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虎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皖0103刑初5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危險駕駛罪
裁判日期:2019-01-24
法 官:彭舉
審理程序: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刑訴[20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桂虎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桂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桂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桂虎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8日23時55分許,被告人桂虎酒后駕駛號牌為皖A×××××的小型轎車,沿合肥市廬陽區(qū)臨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界首路交口處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廬陽大隊民警現(xiàn)場檢查查獲。民警將桂虎帶至武警安徽省總隊醫(yī)院提取血樣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后,將其傳喚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廬陽大隊接受處理。
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桂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1.3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桂虎向本院預(yù)交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桂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駕駛證、行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酒駕記錄查詢單、前科查詢證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涉案車輛照片、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扣押及發(fā)還清單、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取保候?qū)彌Q定書、本院暫存款收據(jù)等證據(jù)與被告人桂虎的供述可相互印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桂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積極預(yù)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桂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彭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程程