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廣宗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8)冀0531刑初6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8-11-02
審理經過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冀05邢轄55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被告人張某1、李某2犯串通投標罪一案由本院管轄。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公訴刑訴[2018]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李某2犯串通投標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邢曉杰、王俊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李某2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夏,被告人張某1為了承接中國環(huán)境干部管理學院的新校區(qū)室外道路工程,找到被告人李某2,讓其幫忙設法中標。李某2找到秦皇島市三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以上四家單位資質參與投標、投標保證金由張某1繳納,投標標書等事宜由李某2安排操作,最終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得該標。2014年9月20日該工程簽訂合同,合同價為人民幣526.4464萬元,后交由張某1負責施工。為了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李某2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李某2均辯稱,自愿認罪悔罪,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夏天,被告人張某1為了承接中國環(huán)境干部管理學院的新校區(qū)室外道路工程,便找到被告人李某2,讓其幫忙設法中標。被告人李某2找到秦皇島市三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以上四家單位資質參與投標、投標保證金由被告人張某1繳納,投標標書等事宜由被告人李某2安排操作。該招標項目僅有被告人李某2安排的四家公司送達投標文件,最終由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得該標。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2代表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環(huán)境干部管理學院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為人民幣526.4464萬元,后該工程交由被告人張某1負責施工。
另查明,廣宗縣公安民警分別于2017年6月21日、7月21日在秦皇島市將被告人張某1、李某2電話傳喚至秦皇島市廣順大酒店見面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到案經過證實,廣宗縣公安民警分別于2017年6月21日、7月21日在秦皇島市將被告人張某1、李某2電話傳喚至秦皇島市廣順大酒店見面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2、證人王某1證言,我是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辦公室科員,2014年該公司經理李某2說中國環(huán)境管理干部學院有招投標項目,讓我聯系幾家有資質的公司來參與招投標,之后我聯系了邢臺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鮑某和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1,經理李某2讓我聯系秦皇島三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曾經理,并向上述三個公司要了報名材料,制作了標書參與投標,后秦皇島市政公司中標。
3、證人鮑某、杜某、秦某、李某1、李某2、李某3證言均證實,其分別是邢臺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三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2014年其公司均參與中國環(huán)境管理干部學院室外道路工程招投標項目,標書制作、投標保證金和前期一些費用都由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某1負責。
4、證人盧某證言,我是中國環(huán)境管理干部學院新校區(qū)建設指揮部工程師。新校區(qū)室外道路工程有四家公司參與投標,最終由秦皇島市政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中標,該工程實際施工人是張某1。
5、證人吳某證言,我是瑞和安惠項目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我公司是中國環(huán)境管理干部學院新校區(qū)室外道路工程的招標代理。我們在網上發(fā)布了該工程的招標公告后有9家公司報名,其中4家公司投標人領取了招標文件并參與投標,最終是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
6、繳款憑證及交易記錄證實,張某1為投標中國環(huán)境管理干部學院新校區(qū)室外道路工程項目,分別為四家公司繳納保證金。
7、招標文件、備案資料、資格預審文件、情況報告、四家公司技術文件及商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秦皇島市三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邢臺市政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與中國環(huán)境管理干部學院新校區(qū)室外道路工程投標,最終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環(huán)境管理干部學院簽訂新校區(qū)室外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總價5,264,464元人民幣。
8、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張某1出生于1971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2出生于1964年3月2日,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9、被告人張某1供述,2014年夏天,得知中國環(huán)境干部管理學院(秦皇島)室外道路工程對外發(fā)包,便找到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理李某2,讓其想辦法通過招標獲得該項目,李某2答應幫忙并提出給其公司1.5%的管理費。后李某2讓我分別以四家投標公司名義共交了40萬元保證金,十幾天后,李某2告訴我秦皇島市政公司中標,并將該工程交由我施工,工程總造價500多萬元。
10、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4年夏天,張某1告訴我中國環(huán)境管理干部學院室外道路工程公開招投標,其要借用我們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義投標,為了提高中標幾率,我安排公司員工王某1聯系了邢臺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市三信建材安裝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讓這三家公司陪標加上我們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報名圍標,張某1為這四家公司交納了保證金,我讓王某1分別制作了四家公司標書。后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工程交由張某1具體施工建設。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為獲取工程承包權,謀取工程承包利益,伙同被告人李某2進行串通圍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不分主從。被告人張某1、李某2經公安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根據查明事實可知參與投標公司均為被告人李某2尋找的陪標公司,被告人張某1、李某2串通投標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從客觀上未能造成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損失,故其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本案事實、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串通投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李某2犯串通投標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畢肅
人民陪審員李衛(wèi)國
人民陪審員王麗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