
1、銀行交易記錄查詢結果證明:涉案人員及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
2、投標的施工公告、公某、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17家參與公司的投標函、法人代表證明、授權委托書、保證金、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渦陽縣渦北污水處理工程的招投標情況。
3、證人李某1證言證明:公司借用資質,打保證金的事情轉某某主要負責弄得,其也知道這個事情,因為轉某某分管,就沒有問具體的事。
4、證人周某1證言證明:開標的時候是轉某某安排其過去的。
5、證人侯某1證言證明:開標的時候是轉某某安排其過去的。
6、證人千方興證言證明:其在安徽宇盛上班,公司參與投標了。
7、證人孫某1證言證明:孫某某借用過國元公司的資質進行投標,其是營業(yè)科經理。
8、證人宣某證言證明:其是渦陽污水管網的項目經理。
9、證人徐某1證言證明:其按照孫某1的指示到渦陽去開標,接待的是個渦陽人。
10、證人謝某1證言證明:孫某某掛靠了其公司的資質,參與渦陽污水管網投標。
11、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其去渦陽參與渦陽污水管網投標。
12、證人歐某、馬某1、曹某1證言證明:去參與投標了,但是沒有中,安徽國元中標,懷疑是國元串標了。
13、證人李某2證言證明:孫某某借用安徽嘉業(yè)建設的資質去投渦陽的標。
14、證人謝某2、李某3、何某證言證明:孫某某借用了安徽嘉業(yè)的資質去投標。
15、證人任某、孫某2、沈某、劉某1、楊某1證言證明:劉某3敬借用安徽中旭的資質進行投標。
16、證人杜某、朱某1證言證明:張某某幫助給介紹公司資質,阜陽路橋用于渦陽招投標。
17、證人潘某證言證明:其按照劉某3敬給的報價去投標的。
18、證人童某證言證明:通過張某某介紹去渦陽投標。按照張某某給的報價投。
19、證人趙某1、周某2、葛某1證言證明:去渦陽參加了投標。
20、證人施某、周某3、張某2證言證明:孫某某借用阜陽路橋去投標,按照孫某某報價去投。
21、證人邱某、奚某、陳某、吳某1、張某3、李某4證言證明:孫某某借用鹽城市政資質投標,按照孫某某報價去投。
22、證人吳某2、李某5、趙某2、湯某、徐某2證言證明:徐晨安排安徽香馨投標,給報價,自己按照要求做就行了。
23、證人吳某3證言證明;劉某3敬讓其幫忙打99萬元到安徽中旭賬戶。
24、證人蒿漢瑞證言證明:孫某某向其借了195萬元用于打保證金。
25、證人李某6證言證明:其到渦陽參加了投標,但是對于誰掛靠的公司不清楚。
26、證人石某證言證明:謝某2安排其去渦陽參加投標。
27、證人楊某2證言證明:其幫助孫某某介紹過合肥香馨建設集團公司的資質。
28、證人鄭某1證言證明:有人托徐某3掛靠江西永達公司。
29、證人徐某3證言證明:李某某找其掛靠公司。
30、證人張某4、穆某、張某5、李某7證言證明:幫助孫某某的去渦陽參加投標。
31、證人李某8證言證明:按照廉某某的要求給三家公司打了保證金。
32、證人李某9證言證明:按照蘇某某的要求給公司打保證金。
33、證人李某10證言證明:按照李某某的要求給鄭某1打保證金。
34、被告人孫某某供述證明:其伙同蘇某某在投標渦陽縣新城路與樂行路交叉口至城東污水處理廠管網時進行了串通投標。其找了安徽國元建工、安徽香馨建工、阜陽同濟路橋、安徽嘉業(yè)建筑、渦陽市政工程、鹽城市市政集團、深圳建設集團,另外蘇某某還找了一個蒙城的安徽方圓。找這些公司,其要先打保證金,然后這些公司負責去投標,如果中標,按中標價的2%給好處費,沒有成功,其負責制作標書的付費用和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開標的時候,這些公司過來的人吃住費用全部是其承擔,有的直接安排,有的是給他們公司錢。使用這些公司的資質,其要擔負保證金,來投標的人的一切開支費用,如果沒有出保證金,公司出的,就要出1分至3分不等的利息。這七家半公司,其總共花費了有20多萬元的費用。蒙城方圓的劉某3敬說他那邊不是一個人投標,也有十幾家公司,想合作一起做圍標。這樣幾個人就在渦陽金桂山莊見面了。當時在房間里見到了馬某3、李某某、劉某3敬,蘇某某。其報了七家半公司,劉某3敬、馬某3、李某某報了六家半,這樣就有14家公司,別人只占3家。轉某某在電腦上分析投標情況。通過分析,拉高報價,蘇某某分別出每個公司的報價,然后寫在紙上。幾個人看了之后沒有意見,就拍下來,發(fā)放給各個公司,讓他們按照這個價格投標。最后,其找的安徽國元中標了。其和劉某3敬談的,因為劉某3敬也想做,最后其和蘇某某、李某某、劉某3敬協(xié)商,其拿出170萬元,給他們幾個,其來做工程。其把這170萬元取出來交給了蘇某某。蘇某某在這個圍標中,純粹給其幫忙。這個工程如果按照正常的投標,應該在控制價的78%一80%,但是通過串標圍標,是控制價的87%一90%。如果上浮一個百分點,政府就會多出22萬元。對于其他投標人,如果是公司會造成1萬元的損失,個人掛靠的會造成3、4萬元的損失。轉某某幫其借用了渦陽市政公司的資質進行投標,幫助制作了標書,打了130萬元的保證金。其總計給轉某某標書費和保證金利息31000元。保證金是2分的利,標書費是5000元。深圳建設和蒙城方圓的資質是蘇某某幫助借的,包括打保證金以及來人花銷等其給深圳建設26000元,給了安徽嘉業(yè)、安徽方圓、阜陽同濟、鹽城市政利息費用50000元。在開標前,其和張某某、轉某某等商量好報價后,其和張某某、劉某3敬確定最終報價,并把報價通過打電話和發(fā)信息的方式給了八家公司的聯(lián)系人。投標是蘇某某幫助做的,包括聯(lián)系公司,聯(lián)系劉某3敬、馬某3等。
3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明:其知道馬某3、劉某3敬干污水處理工程。蘇某某問其“孫某某想干這個工程,能不能一起合作?”后來雙方同意合作。廉某某為其中三家公司打的保證金。馬某3找的有三家,李某某找的有一家,劉某3敬找的有兩家。在開標前的一天下午,馬洪恩、劉某3敬、李某某、孫某某、轉某某、張某某在金桂山莊商議的如何報價,如何操作。確定以孫某某找的公司相對高價中標,孫某某之外的其他人找的公司作為陪標。陪標就是參與投標的人幫助、配合其他投標人中標,沒有中標的人收取棄標好處費。張某某和轉某某都是幫助做標書的,幫助分析,讓馬某3找的公司把投標價報高,讓孫某某找的公司把報價調到可能中標的價格,讓幾家公司按照控制價的95%報價,孫某某下調報價,這樣就可以多掙200多萬元。中標后,孫某某堅持要做工程,同馬某3、劉某3敬、李某某協(xié)商,最后孫某某拿出168萬元好處費。當時問轉某某這個工程能掙多少錢,轉某某說利潤在5、6百萬元。錢是蘇某某給的,在渦陽陶瓷廠,給的現金,被其和廉某某、馬某2、劉某3敬、李某某幾個平分了。串通投標是蘇某某聯(lián)系的,最后兩方合作。廉某某負責給幾家公司打保證金。
3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證明:馬洪恩找其一起圍標。其找的是江西永興。在開標前一天,才知道和誰一起去圍標。在金桂山莊,其和馬洪恩、張某某、孫某某、劉某3敬等,共找了14家公司,外面還有三、四家。其主要就是負責陪標,轉某某會做標書,對投標情況進行分析。如何圍標是轉某某給分析的。在轉某某分析好之后,就把各自公司的報價發(fā)過去。后來孫某某拿出了168萬元,蘇某某交過來的,去掉掛靠公司費用每人能分個十幾萬元錢。
37、被告人轉某某供述證明:孫某某先找其掛靠渦陽市政資質,幫忙做標書。在開標以前,馬某3、劉某3敬、孫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渦陽金桂山莊碰面。其在另外一個房間休息的時候還見到了張某某。張某某也會做標書。其幫助馬某3等分析情況,因為馬洪恩等手中總共有十四、五家公司,占有絕對優(yōu)勢,想拉高報價,多賺錢。其在當中主要就是幫助分析情況,做標書,調整報價,確定最后投標價。因為他們講串標圍標后給其辛苦費,其就同意了。其幫助孫某某和李某某作了標書。收取了孫某某給的31000元費用,包括26000元的利息以及5000元的標書費。后來張某某等又給了其2萬元的辛苦費。
38、被告人廉某某供述證明:其和張某某說好,由其負責打保證金,劉某3敬、馬某3、孫某某、蘇某某等負責圍標,給其30萬元的好處費。其讓李某8、李某14兩口子幫忙打保證金。在8月21日向安徽明珠、阜陽明達、安徽聯(lián)鑫等每家公司打130萬元的保證金。
39、被告人蘇某某供述證明:其主要負責幫孫某某去合肥找掛靠公司,幫助孫某某介紹了一家深圳建設,孫某某總共找的不到十家公司。其另外幫助孫某某聯(lián)系的劉某3敬、馬某3、李某某,見面之后就說想一起投標,各人找各人的公司。另外找一個叫李某9的人幫助孫某某向一個公司打了130萬元的保證金。后來,孫某某中標想干這個工程,劉某3敬他們也想干,最后由孫某某干,孫某某拿出170萬元給其,其把錢給劉某3敬他們了,給了168萬元,剩下的2萬元又給了孫某某。另外,在開標前一天,在渦陽金桂山莊,孫某某、馬某4、劉某3敬、李某某、轉某某、張某某等人都在房間,當時分析報價,其最后把分析的報價寫在一張白紙上。
40、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證明:其主要是幫助馬某3聯(lián)系了兩家公司,另外幫助馬某3做商務標的修改,另外一個商務標需要由其本人發(fā)給所找的公司修改商務標。馬某3給了自己2萬元的費用。
41、辨認筆錄證明:涉案人員間進行了相互辨認。
42、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及社區(qū)矯正人員基本信息證明:①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②被告人孫某某曾因犯行賄罪被于2012年7月26日被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③其他被告人無前科。
43、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轉某某由亳州市紀委移交至該局,次日被告人孫某某由亳州市紀委移交至該局。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渦陽縣公安局抓獲歸案。2016年2月3日,被告人廉某某主動投案。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蘇某某主動投案,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轉某某、廉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渦陽縣渦北污水處理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違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擾亂投標市場秩序,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使其他投標人無法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參與投標競爭,中標項目金額達19883628.8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某有前科,應從嚴懲處;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轉某某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廉某某、蘇某某、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轉某某、廉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孫某某、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各被告人在串通投標過程中分工明確,作用相當。對辯護人提出“張某某、轉某某、廉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系從犯”的辯護觀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轉某某身為渦陽縣市政公司副經理,明知被告人孫某某等人在渦陽縣渦北污水處理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實施串通投標的違法犯罪行為,仍積極參與其中,計算出抬高報價的中標范圍及壓低報價的中標范圍,并收取好處費。對此,應認定被告人轉某某與被告人孫某某等人共同實施串通投標的犯罪行為。對辯護人提出“轉某某不屬于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范疇,應宣告轉某某無罪”的辯護觀點,本院不予采信;對辯護人提出“廉某某勸同案犯投案,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觀點,經查,被告人廉某某的行為,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中“協(xié)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不相符。對該辯護觀點,本院不予采信。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轉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廉某某、蘇某某、張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轉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廉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蘇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張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莉
審判員薛躍文
人民陪審員劉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史軒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