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貴溪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6)贛0681刑初17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6-10-20
審理經(jīng)過
貴溪市人民檢察院以貴溪檢察公訴刑訴(2016)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犯串通投標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貴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迎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貴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13日,鷹潭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qū)水利局發(fā)布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及施工監(jiān)理招標公告。為中標該工程,2012年下半年,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找到胡某云讓其聯(lián)系公司串標,之后胡某云通過柯某洲聯(lián)系到石某、周某某、鄒某、王某等人所在的河南黃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銀廣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鑒江流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陽新縣鑫源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裕隆實業(yè)有限公司8家公司參與串標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姜某太三人與參與串標的8家公司約定支付給每家公司10000元參標費,工程投標保證金由姜某太三人支付給胡某云,再由胡某云給柯某洲由柯分發(fā)給各公司交至招標公司,工程開標前姜某太三人確定工程報價后由各個公司制作標書交至招標公司。2012年9月9日,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中標該工程1標段,中標金額為310.856064萬元,后該工程由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三人承建。
2014年3月20日、3月22日,姜某太、姜某春由本院先后移送至貴溪市公安局接受調查;2014年10月14日,艾某達到公安機關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的供述;證人胡某云、柯某洲等人的證言;工程招標材料;中標證明;銀行憑證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且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被告人艾某達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8月份,鷹潭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qū)水利局發(fā)布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招標公告。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為承建該工程,委托胡某云聯(lián)系相關公司串標,胡某云隨后通過柯某洲聯(lián)系了河南中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茂名市鑒江流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南黃蒲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銀廣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南裕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柯某洲又通過河南中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鄒某聯(lián)系了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湖北陽新縣鑫源水利水電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參與串標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與參與串標的八家公司約定支付給每家公司10000元參標費,工程投標保證金由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支付給胡某云,再由胡某云分發(fā)給各公司交至招標公司。在工程開標前,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確定工程報價后由各公司制作標書交至招標公司。2012年9月9日,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中標該工程1標段,中標金額為310.856064萬元。在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與龍山景區(qū)水利局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后,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書由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負責該工程,至案發(fā)時未驗收結算。
2014年3月20日、3月22日,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被傳喚至貴溪市人民檢察院調查其它案件時,主動如實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實,后被貴溪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至貴溪市公安局接受調查;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艾某達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分別在貴溪市公安局繳納暫收款20萬元、30萬元、20萬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貴溪市人民檢察院2014年3月20日移送線索至貴溪市公安局,貴溪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偵查的事實。
2、證人胡某云的證言,證實2012年,艾某達、姜某太叫其幫忙找十家公司參與投標,于是其打電話給柯某洲幫忙。后艾某達與柯某洲通話談定做標書等費用為1萬元,投標保證金由艾某達他們另外支付,投標保證金及每家1萬元的費用共90萬元錢匯到其賬戶,由其匯給柯某洲。之后,艾某達說中了標,柯某洲將保證金匯到其賬戶上,由其匯給艾某達他們的事實。
3、證人柯某洲的證言,證實其系湖北宏盛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工作人員。2012年8月中旬,胡某云打給其電話說想投標龍虎山風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叫其幫忙找八家公司參與投標,并談好胡某云需支付給投標費8000元,投標保證金及報名費由胡某云承擔,中標后,胡某云直接掛靠中標單位施工,并支付給公司管理費,各公司的投標費在退回的保證金里扣除。其先后找了河南中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鄒某、茂名市鑒江流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王某、河南黃蒲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石某、深圳市銀廣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杜斐然、河南裕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周某某這五家公司。其又叫鄒某幫忙聯(lián)系三家公司,鄒某聯(lián)系了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陽新縣鑫源水利水電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其將找到八家公司的情況告訴胡某云,過了一段時間,這八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及報名費796400元匯到其賬戶,其又將錢分別匯到了鄒某、王某等人指定的賬戶,讓他們交納保證金及報名費。后來胡某云電話告知了工程報價的一個區(qū)間范圍,然其就告訴鄒某、王某等人讓他們按照這樣的報價制作標書并交到招標公司。工程開標后,其知道河南宏景公司中了水庫除險加固工程1標段工程,就將鄒某的聯(lián)系方式告訴胡某云,讓他與宏景直接聯(lián)系,后來各個公司將保證金退給其時,其再將錢匯給胡某云及對鄒某、杜斐然、王某、石某、周某某進行辨認的事實。
4、證人鄒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負責人。2012年8月中旬,柯某洲給其打電話說龍虎山風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招標,貴溪市有個老板要投這個標,叫其這個標跟著他走。雙方談好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陽縣鑫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四個公司可以跟他走,他付給每家公司8000元招標費。之后,柯某洲匯給其投標的保證金和報名費,其將保證金和報名費匯到各家公司的賬上,開標時由公司的委托人去開標。后來工程被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中了標,中標報價是310萬元左右,中標以后由委托人具體與貴溪的老板洽談。工程招標結束后,公司將保證金退到其賬戶上,其扣除8000元后,再將錢退給柯某洲,后來公司給了其6萬元管理費的事實。
5、證人柯某斌的證言,證實其系陽新縣鑫源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2012年,其公司與鄒某達成合作協(xié)議在江西九江注冊成立江西分公司,在江西參與工程投標由鄒某負責,關于投標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事不清楚的事實。
6、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其公司參加了龍虎山風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投標,并中標了工程的1標段。其公司就與江西的鄒某達成合作協(xié)議,由鄒某全權負責江西工程的招投標業(yè)務,其公司派代表駐江西配合鄒某工作,派駐人員的工資由鄒某承擔,工程中標后,其公司收取工程總價百分之一的管理費。其不知道鄒某在龍虎山風景區(qū)的工程中是否有串標行為的事實。
7、證人葛某寶的證言,證實其系河南金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其公司在江西九江注冊成立了江西分公司,注冊負責人是張修志,實際負責人是鄒某,分公司的業(yè)務由鄒某負責經(jīng)營,他每年交5萬元的管理費,不知道鄒某在龍虎山風景區(qū)工程中有串標行為的事實。
8、證人柴某強的證言,證實其系河南中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其公司在江西九江注冊成立了江西分公司,注冊負責人是陳少尹,實際負責人是鄒某,分公司的業(yè)務由鄒某負責經(jīng)營,他每年交5萬元的管理費,不知道鄒某在龍虎山風景區(qū)工程中有串標行為的事實。
9、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河南黃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負責人。2012年8月,柯某洲打電話說他那里有一個標,叫其跟他走,費用8000元,后知道是龍虎山風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招投標。過了一段時間,柯某洲將保證金匯到河南黃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賬上,再由公司匯到招標公司賬戶上,在工程開標的前一天,柯某洲告知其投標價格,后其公司未中標的事實。
10、證人陳某強的證言,證實其系河南黃蒲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其公司在江西九江注冊成立了江西分公司,注冊負責人是林社杰,實際負責人是石某,具體由石某負責江西的工程投標施工,每年向公司交5萬元管理費。其公司任命黃振威為江西的委托代理人,用公司的印章及相關證件參與投標是要經(jīng)過公司同意的,但他匯報只是投標的時間、地點,具體工程情況其是不過問的事實。
11、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河南裕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授權委托人。2012年8月中旬,柯某洲給其打電話說龍虎山風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招標,貴溪市有個老板要投這個標,叫其這個標就跟著他走。談好后,柯某洲通過建行向其賬戶匯了100800元,其中10萬是投標的保證金,8000元是招標費。當時公司委托參加投標的是周蕓,由周蕓負責標書的制作,開標的時候由周蕓到招標公司去開標,后來公司未中標,其將10萬元打回給柯某洲的事實。
12、證人孟某軍的證言,證實其系河南裕隆實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其公司在江西的投標業(yè)務是由周某某全權負責,每年向公司交納10萬元的管理費,工程中標后,按工程的大小另外收取管理費。周某某在龍虎山風景區(qū)的工程中是否串標其不清楚的事實。元000辯辯筆錄64,款)、危害程度、情節(jié)輕重)犯罪嫌疑同意,犯
1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其系茂名市鑒江流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業(yè)務負責人。2012年,柯某洲給其打電話說他投標龍虎山風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叫其幫他中標,他付給其公司8000元招標費。元000辯辯筆錄64,款)、危害程度、情節(jié)輕重)犯罪嫌疑同意,犯開標前,柯某洲將投標的保證金和報名費100800元匯到其私人銀行賬上,我再將錢轉到總公司賬上,由總公司轉到這項工程的招標公司,保證金只是在總公司財務上走一下。工程招標結束后,其公司得到8000元好處費,余款轉到柯某洲的銀行賬上的事實。
14、證人邱某坤的證言,證實其系茂名市鑒江流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2014年前在江西九江成立分公司,公司派了李某輝負責,分公司要參與江西工程的投標先要向公司匯報,經(jīng)同意后才可以參與工程的投標,投標由分公司自籌保證金,標書也是分公司自己制作,然后將標書寄回公司蓋章后寄回,對于龍虎山風景區(qū)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其記不起來的事實。
15、證人李某輝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6月至12月為茂名市鑒江流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負責人。其沒有參與龍虎山風景區(qū)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串標,當時公司在江西聘請了業(yè)務員唐俊,由他具體聯(lián)系江西的投標工作,其不知道王某用公司的身份參與了龍虎山風景區(qū)工程串標的事實。
16、被告人姜某太的供述,證實其和艾某達、姜某春三人一起出錢投標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其和艾某達合伙出資共占一半股份,姜某春占另外一半股份。其三人借用了八家公司投標,八家公司是胡某云聯(lián)系的,付了90萬元錢給胡某云,其中8萬元是付給這八家公司掛靠資質費,另80萬元是投標保證金(其出了35萬,姜某春出了45萬),胡某云收到錢后分別匯八家公司賬戶,然后再由這八家公司分別匯到保證金賬戶內(nèi)。其和艾某達、姜某春共匯907200元給胡某云,再根據(jù)該公司計算的工程造價來確定報價,標書制作好以后再分發(fā)到各個公司,由他們分別將標書送到招標公司。后來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中標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中標價3108560.64元),中標后與龍虎山景區(qū)水利局簽訂施工合同,而后再與其三人簽訂施工合同,宏景公司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收取我們的管理費,該工程總造價是310萬元,現(xiàn)工程基本完工,工程利潤能拿到百分之十的事實。
17、被告人姜某春的供述,證實其和艾某達、姜某太借用了八家公司投標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公司是姜某太找胡某云聯(lián)系的,其給了姜某太45萬元,姜某太聯(lián)系了一家公司統(tǒng)一制作標書,然后由其三人確定報價,八家公司分別將標書送到招標公司,借用的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中標了水庫除險加固1標段工程,工程總造價310余萬元,利潤大概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事實。
18、被告人艾某達的供述,證實2012年8月份,其和姜某太、姜某春找了幾家公司串通投標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其和姜某太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姜某春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而后通過胡某云找公司參與投標,其三人付給每家公司資質費、投標保證金和報名費,中標后與中標公司簽訂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具體工程由其三人承建,后來姜某太告訴其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中了標,中標金額310多萬元的事實。
19、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及施工監(jiān)理招標公告及招標情況表,證實工程進行投標必須具備水利部頒發(fā)的水利施工監(jiān)理丙級以上資質及涉案八家公司參加了1個標段工程的投標的事實。
20、河南中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茂名市鑒江流域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南黃蒲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深圳市銀廣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南裕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南宏景水利有限公司、湖北陽新縣鑫源水利水電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基本情況說明及轉賬憑證,證實上述公司的基本情況及資金流轉情況的事實。
21、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投標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1標段文件及投標報價相關材料等,證實涉案公司參與投標情況的事實。
22、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招標投標總結報告,證實龍虎山景區(qū)源里等五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招標公告發(fā)布時間2012年8月13日,涉案八家公司到投標,中標單位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中標1標段,中標價格為310余萬元的事實。
23、胡某云、鄒某、周某某銀行賬戶信息,證實河南宏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投標、中標資金流轉情況的事實。
24、貴溪市公安局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艾某達于2014年10月1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分別于2014年3月20日、3月22日由本院移送至貴溪市公安局接受調查的事實。
25、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姜某太出生于1966年5月28日;被告人姜某春出生于1959年7月7日;被告人艾某達出生于1974年1月1日,均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艾某達串通投標,中標項目金額達二百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姜某太、姜某春歸案后,在貴溪市人民檢察院調查其它案件時,主動如實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艾某達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三被告人案發(fā)后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xiàn),故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姜某太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已繳納十五萬元。)
二、被告人姜某春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已繳納十五萬元。)
三、被告人艾某達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已繳納十五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英
人民陪審員葛玲花
人民陪審員黃華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魯?sh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