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瑞昌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5)瑞刑初字第32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07-07
審理經(jīng)過
瑞昌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公訴刑訴(2015)3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田某、文某某犯串通投標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因案情復(fù)雜,于2016年1月8日,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因原審判長人事變動和原人民陪審員個人原因,本案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瑞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喻君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田某、文某某及徐某甲的辯護人何治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1、2012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胡某某獲知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公開招標,便商定共同圍標該項目,三被告人找來多家公司掛靠參加投標。2013年2月6日,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開標,被告人胡某某掛靠的江西朝暉城市建設(shè)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達9500萬元,中標后,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三人經(jīng)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每人支付200萬元分成,由被告人胡某某一人承建。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除去參加招投標所花費用,每人從該中標項目中非法獲利160萬元。
2、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田某合作參加瑞昌市南陽鄉(xiāng)連接線工程項目的投標,被告人田某負責聯(lián)系多家掛靠公司、制作標書,被告人徐某甲負責籌集投標保證金,投標費用均攤。被告人徐某甲、田某聯(lián)系、掛靠了廣西華南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參加投標,后由廣西華南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達1115萬元,中標后,被告人徐某甲、田某將該項目以105萬元轉(zhuǎn)讓價格轉(zhuǎn)讓給文某某、徐某乙承建,被告人徐某甲從該中標項目非法獲利55萬元,被告人田某從該中標項目非法獲利50萬元。
3、2012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先后合作參加瑞昌市洋雞山路、樂園路兩項目的投標,被告人徐某甲安排田某聯(lián)系掛靠公司,被告人文某某籌集投標保證金。被告人田某聯(lián)系多家符合資質(zhì)的公司參加了上述兩個項目報名,每個項目都有6家二被告人掛靠的公司參與投標。2013年5月21日開標的瑞昌市樂園路項目由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掛靠的九江市公交集團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220萬元的價格中標,同月28日開標的瑞昌市洋雞山路項目由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掛靠的贛州核工業(yè)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以494萬元中標。中標后,二被告人經(jīng)協(xié)商,被告人徐某甲單獨承建瑞昌市洋雞山路項目,被告人文某某單獨承建瑞昌市樂園路項目,所得利潤歸各自所有。
4、2011年8月,被告人田某獲知瑞昌市人民南路項目公開招標的消息后,為了中標該項目,其聯(lián)系、掛靠四家有投標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報名投標,并為其掛靠的四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了商務(wù)標書及繳納保證金。同月25日,被告人田某掛靠的江西建峰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以580萬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田某以35萬元的轉(zhuǎn)讓價格轉(zhuǎn)給徐某甲承建,被告人田某從該中標項目中非法獲利35萬元。
5、2010年3月,瑞昌市安定湖新區(qū)沿湖景觀(二期)工程項目發(fā)布招標公告后,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何某某、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后四人另案處理)五人商議多找?guī)准矣匈Y質(zhì)的公司前來投標。此后,由五人掛靠的江西中聯(lián)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2114.212976萬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徐某甲向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每人支付約70萬元分成,由被告人徐某甲一人承建。
6、2010年5月,瑞昌市龍泉路及龍泉渠建設(shè)工程發(fā)布招標公告,被告人徐某甲與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再次商議合伙圍標該項目事宜。此后,由五人掛靠的江西中聯(lián)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1769.109785萬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徐某甲與何某甲等四人經(jīng)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人徐某甲向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每人支付40萬分成,由被告人徐某甲一人承建。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并宣讀了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田某、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陳某乙、馮某等證人的證言,有關(guān)記賬憑證、戶籍信息等書證。
公訴機關(guān)認為,四被告人掛靠多家建筑公司,對瑞昌市公開招標的工程進行串標,嚴重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四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辯解非法所得應(yīng)扣除因施工而借錢產(chǎn)生的利息等費用。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甲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悔罪深刻,社會危害性小,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甲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一組九江縣房地產(chǎn)管理局和九江市紀委的文件、協(xié)議書、九江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的扣押清單以及被告人徐某甲的一組病歷。
被告人胡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組自己的病歷。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2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獲知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公開招標消息后,商議找6家有投標資質(zhì)的公司掛靠參加投標,以期通過圍標方式中標該項目。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先后找到廣西華南建設(shè)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掛靠參加該項目投標報名資審。與此同時,被告人胡某某也以此方式找到江西朝暉城市建設(shè)有限公司等十八家公司掛靠參加投標報名資審。當被告人胡某某得知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圍標意圖后,便主動邀請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一起合作,共同圍標該項目;經(jīng)協(xié)商,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文某某達成合作協(xié)議:胡某某占股60%,徐某甲、文某某各占股20%,投標費用三人共同承擔,投標保證金由胡某某、文某某籌集。投標報名資審結(jié)束后,被告人胡某某出面以支付好處費的方式讓大部分參加投標報名的其他公司一一勸退,致使最終參加該項目開標的7家公司全部由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所控制。2013年2月6日,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開標,被告人胡某某掛靠的江西朝暉城市建設(shè)有限公司以8932.418406萬元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三人經(jīng)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每人支付200萬元分成,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退出中標項目的承建,由被告人胡某某一人承建。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除去參加招投標所花費用,每人從該中標項目中非法獲利160萬元。被告人胡某某承建的瑞昌市新長河大道工程經(jīng)瑞昌市審計局審計,該工程總造價為12977.03064萬元。
2、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田某合作參加瑞昌市南陽鄉(xiāng)連接線工程項目的投標,二被告人約定每人各占股份的50%,被告人田某負責聯(lián)系掛靠公司、制作標書,被告人徐某甲負責籌集投標保證金,投標費用均攤。被告人徐某甲、田某聯(lián)系、掛靠了廣西華南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參加投標,后由廣西華南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1140.7168萬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徐某甲、田某將該項目以105萬元轉(zhuǎn)讓價格轉(zhuǎn)讓給文某某、徐某乙承建,被告人徐某甲從該中標項目非法獲利55萬元,被告人田某從該中標項目非法獲利50萬元。
3、2012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先后合作參加瑞昌市洋雞山路、樂園路兩項目的投標,被告人徐某甲安排被告人田某聯(lián)系掛靠公司,被告人文某某籌集投標保證金。田某為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聯(lián)系了贛州核工業(yè)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公交集團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等6家有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瑞昌市洋雞山路、樂園路項目的投標,投標標書、報價均按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的意圖制作。2013年5月21日開標的瑞昌市樂園路項目由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掛靠的九江市公交集團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375.7739萬元的價格中標,同月28日開標的瑞昌市洋雞山路項目由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掛靠的贛州核工業(yè)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以494.029184萬元中標。中標后,二被告人經(jīng)協(xié)商,被告人徐某甲單獨承建瑞昌市洋雞山路項目,被告人文某某單獨承建瑞昌市樂園路項目,所得利潤歸各自所有。
4、2011年8月,被告人田某獲知瑞昌市人民南路項目公開招標的消息后,為了中標該項目,其聯(lián)系、掛靠江西建峰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有投標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報名投標,并為其掛靠的四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了商務(wù)標書及繳納保證金。同月25日,瑞昌市人民南路項目開標,被告人田某掛靠的江西建峰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以588.360498萬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田某以35萬元的轉(zhuǎn)讓價格轉(zhuǎn)給被告人徐某甲承建,被告人田某從該中標項目中非法獲利35萬元。
5、2010年3月,瑞昌市安定湖新區(qū)沿湖景觀(二期)工程項目發(fā)布招標公告后,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后四人另案處理)多次商議合伙圍標事宜。為提高中標率,五人商議多找?guī)准矣匈Y質(zhì)的公司前來投標,由被告人徐某甲與何某甲負責找資金,陳某甲、黃某甲負責聯(lián)系投標單位、制作標書,何某乙負責協(xié)助幫忙。經(jīng)過被告人徐某甲及何某甲等四人的努力,以掛靠的南昌第二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江西省中聯(lián)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發(fā)達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核工業(yè)華東建設(shè)工程集團公司等5家公司參與報名投標。徐某甲、何某甲將投標保證金匯入前述5家公司,五人共同議定投標報價、制作商務(wù)標書后交由前述5家公司出面進行投標。此后,由五人掛靠的江西中聯(lián)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2114.212976萬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徐某甲與何某甲等四人經(jīng)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人徐某甲向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每人支付68萬元分成,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退出中標項目的承建,由被告人徐某甲一人承建。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每人從該中標項目中非法獲利68萬元。
6、2010年5月,瑞昌市龍泉路及龍泉渠建設(shè)工程發(fā)布招標公告,被告人徐某甲與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再次商議合伙圍標該項目事宜,經(jīng)協(xié)商決定:由被告人徐某甲、何某甲負責籌集資金,陳某甲、黃某甲負責聯(lián)系有投標資質(zhì)的掛靠單位、制作標書,何某乙負責協(xié)助幫忙。經(jīng)過五人的努力,聯(lián)系掛靠的江西中聯(lián)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金峰水利建筑過程有限公司、江西宏盛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銀廣夏建設(shè)過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報名參與投標。五人共同議定投標報價、繳納投標保證金、制作商務(wù)標書后交由前述5家公司出面進行投標。此后,由五人掛靠的江西中聯(lián)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以1769.109785萬元的價格中標該項目。中標后,被告人徐某甲與何某甲等四人經(jīng)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人徐某甲向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每人支付40萬分成,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退出中標項目的承建,由被告人徐某甲一人承建。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每人從該中標項目中非法獲利40萬元。
綜上,被告人徐某甲參與圍標5起共涉及6個中標項目,涉案中標金額1.4826261051億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自己承建3個項目,涉及中標金額為4377.351945萬元,按被告人供述的20%的預(yù)期可非法獲利875萬元左右,除去支付給其他串標合伙人費用432萬,加上其他項目未參與承建通過轉(zhuǎn)讓獲利的215萬元,被告人徐某甲共計非法獲利為658萬元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參與圍標1起涉及1個中標項目,涉案中標金額8932.418406萬元,承建1個項目,工程造價為12977.03064萬元,按被告人供述的20%的預(yù)期可非法獲利2595萬元左右,除去支付給其他串標合伙人費用400萬,被告人胡某某共計非法獲利為2195萬元左右;被告人田某參與圍標2起涉及2個中標項目,涉案中標金額1729.077298萬元,自己沒有親自承建項目,通過轉(zhuǎn)讓非法獲利85萬元;被告人文某某參與圍標2起共涉及3個中標項目,涉案中標金額9802.22149萬元,其中被告人文某某自己承建1個項目,涉及中標金額為375.7739萬元,按被告人供述的20%的預(yù)期可非法獲利75萬元左右,加上其他項目未參與承建通過轉(zhuǎn)讓的違法所得160萬元,被告人文某某共計非法獲利為235萬元左右。
紀檢機關(guān)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的行為,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guān)。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在偵查機關(guān)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偵查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被告人田某于2015年9月23日被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清水塘派出所民警抓捕歸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此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動上繳違法所得363萬元,被告人胡某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2000萬元,被告人田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85萬元,被告人文某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16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我先后伙同被告人胡某某、田某、文某某以及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參與了瑞昌市新長河大道、瑞昌市南陽鄉(xiāng)連接線工程、瑞昌市洋雞山路、瑞昌市樂園路、瑞昌市人民南路、瑞昌市安定湖新區(qū)沿湖景觀二期工程、瑞昌市龍泉路及龍泉渠工程的串通投標行為,并通過圍標順利實現(xiàn)前述幾項工程的中標。
瑞昌市新長河大道招標時,我和文某某商量競標,并在九江找了3、4家公司參與;胡某某也找了幾家公司參與該項目的競標,在得知我參與競標的消息后,就找到我與文某某,讓我們與其合伙參與該項目的圍標。我們就同意了胡某某的提議,并與胡某某約定:所有掛靠公司、投標、報價、做標書等事宜都由胡某某負責,文某某負責協(xié)助胡某某找有資質(zhì)的公司、募集保證金,只要其中一家掛靠公司中標便是我們?nèi)酥袠?,胡某某占股份?0%,我與文某某分別占20%股份,費用及收益均按股份承擔;最后參加該項目開標的公司一共有7家,我們控制其中6家,剩余的九江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經(jīng)過我們的努力、通過支付85萬元好處費使該公司退出參與競爭;該項目中標后由于與胡某某在施工理念不同,之后我與文某某退股、該項目由胡某某單獨承建,胡某某按照工程造價的10%計算利潤即1000萬元,我與文某某按股份分得400萬元。
瑞昌市南陽鄉(xiāng)連接線工程是2012年招標的,我與田某商量后合作投標,田某負責找了2、3家掛靠公司進行圍標,我負責籌集保證金,該項目中標后我與田某以105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文某某、徐某乙來做。我和田某每人分得52.5萬元。
瑞昌市人民南路連接線工程是田某操作中標的,中標之后,他將該項目轉(zhuǎn)讓給我,我給了他35萬元轉(zhuǎn)讓費。
2010年3月到5月期間,在瑞昌市安定湖二期、龍泉路項目工程招標信息出來后,我和何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何某乙就分工好計劃頭這兩個標。兩個項目都是我們找來的江西中聯(lián)公司中的標,項目后來也都是由我一個人承建的,安定湖二期、龍泉路工程我分別給了280萬元、200萬元給他們四人。經(jīng)過查看我的中國銀行賬號流水,可以確定安定湖二期我向何某甲等四人每人支付不是70萬元實際是68萬元。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瑞昌市新長河大道工程招標,我便找了18家公司,還有7、8家公司,得知其中4家是徐某甲、文某某找來的,我便找他們一起進行圍標。我們通過支付好處費的方式讓一些參加了預(yù)審的公司退出后面的投標環(huán)節(jié),最后剩下7家公司參與競標,我們控制其中的6家,另外一家是九江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為了將該工程順利拿下,我們通過支付一些好處費給掛靠九江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嚴總、讓該公司退出競標。這樣我們將新長河大道工程圍了下來。開標后,我提出讓徐某甲、文某某退股,按合作時約定的股份支付他倆400萬元。
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2012年時候,徐某甲找我入股參加瑞昌市南陽鄉(xiāng)連接線項目的投標,我說沒錢入股,徐某甲說不要我打保證金,我就答應(yīng)了。之后,我聯(lián)系了廣西華南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家有資質(zhì)的建筑公司參與投標,徐某甲出錢給四家公司繳納保證金,我制作了四家公司的標書,結(jié)果我們掛靠的廣西華南建設(shè)有限公司中標。最后,我們將該工程轉(zhuǎn)讓給文某某和徐新峰做,從中我和徐某甲分別得到了50萬元、55萬元。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份,瑞昌市新長河大道招標,我和徐某甲找了六家掛靠公司競標,胡某某在得知該消息后,就找到徐某甲商量,并告知他找了十七八家公司掛靠,讓徐某甲不要報名,如果他中標就一起做這個項目,徐某甲答應(yīng)了他,我們廣西華南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江西建工機械施工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另外一家公司參與報名,同年2月6日該項目開標,報名的有二十家公司,實際最后參加競標的有7家公司,胡某某掛靠的公司中了標;后來,胡某某讓我們退出,工程由他一個人來做,我和徐某甲扣除費用實際每人從中分得160萬元的利潤。2012年,我和徐某甲參加了瑞昌市洋雞山路、樂園路的招標,我負責籌集資金交保證金,讓田某聯(lián)系了六家公司掛靠競標,標書及報價由田某去操作,最后這兩個項目我們都中了標,我們徐某甲商量后,洋雞山路、樂園路分別由徐某甲、我單獨做。同年,徐某甲和田某參加了瑞昌市南陽鄉(xiāng)連接線工程的圍標并中標,后來轉(zhuǎn)讓給我和徐某乙做,我們給了徐某甲、田某利潤105萬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胡某某找我借江西朝暉公司的資質(zhì)參加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的投標,我答應(yīng)了他,讓公司經(jīng)營部的冷某某協(xié)助胡某某以公司名義競標,標書是我公司根據(jù)胡某某提供的數(shù)據(jù)和報價制作的,胡某某中標后向我公司繳納了70多萬元的管理費;除此之外,我還幫他找了7、8家公司參與該項目的報名,胡某某計劃三家公司去開標,2013年2月2日打了240萬元到我公司財務(wù)鄭某某的賬戶上,之后胡某某說只安排朝暉公司、建昌公司參加投標,2月4日我公司把80萬元退給胡某某、80萬元打到朝暉公司賬上、80萬元打到建昌公司賬上。
2、證人冷某某的證言:2012年12月份,陳某乙打電話讓我協(xié)助胡某某參加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的招標,后來胡某某多次要求我?guī)退夜緟⒓痈倶?,我就把胡某某的電話告訴了一些公司的業(yè)務(wù)員,胡某某給了我10萬元讓我支付費用給這些參加投標公司,一共有7家公司(江西中聯(lián)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江西贛州集團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億陽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機械施工有限責任公司、江西省建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另外兩家不記得了)跟我聯(lián)系,我每家支付了1萬元的費用,朝暉公司也得了1萬元,剩余2萬元我退還給胡某某了。
證人黃某的證言:2012年4月,一個姓田的跟郭某聯(lián)系掛靠我公司參加瑞昌市南陽鄉(xiāng)連接線項目的投標,姓田的將50萬元保證金匯入我公司賬戶,商務(wù)標及價格由姓田的制作好給我公司,該項目后來由我公司中標,我公司就和文某某簽訂了承包合同,我公司按項目造價收取1%的管理費。2013年1月左右,文某某電話聯(lián)系郭某,要用廣西華南公司資質(zhì)參加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這個項目,并讓郭某幫他找其他有資質(zhì)的公司參加投標,江西省建工機械施工有限責任公司就是郭某幫忙找來的,廣西華南公司派我去瑞昌報名參加投標,同年2月1日,文某某將保證金80萬元匯入公司賬戶,后來公司沒有中標,公司將保證金退還文某某,收了2萬元的費用。
4、證人黃某乙的證言:我負責江西省建昌公司在九江地區(qū)項目的招投標事宜。2013年初,我和朝暉公司的冷某某在一起吃飯,冷某某問我公司是否愿意幫助瑞昌市的胡某某參加投標,我說可以,冷某某就把我的號碼給了胡某某,之后胡某某電話聯(lián)系我說想借我公司的資質(zhì)去投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并愿意支付1萬元的費用,我按照胡某某的要求準備了相關(guān)材料并報名參加了該項目的投標,80萬保證金是胡某某匯至公司賬戶,后來公司沒有中標就退給胡某某了,1萬元費用是胡某某讓我到冷某某處拿的。
證人楊某某的證言:我是江西省昌南公司九江分公司的負責人,2013年瑞昌市一個姓胡的聯(lián)系我,想掛靠我公司參加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的投標,并讓我?guī)退規(guī)准矣匈Y質(zhì)的公司參加投標,我同意了并幫他聯(lián)系了七八家公司(江西宏盛建業(yè)公司、江西宏順建筑公司、江西中捷公司、江西頂峰公司、中國第四冶金建設(shè)公司等),胡老板給了我10萬元,讓我按照每家1萬元的標準支付這些投標公司的費用。后來,胡老板說沒有那么多錢打保證金,只選擇讓我公司和江西頂峰公司參加開標,商務(wù)標是按照胡老板定的價格制作的標書,后來是江西朝暉公司中的標。
證人徐某丙的證言:2013年初,江西昌南公司楊忠文讓我們江西頂峰公司幫助瑞昌市一個老板去投瑞昌市新長河大道的標,支付我們1萬元費用,我們公司便參加了該項目的投標,后來該項目由江西朝暉公司中標。
證人馮某的證言:2013年1月份的樣子,我所在的核工業(yè)華東建設(shè)工程集團公司準備報名參加瑞昌市新長河大道的招標,有一個姓徐的打電話給我說想掛靠我公司投標被我拒絕了,后來他又打電話給我說給我3萬元另外再付我資格預(yù)審的相關(guān)費用,讓我公司退出項目的競標,我就跟公司的一把手馮某某匯報了,最后我們與姓徐的達成了他支付10萬元我公司、我公司就退出競標的協(xié)議,2013年1月30日姓徐的通過余某某的賬戶轉(zhuǎn)賬到我公司賬戶。
證人付某某的證言: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招標時,一個姓楊的打電話給我讓我報名參加該項目的投標,我就準備相關(guān)資料代表公司到瑞昌市報了名,報名后姓楊的在九江市京九賓館門口給了我一萬元現(xiàn)金作為酬勞,他還讓我不要參加后續(xù)的開標,所以該項目我公司只是報名參加了資格預(yù)審,姓楊的人我不認識。
證人張某甲的證言: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招標公告后的某天,我在外邊吃喜酒,同桌有一個姓嚴的福建人說他是做過程的、但沒有競標資質(zhì),我便和我公司(九江一建)的羅總打電話了解到我公司有競標資質(zhì),我就將該情況告訴了姓嚴的。他說想掛靠我公司,我?guī)退怯浐昧俗屗フ伊_總。嚴總福建口音,大概48歲左右,戴副眼睛,臉比較瘦,身高170左右。
證人嚴某某的證言:2012年12月份,我和一群朋友吃飯,同桌有一個九江一建公司的張經(jīng)理,在談及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我就讓張經(jīng)理幫我聯(lián)系看能否掛靠九江一建公司的資質(zhì)參加競標,之后聯(lián)系好掛靠事宜后就報了名,一個自稱江西昌南公司的人打電話約我見面讓我退出該項目的投標,我沒有同意;之后一個姓胡的以85萬元的價格讓我退出了新長河大道的投標。
11、證人徐某乙的證言:2012年3、4月份,徐某甲問我是否愿意承包他剛中標的瑞昌市南陽鄉(xiāng)連接線項目,由于我資金不足我就同意徐某甲提出的讓文某某合伙承包的意見,我與文某某各占50%的股份,最后是文某某與徐某甲談好我倆以105萬的價格從徐某甲處承包了南陽鄉(xiāng)連接線項目。
證人陳某的證言:我是江西建峰公司的員工,2011年文某某聯(lián)系我說田某想掛靠我公司參加瑞昌市人民南路項目的投標,我就幫他聯(lián)系了江西建峰建設(shè)工程總公司,總公司回復(fù)說相關(guān)證件已經(jīng)準備好,我就根據(jù)田總提供的報價制作了標書參加開標并順利中標,田某直接向公司交了1800元的投標費用。2013年5月,文某某打電話給我說想掛靠幾家公司參加瑞昌市幾個項目的投標,我便幫他聯(lián)系張甲、張乙、淦某三家公司,文某某先后參加了瑞昌市洋雞山路項目、樂園路項目的投標,支付每家公司1800元的費用。
證人謝某某的證言:我公司(江西安裝)參加了瑞昌市洋雞山路、樂園路項目的投標,當時是一個叫陳某的同行打電話給我,讓我公司一起報名參加前述兩項目的投標,兩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都是文某某匯給公司的,我公司每個項目收取掛靠人1000元左右的費用,后來這兩個項目我公司都沒有中標。
14、證人張甲的證言:我公司(江西龍馬)參加了瑞昌市洋雞山路、樂園路項目的投標,當時是一個叫陳某的同行打電話給我,讓我公司一起報名參加前述兩項目的投標,兩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都是文某某匯給公司的,但后來都沒有中標。
15、證人淦某的證言:我公司(江西皓天)參加了瑞昌市洋雞山路、樂園路項目的投標,當時是一個叫陳某的同行打電話給我,讓我公司一起報名參加前述兩項目的投標,兩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都是文某某匯給公司的,我公司每個項目收取掛靠人1800元左右的費用,后來這兩個項目我公司都沒有中標。
16、證人張乙的證言:我公司(九江公交)參加了瑞昌市洋雞山路、樂園路項目的投標,當時是一個叫陳某的同行打電話給我,讓我公司一起報名參加前述兩項目的投標,沒有告訴我是哪個老板掛靠,兩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分別為:洋雞山路11萬、樂園路10萬元,文某某兩個項目分別匯給我22萬和20萬,我分別將其中的一半轉(zhuǎn)賬至九江市公交集團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賬戶上,剩余的一半資金由余某轉(zhuǎn)賬至江西中燦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的私人賬戶上,江西中燦公司和我公司在洋雞山路都未中標,22萬元就轉(zhuǎn)賬轉(zhuǎn)回給了文某某,樂園路項目是我公司中的標,我公司每個項目收取掛靠人1800元左右的費用。
17、證人鄔某某的證言:九江市公交公司的張乙打電話給我,要我公司(江西中燦)與他們一起去參加瑞昌市洋雞山和樂園路兩個項目的投標,之后我就和公交公司的余某聯(lián)系具體投標的事宜,商務(wù)標是公交公司給我們的,技術(shù)標是我公司做的,我公司每個項目收取掛靠人1600元的費用。
18、證人何某甲的證言:我與黃某甲、陳某甲、何某乙以及徐某甲一起參與瑞昌市安定湖二期、瑞昌市龍泉路項目的串標。2014年3月,瑞昌市安定湖二期項目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我與黃某甲、陳某甲、何某乙及徐某甲商量后,為了提高中標概率,共計找了江西中聯(lián)、南昌二建、南昌建工、江西發(fā)達等六家公司;關(guān)于保證金剛開始是我出大部分,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就由他們聯(lián)系投標單位墊付,我們支付利息,至于投標的報價及標書的制作是由他們具體操作的。中標后我們將兩個項目交給徐某甲單獨做,徐某甲分別拿出350萬、200萬元作為利潤供大家平分。
19、證人陳某甲的證言:我與徐某甲、何某甲、黃某甲、何某乙一起在安定湖二期以及龍泉路項目找來六家單位圍標。我與黃某甲負責找有資質(zhì)的單位投標、投標報價,何某甲與徐某甲負責籌集保證金,何某乙負責跑腿。找來參與投標的每家公司費用大概4000元左右,中標后公司就收中標價的1%作為管理費。項目中標后,工程都是交由徐某甲單獨做;安定湖二期,徐某甲共計拿出350萬元供五人平分,但我們四人實際每人得到的是68萬元,龍泉路項目,徐某甲給每人40萬元,但我們四人要支付保證金利息、參與投標未中標公司費用及其他費用。
20、證人黃某甲的證言:我與何某乙、何某甲在瑞昌市開了一家華信建設(shè)有限公司,在安定湖二期及龍泉路項目招標公告出來以后我們就商量把這兩個項目圍標,之后我們就找了六家有資質(zhì)的公司來投標。何某甲負責投標保證金,我們負責找有資質(zhì)的公司。中標后,我們商量后將兩個工程交由徐某甲單獨做,保證金的利息支付了200多萬,招標費等費用外大概10萬元,徐某甲把這些錢支付后,再拿100萬元我們平分,我分得25萬元;龍泉路工程拿出200萬左右來分。
21、證人何某乙的證言:我與何某甲、黃某甲、陳某甲、徐某甲在瑞昌市安定湖二期項目與龍泉路項目工程招標過程進行了串通投標。陳某甲與黃某甲負責找有資質(zhì)的公司、徐某甲與何某甲籌集保證金,我負責跑腿;投標過程的費用大家平攤,中標后兩個項目由徐某甲單獨做,徐某甲支付我們退股費,其中安定湖二期工程,徐某甲拿出中標價的18%作為利潤平分,每個人要分70萬元,但經(jīng)過查看銀行流水是68萬元;龍泉路項目,徐某甲拿出200萬元供大家平分,每人40萬元;但每人分得的錢包括要支付保證金利息和開介紹信等招標費用。
22、證人吳某的證言:我在南昌二建經(jīng)營科工作,主要負責九江地區(qū)的項目投標,瑞昌市安定湖項目的投標是我辦的。瑞昌市安定湖一期,黃某甲聯(lián)系我讓我?guī)退哆@個標,之后公司按照黃某甲的報價做商務(wù)標后來中標,收取了中標價1%的管理費。瑞昌市安定湖二期工程與一期相同,但我們公司沒有中標,黃某甲給了公司3000元的費用。在安定湖二期工程招標過程中,我?guī)退医靼l(fā)達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核工業(yè)華東建設(shè)工程集團公司,我把這兩家的聯(lián)系方式給了黃某甲,后來兩家公司都報了名,但后面的事他們自己聯(lián)系的。瑞昌市新長河大道項目在網(wǎng)上發(fā)布招標公告后,我碰到一個姓冷的女同行,他說瑞昌市有個姓胡的老板委托她找?guī)准夜镜馁Y質(zhì)投該項目的標,我回公司后問了副總經(jīng)理萬長峰并得到了同意;之后,姓冷的就給了胡老板的電話,聯(lián)系胡老板后我公司便去報名,中標后由他做這個工程;公司通過資格審查后胡老板讓我到姓冷的那里拿1萬元投標費用,姓冷的告訴我公司可能不用去開標。
23、證人汪某某的證言:2010年,我在江西發(fā)達集團九江分公司從事投標資料工作。當年3月,瑞昌市安定湖二期項目的招標公告出來以后,我公司經(jīng)理蔣某某讓我去幫人去投這個標,我前后參與了該項目的投標工作,投標保證金是黃某甲打到我公司賬戶上的,技術(shù)標是我公司做的,商務(wù)標是黃某甲做的。該項目,我公司沒有中標。
24、證人蔣某某的證言:2010年,我在江西發(fā)達集團九江辦事處工作,主要從事九江地區(qū)的投標。當年3月我朋友吳軍打電話讓我?guī)兔ν度鸩邪捕ê诠こ痰臉?,我就讓員工汪靖卿投的標,投標的經(jīng)過都是汪某某操作的;保證金退還是我開的委托函,黃某甲直接去業(yè)主單位拿的,我公司收了2600元投標費用。
25、證人段某某的證言:2010年,我在核工業(yè)華東建設(shè)集團九江分公司擔任經(jīng)營科負責人,主要負責投標工作。2010年3月,我朋友吳乙讓我參加瑞昌市安定湖二期工程項目的投標。我公司委托周昕作為投標授權(quán)委托人參與該項目,保證金不是我公司出的,技術(shù)標是我公司做的,吳軍制作的商務(wù)標,我公司后來沒有中標,就將保證金退回去了,公司收了3000元投標費用。
26、證人朱某某的證言:我在南昌建工公司工作,負責九江地區(qū)工程事宜。當時一個叫黃某甲的人來找我,讓我公司幫他開介紹信、投標。我安排我公司葉某某幫黃某甲去投的標。技術(shù)標是我公司做的,商務(wù)標他們制作的,黃某甲提供了200萬元的保證金,我公司幫其墊付了800萬元的保證金,之后我公司沒有中標,就講借的800萬保證金利息共計225000元扣下,將剩余177500元保證金打到瑞昌市星河投資擔保公司了。
27、證人孫某某的證言:2010年,我是江西中漢建設(shè)公司九江辦事處負責人,從事我公司在九江投標事宜,瑞昌市安定湖二期過程項目是陳和洪打電話找我,讓我?guī)兔ν对擁椖康臉?,我同意后讓他直接?lián)系江某,技術(shù)標是我公司做的,商務(wù)標是陳和洪提供的工程預(yù)算。
28、證人袁某的證言:我在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公司經(jīng)營部工作,負責九江地區(qū)的投標事宜。2010年3月,我公司投標了瑞昌市龍泉路項目,當時九江地區(qū)負責人是王某甲,委托人是王某乙,投標是他們操作的。保證金是500萬元,2010年5月13日瑞昌市星河投資公司打來的,開標后沒有中標,同年5月21日保證金打回瑞昌市星河投資公司。
三、書證
1、本案5起涉及7個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報名匯總表、開標會議簽到表、評標報告書、投標書、中標通知書,證實四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田某、文某某找多家公司參與投標、圍標及項目的中標價的事實。
2、保證金流向票據(jù)一組,證實四被告人籌集涉案項目保證金匯入多家參與投標公司賬戶用于圍標的事實。
3、胡某某、徐某甲的轉(zhuǎn)賬單一組,證實胡某某、徐某甲分別支付其他合伙參與圍標項目的被告人退股轉(zhuǎn)讓金的事實。
4、九江市人民檢察院交辦案件通知書,證明本案管轄權(quán)及起訴依據(jù)的事實。
5、戶籍表,證實四被告人的身份基本情況。
6、抓獲情況及歸案說明,證實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主動歸案及被告人田某被動到案的事實。
7、被告人徐某甲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胡某某、田某、文某某無犯罪記錄證明,證實四被告人此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
8、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的病歷材料,證實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的身體情況。
9、九江縣房地產(chǎn)管理局文件、九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協(xié)助函、徐某甲交納違法款協(xié)議書,證實徐某甲以鑫發(fā)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名義在九江縣開發(fā)的“水華郡”項目經(jīng)九江市紀委要求,已暫停銷售手續(xù)的受理,被告人徐某甲與九江市紀檢機關(guān)達成一致意見,將“水華郡”項目售房款用于繳納違法所得。
10、扣押決定書、繳款憑證、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扣押清單、提請協(xié)助函、委托函、文某某的歸案經(jīng)過、九江市紀委第一紀檢監(jiān)察室出具的徐某甲、胡某某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且被告人徐某甲、文某某、田某分別在紀檢、公安機關(guān)繳納了違法所得363萬元、160萬元及50萬元,被告人胡某某在紀檢機關(guān)繳納了違法所得2000萬。
11、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田某于2014年9月23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清水塘派出所民警抓獲。
12、建設(shè)項目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證實經(jīng)瑞昌市審計局審計,瑞昌市新長河大道工程定案金額為129770306.40元。
13、繳款憑證、票據(jù),證實被告人田某向本院繳納違法所得35萬元。
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本院認為
1、關(guān)于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提出承建項目的利潤應(yīng)扣除施工等借錢所產(chǎn)生的利息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因施工而支付借款利息系被告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而支出的犯罪成本,不應(yīng)在認定違法所得中予以扣除。因此,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關(guān)于被告人徐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經(jīng)查,該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田某、文某某違反招投標管理法規(guī),共同或伙同他人掛靠多家有投標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投標,串通投標文件進行圍標,增加中標概率,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主動向偵查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田某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刑罰,現(xiàn)又再次犯罪,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四被告人積極退繳非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非監(jiān)禁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0萬元。
三、被告人田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7萬元。
四、被告人文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5萬元。
五、追繳被告人徐某甲、胡某某、文某某違法所得。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紅雄
代理審判員彭小娟
人民陪審員周起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何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